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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云浮市建成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的意见》公示
(来源: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日期:2013-10-10 17:24:00)     分享到: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中心城区扩容提质,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优化城市用地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市规划编制委员会会同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共同起草了《关于促进云浮市建成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的意见》(称《意见》),根据有关规定,现将该《意见》进行公示。

一、公示时间及期限:20131010日至201310月19日(10天)

二、意见反馈方式:

1、信函:请邮寄至云浮市兴云西路58号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规划技术科,邮政编码:527300。

2、电话及电子邮件:

联系电话:0766-8860381,传真:0766-8813819;

联系人:傅先生;

邮箱:2658520734@qq.com。

3、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及方式:

有效反馈意见时间:公示期间内;

有效反馈意见方式:书面,并请留下真实姓名、电话、联系方式。

 

 

 

 

云浮市规划编制委员会

2013年1010日

 

 

 

 

 

 

 

 

关于促进市城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完善城市功能的意见

 

 

为挖掘土地资源潜力,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优化城市用地布局,促进市城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我市城区扩容提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导建设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开发建设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解决市城区商业和公共服务设施不足的问题,完善城市功能,加大力度处理闲置土地,对已申请规划设计条件尚未建设的闲置土地,经批准,可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由原商住用地或居住用地调整为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经批准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调整地价款和缴交土地闲置费;涉及容积率调整等,按照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二、申请调整规划设计的条件

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的用地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用地应当是2012年7月1日前已核发规划设计条件的;

(二)用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位于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或以上的市政道路;

(三)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评定。

三、鼓励措施

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涉及容积率调整的,补缴地价款按应缴款的50%收取。

四、时限要求

(一)用地单位或个人应当在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半年内,向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管理局申请调整规划设计条件,逾期不再受理;

(二)用地规划设计条件调整后半年内,项目必须要动工建设。

五、释放存量土地,促进市城区开发建设

对整体改造有困难的“三旧”改造项目进行分类指导,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用地划出原“三旧”改造项目的范围,并依法申请建设,释放当中的存量土地,促进市城区开发建设。划出的建设用地涉及用地性质调整及容积率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用地面积在1500平方米以上,且位于道路红线宽度为20米或以上的市政道路两侧,经审核可单独建设的;

(二)项目建设必须以商业或公共服务设施为主;

(三)项目的规划建设必须执行国家关于绿色建筑的有关标准,并取得相应的绿色建筑等级评定。

六、调整优化总体规划,确保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比例合理

结合市城区扩容提质要求,对总体规划进行评估和完善,以城市建设用地结构比例合理,建筑面积和人口总量平衡为原则,调整优化总体规划,配套完善市城区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市城区吸引力、凝聚力以及发展内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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