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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社会各界对《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本网 日期:2021-09-08 21:32:49)     分享到:

    为规范采矿权出让工作,推动我市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了《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社会各界人士如有意见,请在2021年9月15日前反馈意见,意见标题请注明“《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字样。可通过以下3种方式反馈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送至:云浮市云城区世纪大道中土地交易中心大楼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地矿科(邮政编码:5273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以下邮箱:yfdk303@163.com。

    3、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到0766-8936623,并注明市自然资源局地矿科收。


    附件: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9月8日


附件

建筑石料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我省建筑石料资源保障工作的通知》(粤自然资发〔2020〕8号)精神,为规范采矿权出让工作,推动我市建筑石料资源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采矿权出让工作实施指引如下:

    一、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

    (一)组织实地踏勘,确定新设矿区选址和范围。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及镇级人民政府对拟设采矿权进行联合实地踏勘,对涉及的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安全生产、使用林地、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管道安全距离等准入条件进行充分论证,科学绕避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公益林等限制和禁止开采区域。相关部门签署的审查意见应明确是否同意设置该采矿权。

    (二)厘清权属,推行“净矿出让”。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拟设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进行调查认定,确保权属清晰,无权益纠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协调做好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的土地、林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的相关补偿事宜。

    二、编制上报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

    (一)编制上报县级建议方案。根据矿产资源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环境保护规划、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市场供需情况,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县级建议方案,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广旅体、住建等有关部门意见,经各县(市、区)采矿权出让工作审议小组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编制上报市级草案。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各县(市、区)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县级建议方案,形成市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草案,并就该草案征求同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务、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应急管理、文广旅体、住建、林业等有关部门意见,经云浮市采矿权出让工作审议小组审议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正式形成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采矿权年度出让计划,应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在本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告,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开展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一)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落实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编制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业权收益评估报告,依法依规做好评审工作。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编制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草案。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草案,经各县(市、区)采矿权出让工作审议小组审议,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上报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后,将该草案报云浮市采矿权出让工作审议小组审议通过,形成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

    (三)按照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上竞价)开展采矿权网上招标拍卖挂牌公开出让工作。成交后,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采矿权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在30日内签订《非油气采矿权出让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收缴采矿权出让收益。

    (四)采矿权竞得人依法依规向具有发证管理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采矿权新立登记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取得采矿许可证。

    (五)各地要认真按规定落实矿山采矿违规行为的动态监管,坚决打击违法开采行为。

    四、其他事项

    (一)成立云浮市采矿权出让工作审议小组。由副市长为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长为副组长,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应急管理、工业和信息化、文广旅体、住建等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及矿产资源、地质环境、生态环保、安全生产等方面的专家为成员,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市采矿权出让年度计划草案、采矿权出让工作方案。各县(市、区)参照市的做法成立各地采矿权出让工作审议小组。

    (二)严格生产规模准入。新设矿山采矿权资源储量与生产规模要相匹配。严格审批新设建筑石料矿山的准入规模,除专门为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建设特殊需要配套服务而专门设定的建筑石料矿山外,西江沿线重点开采区(云安区、郁南县),新设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0万立方米/年;以满足就近供应、保障当地经济建设需求为主的一般开采区,新设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30万立方米/年。

    (三)推动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建设。构建矿产资源统一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实时动态监测系统,加强与税务、交通等部门合作,实现数据的互联互通,在矿产资源开采监管(特别是违规开采监管)、税源管理和源头治超等方面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撑,做好矿产资源开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严格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在采矿权出让公告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开发方式、资源利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相关要求及违约责任,要求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要求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建成开发有序、管理规范、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山。

    (五)鼓励国有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发挥重要作用。鼓励国有企业之间或与优质民营企业合作组建项目公司(国有控股或国有参股等)参与采矿权交易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交易活动。鼓励国有企业积极申请取得采矿权相应资质,具备独立参与采矿权交易项目资格,依法依规参与市场竞争。

    (六)鼓励建筑石料采矿权人按建筑碎石类产能同步配套20%以上的机制砂产能。支持鼓励现有采石场增设机制砂生产线,促进砂石行业集约化、绿色化发展。

    (七)依法依规处理矿山用地与农田的关系。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关于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通知》(粤农农函〔2020〕40号)文件有关要求,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应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施特殊保护,防止“非农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矿山用地不得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耕地须依法依规办理有关用地手续。

    (八)依法依规处理矿山用地与交通设施的关系。新建矿山选址和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保矿区与公路铁路设施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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