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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23〕2号)
(来源:本网 日期:2023-06-02 17:29:13)     分享到:

  (法人) 名称:浙江清枫生态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7590698550

  住所 (地址):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王充路588号德盛大厦11楼

  本单位于2023年5月3日对国家广东天然气管道网粤电云河专线河口项目违法用地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3年年初擅自在河口街八和村违法占地建设国家广东天然气管道网粤电云河专线河口项目部,现已建成三栋主体建筑、围墙和管道。经我局委托云浮市国土空间规划服务中心对现场硬底化建筑及设施进行测量,测得占地面积共1963.08平方米,经套合地类情况,地块现状为林业用地,属除耕地外的一般农用地,规划为林业用地。以上事实有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被询问人身份证明、询问笔录、工程项目承包合同、测绘图、现场地块现状、规划地类图、项目立项文件等证据证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

  本机关于2023年5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对此, 你公司未作陈述申辩,且未提出听证申请。

  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程度和相关证据,该用地项目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按照《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连查处工作规程》(试行)4.2.3条规定,涉案地块可判定为符合规划;按照《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序号5规定,你公司违法占用的土地现状为林业用地,为除耕地外的一般农用地,属于一般裁量档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欺骗批文,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和《广东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基准》序号5关于违法情节为“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单位拟对你公司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2、处以每平方米310元的罚款,共计310×1963.08㎡ =608554.8元(大写:陆拾万捌仟伍佰伍拾肆元捌角)的行政处罚。你 (单位) 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 至云浮市行政服务中心自然资源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你 (单位) 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 日起 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依法向属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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