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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收费目录清单
(来源:本网 日期:2022-10-27 10:44:48)     分享到:

序号

收费项目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收费对象

收费依据

备注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土地闲置费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

因企业自身原因导致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动工开发的用地单位

《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根据财政部《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土地闲置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2

土地复垦费

土地复垦费的数额,应当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土地复垦费的具体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和复垦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

市级不再收取,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收取

3

耕地开垦费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广东省非农业建设补充耕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缴纳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28元(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每平方米加收20元)计算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和个人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粤府令146号,粤发改发电〔2014〕34号,粤财办明电〔2015〕4号,粤发改价格〔2016〕180号,粤发〔2017〕21号

2016年10月开始对企业进行免征

二、政府性基金收入

4

土地出让价款

市场成交价或协议出让价

土地受让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修订)、《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征收。

5

补缴地价款

1、划拨土地协议出让补缴地价款,等于“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减“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

2、调整容积率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

3、调整用途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其中:工业用地调整用途补缴地价款,等于新用途楼面地价乘以新用途建筑面积,减去现状工业用地价格;

4、竣工验收新增计容建筑面积补缴地价款,按楼面地价乘以实测新增计容面积。

划拨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人 (建设单位或个人)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价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09]95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8】1号)

6


划拨土地价款

云城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统一为30万元/亩

划拨用地使用权人(用地者)

《关于调整云城区、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有偿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问题的批复》(云府函[2012]41号)

7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按建设工程总造价4%的标准征收

建设单位或个人

《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80号);《关于调低城市基础配套费标准的通知》(粤价[2003]160号);《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的通知》(云府办[2014]19号)

根据2019年机构改革职责下放的工作部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类许可证》的职责已下放至云城区自然资源局。但市中心城区“两个半镇”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云府办[2014]19号)文件规定足额缴入市财政非税专户。

三、国有资产经营收入

8

采矿权、探矿权出让收益

市场成交价或协议出让价

矿业权人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2粤财规〔2021〕2号)

根据财政部《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21〕19号),从2022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征收。                                                                                                                              

9

采矿权使用费

采矿权使用费按法定费率乘以矿区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矿区面积或尾数小于等于0.5平方公里的按0.5平方公里计,大于0.5小于1平方公里的按1平方公里计。

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式样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14号)

10

探矿权使用费

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探矿权人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字[1999]74号)

11

矿产资源补偿费

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五条计算公式计征应征矿补费的额度。

采矿权人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2016]67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粤府[2016]67号)规定,2016 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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