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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采石场发证审批权下放后业务衔接及程序的通知
(来源:云浮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 日期:2010-12-28 09:38:01)     分享到:

关于采石场发证审批权下放后

业务衔接及程序的通知

 

各县(市)国土资源局、云城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年生产规模1020万立方米的采石场发证审批权下放给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市政府批复意见,为规范发证审批权限下放后采石场登记发证业务的程序,加强协调衔接,确保顺利过渡,现就具体业务衔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石场登记发证的程序及要求

   (一)划定矿区范围。包括选址论证、划定矿区范围和简测地质储量,由县(市、区)局负责。

   (二)储量评审。由县(市、区)局负责委托,评审结果和划定矿区资料同时报市局备案。

   (三)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由市局负责委托评估和确认,评估结果通知县(市、区)局。

   (四)组织采矿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签订出让合同。由县(市、区)局负责,出让合同及成交确认书签订后15日内报市局备案。

   (五)采矿权登记发证的相关职能部门前置审批。由申请人办理,县(市、区)局协调。

   (六)申领空白采矿许可证。由县(市、区)局审核资料,完备的向市局申领空白采矿许可证。

   (七)采矿权登记发证及备案。县(市、区)局审批发证。在领取空白证后20日内将发采矿许可证审批全套资料报市局备案。

    二、在市下放审批发证的生产规模内,市局已发证的采石场,按属地管理原则,年检和日常管理即日起下放各局负责;市局已批准委托办理出让手续但未发证的同时下放由县(市、区)局审批发证。

    三、强化审批责任。

   (一)采矿权的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必须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的规定组织实施。石场采矿权出让设置底价,经我局确认的评估价作为底价,出让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在招拍挂时,竞买人最高报价低于底价的不予成交,收回采矿权,待条件成熟时再作出让。

   (二)自觉依法行政。发证审批权下放后,各局必须从提高执政能力着手,严格审批责任,建立健全行政审批过错责任追究制,自觉接受人大、纪检、监察、法制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切实做到依法行政,依法审批。

以上通知,请即贯彻。贯彻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局地矿科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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