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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价格计收暂行规定》的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日期:2021-01-12 08:41:11)     分享到:

政策原文:云浮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计收暂行规定》 的通知


       一、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3〕60号)已于2018年12月25日失效,近年,国家及省级层面已陆续出台一系列涉及地价计收的政策及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要求,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土地出让前采用公开方式委托土地估价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由土地估价师完成土地估价报告,并按要求由报告出具方履行电子备案程序,取得电子备案号。各地要将土地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并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市场运行情况,集体决策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因改变土地使用条件、发生土地增值等情况需补缴、退缴地价款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前述要求组织评估,不得在未经评估情况下,依据会议纪要和抄告单等形式或授意中介机构评估等方式确定补缴、退还地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示地价体系建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7〕27号)中规定,2017年8月1日开始,各地新发布的基准地价体系应包含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基准地价。

       2017年1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代替原国标(GB/T 21010-2007)。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对出让地价评估的定义、目的、原则、方法、程序等进行了明确,进一步规范了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的评估。

       针对上述出台的一系列文件,维护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加强廉洁行政风险防控,促进土地市场平稳健康运行,需对我市云城区现有地价管理政策进行重新修订,形成规范完善的地价管理规定。

       二、修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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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修订目标

       地价管理规定的修订将与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的有关规定及政策进行充分衔接,以加强我市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

       四、相关名词解释

       基准地价是指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区域平均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价格;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评估市场价格是指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参照云浮市云城区正常市场价格水平,评估拟出让宗地土地使用权价格或应当补缴的地价款。

       五、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文件标题修改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3〕60号)标题变更为《云浮市云城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价格计收暂行规定》。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1、制订依据。增加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2、适用范围。本次地价计收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从地域上讲为云城区范围,与(云府办〔2013〕60号)不一致,不含新区。从土地类型方面说是划拨、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因调整用途、增加容积率、补办出让需补缴地价款的情形。

       3、修订内容。

       ①增加了条款数量。由原来的九条增加到十七条。

       ②修订补地价条款。由于《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云城区(含佛山〈云浮〉产业转移工业园)土地市场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云府办〔2013〕60号)的中关于划拨变更为出让、调整用途、调容积率等补交地价内容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8〕4号)不一致,已全部进行重新制订。原划拨变更为出让补交出让金时按土地使用权人的性质不同,补交的出让金标准不同,现统一调整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场评估价格的差额计收”;调整用途、容积率补交地价款的表述详见第九、十、十二条。

       ③完善了部分地价条款。

       A、规定了划拨、出让方式供地价格评估及计收的标准,详见《规定》第五、六、七条;

       B、增加了地价的表现形式(详见《规定》第十二条);

       C、针对现在许多旧楼增加电梯的状况,明确了该种情形不计收出让金。

       D、明确了地下空间计收地价的情形及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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