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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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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云城区自然资源局 日期:2019-07-23 10:27: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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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云自然资执法罚决〔2019〕5号 刘二妹: 当事人:刘二妹,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28271961****3924,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县南盛镇新铺村17号。 你未取得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情况下,2018年2月开始,擅自在位于云城区南盛镇桐岗村委新铺村的耕地建造楼房,占用0.14亩约合96平方米集体耕地,在建首层基础,建筑面积96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勘测笔录、现场勘测图、现场照片; 2、调查询问笔录; 3、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已于2019年7月8日依法向你送达《行政处罚告知、听证告知书》(云自然资执法罚听告字[2019] 45号),你没有陈述申辩,也没有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作出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3日。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云浮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至向云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云浮市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问题工作方案》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由南盛镇人民政府强制执行拆除违法建筑。 电 话 :8606008 地 址:云城区兴云西路雅丽花园E栋二楼
云浮市云城区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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