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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7-04 09:59:00)     分享到:

编号: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1943

张志坚

当事人:张志坚,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28271953****003X,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街道红专村19 

你未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情况下,2018年开始,擅自在位于云城街道土门村委红专村的土地建造房屋,用地面积120平方米,已建成一层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

3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9627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听告字[2019] 34号),你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3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至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云浮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工作方案》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云城区云城街道办事处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

  话 :8606008

  址 :云城区兴云西路雅丽花园E栋二楼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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