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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上级驻云浮各单位:
根据国家、省有关生育保险规定及《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云浮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经评估,市医疗保障局决定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云医保发〔2022〕13号)进行修改。具体如下:
一、将第十一条中“(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功能未完善前,按原办法发放生育津贴)”删除;
二、将第十四条中“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修改为“有效期至2029年9月30日”。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该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公布或修改的文件为准。
附件: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云医保发〔2022〕13号)
云浮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9月3日
附件-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doc
政策解读:《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云浮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定》的意见〉的通知》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