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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政策摘录
(来源:市国土资源局 日期:2008-05-21 18:04:45)     分享到:

《广东省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基本农田跨地级以上市补划办法》(粤府办[2007]68号)第四条:“非农业建设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补划,原则上应在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县(市、区)或地级以上市范围内进行。对项目占用基本农田的数量较大、当地确实无法完成补划任务的,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可由项目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跨地级以上市补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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