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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日期:2023-07-13 10:07:24)     分享到:

  为优化提升不动产登记营商环境,切实维护好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一条、《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第二十九、第三十条规定,根据我市不动产登记工作需要,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特制定本通知。

  一、指导思想

  为更好地保护不动产登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产权登记和交易安全,维护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力,切实执行“合理审慎”的审查机制和“有错必纠、有损必赔”的纠错机制,建立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科学合理防范登记风险,保证登记业务的安全性。

  二、适用范围

  对以下不动产登记中造成错误的情形,其纠正和赔偿机制如下:

  (一)因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造成错误的,经司法或仲裁裁定由登记机构先行赔偿或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的;

  (二)因使用共享数据引起的登记错误,给实际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无房产证,造成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引发登记错误,经司法或仲裁裁定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

  (四)通过刷脸办、掌上办等创新登记渠道办理登记业务,因系统程序安全问题导致登记错误的;

  (五)其他因登记机构及其登记人员主观原因造成登记错误或损失的,登记机构应予以纠正和赔偿。

  存在以下情况的,登记机构将免于纠正和赔偿:

  (一)登记完成后,由于出现了新事实导致登记簿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一致的,不属于登记错误;

  (二)提供虚假材料的、申请登记的内容存在权属争议隐瞒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遗留的有房证无地证、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等问题,不涉及登记机构错误或遗漏的;

  (四)已通过司法程序裁定或判决,无需纠正和赔偿的;

  (五)其他因权利人或申请人主观原因造成不动产登记错误或损失的,登记机构无需对既成事实的登记结果进行纠正和赔偿。

  三、错误登记纠正和损失赔偿

  对不动产登记中造成的错误或损失的,按照以下条件进行纠正和赔偿:

  (一)纠错登记

  1.依申请更正登记。由于登记造成的错误,当事人同意更正的,由当事人通过“绿色通道”申请更正登记,即时办结,减少对权利人造成的不便;

  2.依职权更正登记。当事人不同意更正的,登记机构按照规定程序可以依职权更正登记。但错误登记之后已经办理了涉及不动产权利处分的登记、预告登记和查封登记的除外;

  3.嘱托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及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文书,按照嘱托内容办理相应的登记业务。

  (二)损失赔偿

  由于登记错误而造成的损失,由登记机构报请上级主管单位同意,按照相关损失认定文件对权利人予以赔偿。

  四、赔偿办法

  按照登记机构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登记机构应主动与保险公司对接,商定相关赔偿事宜。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登记机构应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资金对登记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五、赔偿程序

  (一)申请纠正的

  不动产登记权利人同意以更正登记予以纠正错误的,应配合提交更正登记申请材料,直接由窗口受理。

  (二)申请赔偿的

  1.仔细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核实情况,将有关材料整理汇总,形成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

  2.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安排专人进行重新登记,纠正错误,同时会同财务部门申请保险予以赔付;

  3.赔偿完成后,确有必要的,可以向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造成登记错误的登记人员追偿;

  4.整理处理情况相关材料,归档。

  六、相关要求

  (一)各单位要将登记错误赔偿费用,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不动产价值较大,登记错误赔偿金额较高,登记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政府汇报,确保登记机构经费来源及赔偿能力得到保障,并积极争取将登记错误赔偿费用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

  (二)明确责任,抓好落实。各单位应组织学习文件精神,将探索建立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专人负责,尽快建立起适合本地区本部门的登记错误赔偿机制,防范登记风险,建立起必要的安全保障。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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