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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府办〔2023〕10号)
来源: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更新时间:2023-06-16 09:25:38 分享到:

文件解读:《云浮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YFFG2023009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府办〔2023〕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0日


云浮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以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为建设美丽云浮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末全市计划新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0.1万套。

  三、基本要求

  (一)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包括新引进人才、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产业园区企业职工等群体。

  (二)建设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项目应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环境卫生等技术标准。

  (三)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方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租金标准要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低于周边的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并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监督。

  四、房源筹集

  结合我市现有住房资源情况,从实际出发,灵活利用新建、改建、改造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多途径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筹集渠道如下:

  (一)鼓励盘活存量住房。闲置的公共租赁住房、棚改安置用房等房源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对各类闲置住房及其周边环境进行适当改造并加以规范管理,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包括:租赁住房和公寓,政府公房和机关企事业单位宿舍,老旧小区等。

  (二)鼓励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建设。存量及在建的产业园区工业项目配套宿舍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享受相关支持政策。鼓励产业园区将现有的宿舍按照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升级改造,在管理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面向社会出租。鼓励产业园区整合各产业项目需求、集中统一配套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升配套水平和居住环境。

  (三)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批准后,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以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批准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并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五)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经批准,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六)鼓励企事业单位参与。鼓励企事业单位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居住存量房屋,在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七)其他筹集方式。可通过新供应用地集中建设方式进行筹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国资委等单位配合〕

  五、支持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享受以下支持政策:

  (一)用地支持。

  1.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中单列租赁住房用地,并严格落实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各项用地政策,切实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保障力度。要将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与“三旧”改造、城市更新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焕发老城区新活力。在保障性租赁住房中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将建设要求列入项目用地规划条件。

  2.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经批准,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

  3.鼓励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二)简化审批流程。

  1.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2.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并根据审查结果授权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企业凭认定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土地、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等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配合〕

  (三)税费等支持政策。

  1.降低税费负担。综合利用税费手段,加大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力度。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2.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负责)

  3.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市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四)资金支持。

  符合要求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规定享受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支持以及国家、省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财税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的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可积极申请专项债券;住房公积金可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供支持;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更多市场主体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县(市、区)可结合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优惠的资金支持措施。〔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配合〕

  (五)金融支持。

  拓宽保障性租赁住房融资渠道,重点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局、市金融工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

  (六)公共服务政策支持。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加强统筹协调,强化部门联动,研究决策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有关重大事项,研究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政策措施。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办理,确保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包括:市发展改革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税务局、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云浮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参照成立联席会议制度或工作领导小组。〔市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建设、配租、使用及监督管理等工作,实现可持续运营。根据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房屋资源和人口流入情况,科学谋划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将目标任务落实到具体年份、具体项目,形成滚动实施的项目台账,每年谋划储备一批、推动一批、开工一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三)强化部门协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出台配套政策、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组织协调推进、开展检查督导;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强化监督管理。当地人民政府要强化监管责任,针对列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建立项目跟踪、质量安全、统计分析、联合检查等工作机制,对照相关政策规定定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本实施意见确定的事项,应加强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统计局负责〕

  (五)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正面宣传引导和政策解释,及时释疑解惑,妥善回应社会关切,增进公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理解和支持,为工作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调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市场主体的积极性,主动参与和推动相关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七、附则

  本实施意见自2023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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