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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城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来源:本网 日期:2025-01-03 10:00:26)     分享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云浮市城区2023年度第二批次城镇建设用地需征收云城区河口街洞心村东约经济合作社属下的集体土地0.3352公顷(均为耕地)。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1、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总额标准为87万元/公顷。

  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及青苗补偿费标准按《云浮市云城区各镇(街)征收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云区府〔2022〕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支付安置补助费到被征地集体组织。

  (二)留用地安置。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2%比例计算,安排给被征地单位做发展集体经济的留用地,根据被征地村集体意愿折算成货币补偿。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和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云府〔2010〕89号)的有关规定,确定本次城镇建设用地征地项目涉及应参加养老保障的被征地农民人数1人,标准为每人18900元,总金额为18900元。

  三、当地镇(街)征地拆迁办公室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与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并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四、凡从当地镇(街)征地拆迁办公室现场调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公告期限。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如对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期限内向所在地的镇(街)征地拆迁办公室反映。

  六、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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