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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查看: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一、文件的修订背景说明
随着云浮新区产业的聚集和人口的增加,新区的建设不断完善,原先管委会制订发布的《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云新区管〔2019〕2号)(以下简称原《规定》)的部分条例已不适应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需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规范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保证项目建设成本的真实、准确,结合新区实际,经管委会同意,由新区管委会内设机构新区财政局牵头,对原《规定》进行了重新修订。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2号)(2019年5月5日公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
(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四)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性资金基本建设投资评审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投审〔2014〕3号);
(五)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2号;
(六)原文件《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云新区管〔2019〕2号)。
三、主要修订内容及解读
《规定》中的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工程变更管理、工程合同管理、工程质保期和质保金、工程验收及档案管理、资金支付审批流程、法律责任等,依据有关政策文件和新区实际来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内容。
第三条:国有企业使用融资资金(企业债券资金等)项目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解读:按新区实际融资项目名称修改。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二)坚持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控制概算,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原则。
解读:按专业名称修改。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三)新区公建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报建审核、招标投标监管、质量和施工监督、建筑节能管理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工作;
解读:按照新区公建局职责修改。
(二)第三章为“概算控制和预算结算审核”,共2条内容。
第十条: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解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12条有关内容修改。
第十一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项目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来源,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或者投资概算核定部门核定;涉及预算调整或者调剂的,依照有关预算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解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3条有关内容增加。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
(一)投资额(以立项批复建安费为准)在50万元以下的项目预算、结算原则上不送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或评审,并将结果报新区投资审核部门备案。
(二)投资额(以立项批复建安费为准)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按相关规定不需要图审的项目除外),由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施工图预算(最高投标限价),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整理预算审核资料报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审核,待审核后方可按照工程建设管理相关程序依规开展;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及时到政府投资审核部门办理结算造价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解读: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2号)第7条及市财政局做法修改。
第十二条: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核
(三)项目前期工程建设其他费不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除按新区管委会要求送审外),原则上不审核预、结算。以竣工资料为依据,由项目建设单位或委托具有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结算进行审核,以确定工程造价。
解读:按照新区实际修改。
(三)第四章为“工程变更管理”,共6条内容。
第十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解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21条有关内容增加。
第十七条:
(一)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12条及《民法典》有关内容,修改为“项目工程变更审批程序。
1.工程变更造价增减未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并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2.工程变更造价增加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但未超过合同总价(含暂列金)10%(含)的,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报新区管委会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3.工程变更造价增加超出建安合同总价(含暂列金)10%以上的,但未超出原批准概算的建安费,由项目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工程变更实施方案,经报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核准,并报请新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按工程管理规定开展”。
解读: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第12条及《民法典》有关内容修改。
第十七条
(一)4.工程变更致使增加金额超出原批准的概算建安费,按照上级工程建设相关规定执行。
解读:按照新区实际修改。
(四)第五章为“工程合同管理”,共3条内容。
第十九条:合同造价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工程不预付工程款,50万元以上的可预付工程款,但必须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款的比例及抵扣方式、履约保证金等相关条款,需预付工程款的不得超过合同造价(不含暂列金与绿色安全文明措施费)的15%。
解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已取消低价风险保证金。
第二十条: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合同价(不含补充合同及协议)的80%,若建设规模缩小的,进度款拨付总额不能超过规模缩小后总造价的80%。
解读: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市直财政投资评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2号)第12条有关内容修改。
(五)按照实际情况,为提高效率,简化程序,删除以下内容:第四章 原第十四条、第四章 原第十六条(二)、第四章 原第十六条(三)、第四章 原第十七条、第五章 原第二十条(五)、第八章 原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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