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自然资源局"网站 是否继续?

您所在位置: 首页 >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 矿业管理 > 地质矿产
关于地矿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8 09:38:03)     分享到:

关于地矿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云城分局:

随着采石取土场整治工作的不断深化,近期各县(市、区)在实施地矿管理业务时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全省采石场整治和复绿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0349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浮市采石取土场整治和复绿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200385号)等文件精神,经局党组研究,对地矿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决定如下:

一、关于采矿许可证到期延续登记问题

原则是坚持对现有矿山全面实施分类处置,在确保2004年底实现市下达的石场总量控制目标的前提下,分别处理:

1、在可采区内,列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石场布点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内的允许延续登记。延续要达到年产10万立方米以上规模,有关部门审批手续完备,续期35年,由市局审批。价款经评估后协议出让。

2、禁采区内的石场若关闭后对当地经济社会影响较大,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按原规模由原发证机关办理延续,价款经评估后有偿续期1年,延续登记发证后报市局备案。

3、限期关闭、限期搬迁的石场,其关闭或搬迁的期限至2004年底止,采矿许可证未到期的允许保留到2004年底,已到期的到期一个停产关闭一个。200511起,不在布点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内的全部停产关闭。

4、停产关闭的石场必须督促落实复绿工作。在分类处置中被停产关闭和采矿许可证未到期自动停产关闭的应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二、关于新办石场审批问题

1、现有矿山分类处置方案和石场布点规划总量控制方案未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并发文的暂停受理新办石场申请。各县(市、区)制定石场布点规划时要考虑重点企业的资源配置。

2、选址不在布点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内的不批;

3、选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的布点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内,属于可采区,生产规模达标的,鼓励加快申报、加快入市、加快投产,但要依程序审批,公开招、拍、挂出让。价款要经评估,出让底价经集体研究按有关规定报批。

4、申请办理委托出让手续从办文窗口进入,须提交有偿出让方案(含出让方式、出让底价、价款缴交方式、期限、保证金总额及分期缴纳计划),县(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的文件,申请办理委托出让的请示等文件资料。

三、关于探矿权审核把关问题

   1、对探矿权审核从严把关。各县(市、区)局初审要经班子集体研究,报市局地矿科和局作出会审,重大项目由局党组集体研究决定。

2、不在布点规划总量控制指标内的采石场勘查项目不予受理。普通建材用砂、石、土开采提倡简测储量。

3、属于砂石土的勘查项目,申请人应签订承诺书。承诺放弃采矿权优先取得权利,平等参与采矿权竞投;勘查成果依法有偿使用,提供主管部门作评估价款依据;依法勘查;接受监督。其它勘查项目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贯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地矿科反馈。此前局发出文件如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bottom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4453000050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

版权所有(c)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像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制作和维护 联系电话:0766-8936610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