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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章程
(来源: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日期:2017-09-22 16:10:00)     分享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云浮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章程》已经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2日

 

 

云浮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的评审论证、决策咨询和专业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浮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云浮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是云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的专业委员会,是云浮市政府领导下的历史建筑决策咨询机构,负责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第三条 专家委员会旨在发挥多学科、多专业的综合优势,在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的评审论证、制定技术标准等工作中,发挥决策咨询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监督,为促进我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事业的发展服务。

第四条 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进行统筹。

 

第二章 主要职能与构成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能:

(一)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认定、调整、撤销等事项进行评审论证。

(二)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方案、异地保护方案或者拆除方案进行评审论证。

(三)对在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建造附属设施等事项进行评审论证。

(四)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修缮相关技术标准和验收规范进行评审。

(五)为研究制定我市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的政策法规、保护规划、发展战略等提供决策咨询。

(六)了解、掌握和研究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领域的最新动态和研究成果,及时向市政府提供相关信息和工作建议。

(七)对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推动各项保护措施的落实。

(八)其他相关重要工作。

第六条 专家委员会由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和公众代表,总人数不少于15名的单数成员组成。其中,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分管城乡规划的市领导担任;设副主任委员1名,由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主任担任;其他职能部门代表由国土、建设、文化等部门的相关同志担任。专家和公众代表主要从市规委会的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中挑选从事历史、文化、建筑、法律等方面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家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与市规委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主任兼任,办公室负责处理专家委员会的日常业务,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专家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起草和修改工作。

(二)负责专家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包括会议筹备、会议记录和审议意见的起草,以及会议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等。

(三)负责专家委员会聘任、增补、换届的准备工作。

(四)负责专家委员会对外业务联系工作。

(五)市规委会及专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每次参会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专家委员会会议可邀请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列席。

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专家委员会的会务工作。会议期间,可邀请被审议项目有关的职能部门派代表列席会议。列席会议的代表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向委员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解答委员的提问。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的基本工作程序:

(一)市规编、国规、住建、文广新等部门就拟审议的项目向专家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同时将审议项目的有关资料报送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二)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三天将会议议程、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和会议通知送达各委员。

(三)会议召集人按会议日程主持会议,所有与会委员均需履行签到手续。到会委员符合本章程第九条规定的人数,会议方可召开。

(四)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委员在表决时,必须明确表态为同意或不同意,不得弃权。

(五)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文稿,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签名后发布。

第十二条 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参加会议。对于违反本章程或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将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且三年内不再聘任。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项目与委员本人或其所在的组织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有关委员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天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申请回避,也可由会议召集人提请其回避。

第十四条 会议审议事项原则上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的事项须获得参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视为通过。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按表决结果形成审议意见文稿,报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正式签发,并发送参加会议的委员及在相关职能部门网站公布。

第十五条 每次会议的会议资料均属内部文件。各位委员应妥善保管,或在会后将会议资料交回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处理。未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或向他人直接或间接传送有关资料。如会议资料被列为机密文件,应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委员的聘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由市规委会办公室聘任,一般任期五年。委员任期满后经考察符合要求的,可以再次经推选程序而获得连任。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遵守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

(二)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原则,勇于维护公共利益。

(三)具备坚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业务能力,熟悉本市实际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委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推荐熟悉业务的分管领导或行业专家作为委员候选人,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并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后,确定为专家委员会委员。

因工作变动的,由该职能部门推荐另一符合条件的人选作为其职能部门的代表委员,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

第十九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自愿、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进行推选,“两代表、一委员”和专家、学者优先聘任。推选具体程序如下:

(一)专家委员会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第十七条规定选取规划、建筑、工程、地理、艺术、文保、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推荐为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

(二)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候选人自愿填写相关材料并提交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

(三)经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审定、聘任和公布。

第二十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在聘任期间因健康、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该委员的履职情况向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作专题报告,并书面通知委员本人,委员也可同时向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申诉或解释。经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同意批准,可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空缺,应在三个月内按第十八条规定的要求进行增补。增补方案由专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报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

第二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参与评审论证、决策咨询工作中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二)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的劳务报酬。

(三)优先参加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权。

(四)对本委员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以及对舞弊行为的检举权。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专家委员会工作制度和工作纪律。

(二)积极参加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的评审论证与决策咨询等活动,提供客观、公正、明确的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凡涉及本人参与的项目应遵循回避原则。

(三)在开展历史建筑与传统村落保护评审论证与决策咨询等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实物和资料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不得据为己有。

(四)严格遵守保密纪律,遵守知识产权有关规定。

(五)支持专家委员会的工作,维护专家委员会的声誉。

第二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出现下列情况,将终止聘任:

(一)无正当理由,一年以上未参加专家委员会活动,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

(二)因身体、年龄、工作岗位变动及其他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相关职责的,可在任期届满前提出书面自愿解聘申请,报专家委员会确认批准。

(三)任期届满后,专家委员会可依据办公室建议,经征求本人意见,协商解聘。

(四)触犯国家法律,危害国家利益,违背职业道德,违反本章程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章程制定实施办法和细则,并按程序报专家委员会会议审议同意后印发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修改程序是:

由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方可生效。修改后的章程报市规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专家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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