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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已废止】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云府〔2013〕6号
(来源: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日期:2015-04-12 15:46: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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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人民政府文件

 

云府〔2013〕6号

 

印发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五届十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规编委反映。

 

 

云浮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日

 

 

云浮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中心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提高城乡规划依法行政水平,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结合市中心城区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共云浮市委、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云发〔2009〕15号),结合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与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编委)职能以及云浮市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编实际情况,在市中心城区内以划拨或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用地的容积率确定或调整,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中心城区范围:东至河口街道初城工业园西三路,南至南山森林公园,西至迳口,北至高峰街道双坑桥。

第三条 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容积率计算规则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确定。

第四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区域,由市规编委提出规划要求。重要地段的规划设计条件,需上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同意后,再确定规划设计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未纳入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市规编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市国土规划局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用地。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不得以其它形式代替规定程序调整容积率。

第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一经出让或划拨,任何建设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确定的容积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调整:

(一)因城乡规划修改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建设需要导致已出让或划拨地块的大小及相关建设条件发生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需要调整,但拟调整的容积率不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与市规编委的联席会议审核是否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调整条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市规编委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等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市规编委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市规编委提出修改或不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议,提请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及论证、公示等情况。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同意修改的,方可组织编制修改方案;

(五)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按法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市规编委及时将变更后的容积率抄告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报批材料中应当附具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及处理结果;

(六)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第八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后,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情形需要调整,且拟调整的容积率符合划拨或出让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应当符合以下程序要求: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调整方案应表明调整前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方案、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交通影响评价等内容。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审核是否符合第六条规定的调整条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二)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容积率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专家论证应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应当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专家与申请调整容积率的单位或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通过本地主要媒体和现场进行公示等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

(四)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依法提出修改或不修改建议并附有关部门意见、论证、公示等情况,报市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批。

(五)经市规划审批委员会批准后,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第九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的划拨或出让地块,进行容积率调整参照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条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应当将容积率调整程序、各环节责任部门等内容在办公地点和政府网站上公开。在专题论证会召开后,应将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公开。

第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必须严格遵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

对于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各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的总和,应该符合规划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容积率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对建设工程进行核实时,要严格审查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容积率要求。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容积率要求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因建设单位或个人原因提出申请容积率调整而不能按期开工的项目,依据土地闲置处置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调整容积率进行建设的,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管理局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查处。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容积率调整或违反公开公示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办法,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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