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是否继续?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与解读
关于《云浮市中心城区征地留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的解读
(来源: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日期:2017-10-20 16:35:00)     分享到:

一、制定缘由及总体框架

(一)制定缘由。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彻底地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进一步规范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留用地的管理,在征地留用地时做到依法、公正、公开,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避免引发矛盾纠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云浮市中心城区征地留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总体框架。

《办法》共四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办法》的必要性及依据,对征地留用地进行了定义,指出了《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规划选址,明确了留用地规划选址原则、调整置换原则和报批程序等的要求。第三章用地规划许可。明确规划管理部门对留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程序,鼓励对留用地进行整体开发。第四章附则,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日期。

二、《规定》的主要依据和起草过程

(一)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社会保障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发〔2007〕14号)、《广东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土地调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7〕60号)、《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粤府办〔200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粤府办〔2016〕30号)。

(二)起草过程。

在对我市中心城区目前征地工作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市规编委牵头启动了该《办法》的起草工作。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网上公示、组织听证、委党组集体讨论等程序,对《办法》进行了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送审稿按程序报批。

三、对几个重点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云浮市城市总体规划(2012-2020)》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留用地规划管理,各县(市)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或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征地留用地的定义。

本《办法》中的征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解决生产、生活的建设用地。

(三)留用地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留用地选址应当遵循原则包括一是坚持规划先行原则,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林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法定规划;二是坚持市、区人民政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的原则三是坚持建设统一规划、集中安置、连片使用的原则;四是坚持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的原则

(四)留用地的规划许可。

在留用地土地确权到村集体前,征地单位应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条件包括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建筑红线退缩等要求。另,涉及控规已覆盖地区的留用地规划设计条件,按控规执行;控规尚未覆盖地区的留用地,按本《办法》规定的有关程序办理。

(五)留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调整。

属于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地区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程序办理;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覆盖地区的留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可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要求办理。

(六)《办法》施行的意义。

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心城区征地留用地的规划管理,并完善相关的业务办理流程,做到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同时,对我市各县(市)的征地留用地管理起到指引作用。

bottom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版权所有(c)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和维护 联系电话:0766-893661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