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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杨其超)
(来源: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8-15 11:14:00)     分享到:


编号:云自然资执法罚决字〔2019〕51号

杨其超:

我局于201946日对杨其超违法占用土地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擅自在云城区思劳镇江尾村委朝阳村(超记私房菜馆后面)的土地搭建棚,占地面积345平方米,建设面积345平方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述违反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

2擅自在云城区思劳镇江尾村委朝阳村(超记私房菜馆后面)的土地搭建棚,占地面积345平方米,建设面积345平方米的行为,属非法占用土地。

我局已于201966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不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并恢复土地原状。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3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至向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政府强制执行。

 

电 话 :8936373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198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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