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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关于《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来源:云浮新区    更新时间:2022-12-23 19:12:46 分享到:

链接: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 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的起草说明


  现就我委印发的《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有关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一)目的和必要性

  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于2018年1月23日印发,有效期三年,于2021年1月22日到期失效。本次《奖励办法》的修订,主要基于两方面的需要:一是《奖励办法》实施期已满,需要重新修订;二是近年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方面有所调整,同时我委在实践中遇到一些实际操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对原办法进行补充和调整,更好地适应现时的发展和管理需求。

  (二)可行性

  本办法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广东省专利条例》《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和《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等政策、措施文件制定,旨在通过修改完善促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从而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本办法拟从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科技立项、科学技术奖和知识产权等十三种不同奖励类型的条件、内容及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三)评估论证过程及结果

  为全面论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发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我委在本政策起草过程中,通过集中讨论、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调查研究等方式,对本办法有关奖励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充分评估,对本办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否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否符合公平竞争审查要求等进行严格把关。经评估论证,我委认为本办法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广东省专利条例》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内容详实,政策可行,公平合理,发布实施后将进一步促进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企业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提升专利申请质量的若干意见》第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第四(二)。

  (三)《广东省专利条例》第一章第六条、第二章;

  (四)《广东省专利奖励办法》第四、五条。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第四、五、六条。

  (六)《云浮市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五、十二、十五和十八条。

  (七)《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加快新型研发机构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八)《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云浮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扶持办法》第五条。

  三、文件的制定程序说明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和《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我委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制发程序,起草过程中对本办法制定的必要性、合法性进行了论证,并对拟规定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影响进行评估,形成评估论证报告。于2021年1月7日在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公众网发布了《关于向社会公众征集<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和建议的公告》,同时于2021年1月10日将本政策(征求意见稿)向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11个部门和新区管委会5个内设机构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2月23日将本政策(征求意见稿)再次向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11个部门和新区管委会5个内设机构、生产力促进协会、中小企业发展促进会2个协会和科特、雷允上等4家企业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2021年12月28将本政策(征求意见稿)第三次向市工信局、市科技局等3个部门、新区管委会5个内设机构和新区创建办征求意见。2022年3月22日,通过我委政策性文件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小组公平竞争性审查。5月10日,经我委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对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后,于6月9日经我委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送审稿)》。8月16日,通过我委党政办公室合法性审查。9月15日,报请我区党政班子(扩大)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主要内容概述

  本《奖励办法》主要分三大部分,主要包括总则、适用范围、奖励条件、内容及标准、奖励程序、附则和有效性说明共七条内容。

  第一部分由第一条和第二条构成,明确了本办法的出台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由第三条至第八条构成,规定了奖励条件、内容、标准和程序。

  第三部分由第九条到第十二条构成,对本办法不予奖励的情况、弄虚作假者和有效性说明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二)文件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本办法通过高新技术企业、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专精特新企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科技立项、科学技术奖和知识产权等十三种不同奖励类型的条件、内容及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现对有关重点事项说明如下:

  1.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或科技成果是指企业合法取得的技术成果和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本办法奖励的对象为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范围内,有健全的财务制度,依法依规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奖励类型。本办法奖励类型符合新区实际情况,根据我区目前科技企业自主创新不足、科技成果转化弱等短板,通过十三种不同奖励类型对奖励条件、内容及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大力支持企业进行核心技术自主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五、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意见

  (一)制定主体合法,具有相应权限。根据本起草说明“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支撑。各地、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继续发扬改革创新的优良传统,解放思想、真抓实干、锐意进取,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容错免责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和宣传引导,有效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奋力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提供重要支撑。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作为全市打造重大科研实验基地、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的重要载体,需加快制定完善促进科技创新奖励政策,我委作为市直派出机构,有权制定本办法。

  (二)程序方面。本办法已完成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征求行政单位内各部门意见、评估论证等程序,并形成相应材料,制定程序符合国家、省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有关要求。建议我委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程序报批。

  (三)内容方面。本办法的内容符合本起草说明“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所列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的有关规定,暂未发现违反有关上位法及现行政策要求。

  六、行政系统内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发出征求意见稿后,我委汇总第一次共收到4个部门(机构)的修改意见,其他为无意见或逾期无回复。经研究,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一点意见:第三条第(七)对企业技术中 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家分 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2万元。”建议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每 家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原因:目前,我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只有省级和国家级。对此,我委表示采纳。

  (二)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六点建议:1.对第三条第(三)款的修改意见:该款不符合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要求,且表述有误。建议取消必须是规模以上企业的限制,并修改为“(三)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奖励。初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30万元。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家奖励10万元。”2.对第三条第(四)款的修改意见:科技部已于2019年暂停开展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认定工作,省高企协会参照科技部做法,也于同年暂停开展对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认定。近期内,国家和省均暂无重新启动认定工作的计划。建议删除该款。3.对第三条第(九)款的修改意见:由于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已经取消三等奖,目前保留的奖项有:突出贡献奖、科技合作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其中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不分等级,其余奖项设置了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因此建议修改为:“(九)对获得省级以上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三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获省突出贡献奖的奖励 万元,获省级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 万元、 万元、 万元。(获奖单位应对项目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金奖励)”。另外,因科技合作奖是授予境外、省外个人或者组织的,可以不纳入配套奖励。4.对第三条第(十一)款的修改意见:为进一步提升企业产品质 量和市场竞争力,推动企业自主创新,省高新技术企业协会从原开展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转向名优高新技术产品评选,通过评选的产品名称为“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建议修改为“(十一)对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认定为广东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每项奖励3千元。”5.对第三条第(十四)款的修改意见:根据《广东省科技企业孵 化载体管理办法》(粤科高字〔2020〕114号)文件精神,2020年以后认定的省级众创空间统一称为“广东省众创空间”,不再认定广东省众创空间试点单位,已认定的试点单位纳入省级众创空间管理。为培育发展省级孵化器,建议提高对省级孵化器的奖励力度。建议修改为“(十四)对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奖励。1.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孵化器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晋级补差。2.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另外,是否可以增加对“星创天地”的奖励。6.建议在奖励办法最后增加一条:其他部门已奖励或已资助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或资助。对此,我委表示采纳。

  (三)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一点建议:第三条 奖励条件、内容及标准(一)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之“5.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新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修改为“5.新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6万元;新认定为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5万元。”,删除“新认定为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的每家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修改删除理由是:省级不再认定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市级不再认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对此,我委表示采纳。

  (四)新区财政局提出一点建议:目前奖励办法中有大部分奖励事项是重合的,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可同时向市级和新区申请(在市已奖励的基础上新区可再给予同等的奖励),以体 现新区对促进科技创新的支持力度。但是,由于新区可持续增长的税源不足,土地出让市场不景气,预计新区财政收入在未来一段时间也不容乐观,同时,新区“三保”支出、债务还本付息和重点项目建设等刚性支出压力大,加上当前新区已进入债务还本付息的高峰期,新区收支矛盾将越来越突出。建议结合新区财力情况进一步优化奖励办法,针对可重复申请的奖励,新区标准参照市级标准的50%进行资金奖励,争取做到激励企业加大创新力度的同时又能相对减轻本级财政支出压力。对此,我委表示采纳。

  我委汇总第二次共收到2个部门(机构)的修改意见,其他为无意见或逾期无回复。经研究,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局提出四点建议:1.第三条(四)对创新型企业的奖励。科技部已于2019年暂停开展国家级创新型企业的认定工作,省高企协会参照科技部做法,也于同年暂停开展对省级创新型企业的认定。近期内,国家和省均暂无重新启动认定工作的计划。建议删除该项。2.第三条(六)对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奖励。内容修改为: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2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2万元。晋级补差。修改理由:根据国家科技创 新基地优化整合方案,2017年后科技部不再批复新建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第三条(九)对获得科学技术奖的奖励。建议修改为:以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省级突出贡献奖的奖励15万元,获省级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每项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奖单位 应对项目完成人按贡献大小分别给予奖金奖励。)修改理由: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取消了三等奖,不需要配套奖励;国家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奖项较多,统称国家级和省级科学技术奖。另外提个建议:国家、省级科学技术奖水平很高,比一般科研项目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不容易获得,其他地市配套奖励金额较高,为了体现当地政府对重大科研项目的重视,建议奖励金 可适当提高。4.第三条(十三)对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奖励。目前我市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主要有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两种类型。其中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标准较高,建设难度较大,实行与同级众创空间相同奖励金额的做法难以体现公平,应在该项中将两者的奖励标准和金额进行分列,并调整众创空间奖励金额。建议修改为: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5万元。晋级补差。对此,我委表示采纳。

  (二)市市场监管局提出一点建议:对“第三条(一)对知识产权方面的奖励”中“1、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以及PCT(国际专利),每件按其缴纳的官方费用和专利代理服务费总额奖励。(如已享受相关奖励,此项奖励不再享受)”建议修改为:对获得专利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官方规定费用的50%。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中“四、加强协同治理(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要求“地方现有资助的范围应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境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应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得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50%,不得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对此,我委表示采纳。

  我委汇总第三次共收到4个部门(机构)的修改意见,其他为无意见或逾期无回复。经研究,意见采纳情况如下:

  (一)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一点建议:第六条 加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一)对名优高新技术产品的奖励。建议把“……单个企业年度获得补助资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修改为“……单 个企业年度获得补助资金总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原因为:单个企业每年最多只能申报3个省名优高新技术产品。对此,我委表示采纳。

  (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一点建议:第七条(一)中“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授权专利资助”。建议修改为:“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取消授权专利资助”。理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国知发保字〔2021〕1号)中“四、加强协同治理之(二)调整专利资助政策”要求“‘十四五’期间,各地方要逐步减少对专利授权的各类财政资助,在2025年以前全部取消”。对此,我委表示采纳。

  (三)新区党政办公室提出一点建议:第三条第三点“区内科技类中介服务……奖励一万元”修改为“区内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获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获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万元。”对此,我委表示部分采纳,已对存在歧义部分修改表述。

  (四)高新区创建办提出十点建议:1.建议将第三条第三款中“区内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新认定成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万元;重新认定成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万元。”修改为“对区内科技类中介服务机构,每辅导一家区内企业新认定、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修改理由:“重新认定成功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万元”的表述存在歧义,建议合并表述。)2.建议明确第四条中的“省级”“市级”是否包含其他省市认定的相关科技创新平台。(修改理由:第四条政策中涉及到整体迁入的情况,广东省以外省份与云浮市以外地市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等平台是否符合该政策,建议明确。)3.建议考虑将第四条第一至六款中“对新认定或整体迁入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的XX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XX万元”的表述改为“对新认定或整体迁入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的XX,分别奖励运营机构XX万元”。(修改理由:可能存在相关科技创新平台由多方联合共建的情况, “每家分别奖励”的表述存在歧义,建议修改表述。)4.建议将第四条第七款中“对新认定或整体迁入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的单位每家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修改为“对新认定或整体迁入云浮新区(云浮高新区)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3万元。”(修改理由:原有表述涉及整体迁入的企业,奖励对象是企业还是招商主体,存在歧义,建议修改表述。)5.建议将第五条第三款“对成功孵化出高新技术企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按当年孵化数目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修改为“对区内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孵化育成载体,当年每孵化出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载体运营机构1万元奖励”(修改理由:原有表述“按当年孵化数目给予每家1万元的奖励”奖励金额和奖励对象存在歧义,建议修改表述。)6.建议考虑第六条、第七条中获得相关奖项及认定的年限是否需要限定?(修改理由:现有政策的表述中未对获得奖项及认定的时间进行限制,建议考虑是否要对较长时间之前获得奖项及认定的情况进行奖励。)7.建议进一步细化第七条第一款“2025年1月1日起全面授权专利资助。”的相关表述。(修改理由: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规定,2025年前将全面取消专利申请财政资助。)8.建议考虑是否对第七条第二款中单个企业所获奖励总额进行限制。(修改理由:可能存在同一企业获得多个奖项情况,是否全部奖励?)9.建议第九条不予奖励的情况补充已获得《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云新区管〔2018〕1号)中同类政策扶持的。(修改理由:在《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云新区管〔2018〕1号)中,也有对科技创新平台和专利的支持政策,建议部分已经获得相应支持企业,不予重复支持。)10.建议将奖励申请表内容按照单位名称、企业基本情况、申请事由、项目名称进行排列,项目名称建议根据支持政策大类(如加快培育高新区技术企业政策、加快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政策等)让企业勾选,专利类型与数量两行建议取消。(修改理由:进一步简化方便企业填写申报材料。)对此,我委表示采纳第1.2.5.7.10并修改完善;第3点原文的奖励对象为科技创新平台的主体单位,不存在歧义;第4点原文的奖励对象为企业,不存在歧义;第6点根据第八条奖励程序“新区经济发展局每年发布一次奖励申请通知,对上一年度获得的科技成果符合奖励条件的进行奖励。”,获得相关奖项及认定的年限应当为发布奖励申请通知的上一年度;第8点结合新区企业获得该奖项的难度实际情况,对该项所获奖励总额不进行限制;第9点《云浮新区(云浮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促进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云新区管〔2018〕1号)已于2021年1月23日失效,不存在重复支持情况。

  七、公开征求意见的采纳情况说明

  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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