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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定》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9-07 09:56:16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定》

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保障参保职工待遇衔接稳定、政策执行连贯,根据《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7号)要求,我单位决定延长《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云医保发〔202213号,以下简称“原《意见》”)的实施期限,并形成了《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政策解读说明如下:

一、文件的制定背景说明

20218月,省政府印发《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自2021101日起施行。为落实省级部署、衔接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实际,我局于20224月出台原《意见》,并于202512月结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和我市生育保险运行情况完成了一次修订。

原《意见》有效期至2026930日,即将届满。鉴于我市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平稳、相关政策适配性良好,暂无调整需求,为保障参保职工待遇衔接稳定、政策执行连贯,经评估后决定延长其实施期限。

二、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一)《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7号);

(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

(三)《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云医保发〔202532号)。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包含两个方面内容:

(一)将第十一条中“(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功能未完善前,按原办法发放生育津贴)”删除。

(二)将第十四条中“有效期至2026930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29930日”。

原《意见》其余条款均保持不变,不对参保单位、参保职工的权利义务作出新增、变更。

政策原文: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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