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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云浮市建成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的意见》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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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日期:2013-10-10 17:24:00)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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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促进云浮市建成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意见》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及期限:2013年10月10日至2013年10月19日(10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请邮寄至云浮市兴云西路58号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规划技术科,邮政编码:527300。 2、电话及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0766-8860381,传真:0766-8813819; 联系人:傅先生; 邮箱:2658520734@qq.com。 3、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及方式: 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间内; 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书面,并请留下真实姓名、电话、联系方式。
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2013年10月10日
关于促进市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完善城市功能的意见
为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市用地布局,促进市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城区扩容提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导建设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开发建设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市城区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完善城市功能,加大力度处理闲置土地,对已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尚未建设的闲置土地,经批准,可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由原商住用地或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经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调整地价款和缴交土地闲置费;涉及容积率调整等,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申请调整规划设计的条件 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用地应当是2012年7月1日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 (二)用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位于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或以上的市政道路; (三)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评定。 三、鼓励措施 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补缴地价款按应缴款的50%收取。 四、时限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向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逾期不再受理; (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后半年内,项目必须要动工建设。 五、释放存量土地,促进市城区开发建设 对整体改造有困难的“三旧”改造项目进行分类指导,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用地划出原“三旧”改造项目的范围,并依法申请建设,释放当中的存量土地,促进市城区开发建设。划出的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调整及容积率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用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位于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或以上的市政道路两侧,经审核可单独建设的; (二)项目建设必须以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为主; (三)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评定。 六、调整优化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比例合理 结合市城区扩容提质要求,对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和完善,以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比例合理,建筑面积和人口总量平衡为原则,调整优化总体规划,配套完善市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市城区吸引力、凝聚力以及发展内动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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