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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收费项目 | 计费单位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 收费依据 | 备注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1 | 土地闲置费 | 元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
2 | 土地复垦费 | 元 |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 市级不再收取,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收取 |
3 | 耕地开垦费 | 元 |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缴纳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28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计算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粤府令1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2017〕21号 | 2016年10月开始对企业进行免征 |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
4 | 土地出让价款 | 元 | 市场成交价或协议出让价 | 土地受让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征收。 |
5 | 补缴地价款 | 元 | 1、划拨土地协议出让补缴地价款,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减“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2、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 3、调整用途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其中:工业用地调整用途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用途建筑面积,减去现状工业用地价格; 4、竣工验收新增计容建筑面积补缴地价款,按楼面地价乘以实测新增计容面积。 | 划拨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 |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09〕95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8〕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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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补缴地价款(市城区“三旧”改造) | 元 | 1、调整用途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的50%乘以建筑面积;其中,工业用地调整用途的,按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用途建筑面积,减去现状工业用地价格后差额的40%补缴地价款。不调整原用途,提高容积率且不延长使用年限的,不再增缴土地价款。 2、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的补缴地价款,(1)市属企业的,按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的差额补缴地价款。 (2)非市属国有、集体企业,按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差额的20%补缴地价。 (3)个人或者个体(私营)企业,按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后差额的10%补缴地价。 3、旧村庄(居)改造项目中涉及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或者旧城镇改造项目,按照改变后的土地用途的市场评估价的20%补缴地价款。 | “三旧”改造项目开发主体 |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三旧”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9〕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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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划拨土地价款
| 元 | 云城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统一为30万元/亩 | 划拨用地使用权人(用地者) | 《关于调整云城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问题的批复》(云府函〔201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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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元 | 按建设工程总造价4%的标准征收 | 建设单位或个人 |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关于调低城市基础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云府办〔2014〕19号) |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职责下放的工作部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的职责已下放至云城区自然资源局。但市中心城区“两个半镇”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云府办〔2014〕19号)文件规定足额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 |
三、国有资产经营收入 |
9 | 采矿权、探矿权出让收益 | 元 | 市场成交价或协议出让价 | 矿业权人 |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粤财规〔2021〕2号) |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