中央政府网 广东省政府网 云浮市政府网 尊敬的用户,欢迎访问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新区"网站 是否继续?

政策文件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    更新时间:2021-04-22 17:31:45 分享到:

点击查看:《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YFBG2021008

云新区管〔2021〕1号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区各单位:

  《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已经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2日

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浮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政府投资项目是指新区党政机关、团体、事业、企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包括财政全额投资、部分投资和以资本金投入等形式投资的项目。
    本规定所指的财政性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资金收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及纳入财政监管的公共资金。
    第三条  国有企业使用融资资金(包括企业债券资金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务院和省市及其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省市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政府管理部门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政府以外的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计划执行,计划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随意突破建设规模和投资额。
    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和实际发展需要进行编制。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进行计划安排。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三)坚持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施工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一)新区经发局是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核准、协调监督等工作。

  (二)新区财政局负责对政府性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结)算审核。

  (三)新区公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审核、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和施工监督、建筑节能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协助云安区依法履行有关城市管理、建设方面的监察执法工。

  (四)新区国规局按单位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五)国有企业上级公司负责对下级公司工程项目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六)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管理、监督,并在项目实施时及时组建工程项目管理团队,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工程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跟踪、管理。

第二章  立项招标

  第八条 (一)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管理有关部门审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的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投资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在线平台生成的项目代码办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手续。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招标投标制度。具体按上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

  第十条  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

  (一)投资额(以立项批复建安费为准)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结算原则上不送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评审,并将结果报新区投资审核部门备案。

  (二)投资额(以立项批复建安费为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按相关规定不需要图审的项目除外),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整理预算审核资料报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待审核后方可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程序依规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到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办理结算造价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三)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除按新区管委会要求送审外),原则上不审核预、结算。以竣工资料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进行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及原招标工程量清单以外新增减工程等内容的变化。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变更应以节约资源、控制造价、利于工程建成后的使用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完善原设计性能,确保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实现对工程项目科学管理。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管理制度。但发生特殊情况并且不是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内容及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现场签证。现场签证应当由施工单位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在签证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发生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如无涉及设计方面内容,可不需设计单位确认)、监理单位共同确认项目,建设单位现场签证原则上不低于2人。

  第十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影响或其它客观原因确需工程变更,先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深入调查研究,与原设计进行必要的技术经济比较,经充分论证认为客观条件和建设实际需要,需对已批准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含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标准等)、投资金额等进行工程变更的,按以下工程管理程序审批:

  (一)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工程变更造价增减未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并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2.工程变更造价增加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但未超过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10%(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3.工程变更造价增加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10%以上的,但未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安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经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核准,并报请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4.工程变更致使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的概算建安费,按照上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二)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变更的原因或依据;变更的内容及范围;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及投资金额的增减;变更对工期等相关工作的影响;必要的附图及计算资料等。

  (三)凡未按程序变更的工程内容,财政部门不予支付工程进度款,结算审核时不认可该部分工程内容。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合同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项目的合同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坚决杜绝“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现象。不得签订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原合同相违背的补充合同(协议)。

  第十九条 工程预付款

  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工程不预付工程款,50万元以上的可预付工程款,但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及抵扣方式、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条款,需预付工程款的不得超过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与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的15%。

  第二十条  工程进度款

  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价(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的80%,若建设规模缩小的,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规模缩小后总造价的80%。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和质保金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原则上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国家或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以施工合同的约定为准。工程质保金为工程结算金额的3%,在施工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必须进行整改并消除,整改后需经监理和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合格。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整改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程序选择其它施工单位整改,整改费用从工程质保金中扣减。政府投资项目质保金不足抵减整改费用的,追究施工单位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质保期满,未出现质量问题(或出现质量问题已整改合格),由施工单位提出质保期满验收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查、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参加验收的部门(单位)代表会签验收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 质保金支付:施工单位提交工程质保金支付申请表、质保期验收证明书和经批准的结算书封面、合同等相关资料,按资金审批程序给予支付。

第七章  政府投资项目验收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涉及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建设档案等专项验收的,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各项专项验收、工程质量核定后,由建设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建设档案管理,落实专人负责整理保管,并在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部门。要注重对项目前期决策、审批、施工图、招标、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管理以及价款结算等方面资料的梳理归档,确保工程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责任单位终身责任制,建设、施工、勘察、设计、监理、质检等单位和责任人对所负责部分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如因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工作不到位,造成国家损失的,按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4月21日。

  第二十九条 《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云新区管〔2019〕2号)同时废止。此前新区管委会印发的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在执行中若与法律法规及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或法律法规发生变更、变化的,从其规定。




云浮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本网站转载其他媒体稿件是为传播更多的信息,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本网站不承担此类稿件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
如您因版权等问题需要与本网站联络,请在30日内联系 yfxqxx@163.com,或致电0766-8288973



字体调整:


扫一扫关注公众号

      

您是第 
-
位访客
    免责声明     联系我们     网站地图
Copyright 2012 云浮新区.All Rights Reserved  主办单位:云浮新区党政办公室
联系地址:广东省云浮市云浮新区  电话:0766-8288963  邮编:527300
ICP备案号: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