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政府门户网站

——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 是否继续?

关于印发《云浮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 : 2020-10-26 18:24:55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     分享到:
    【打印此页】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和中直、省直驻云浮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精神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的要求,为规范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局制定了《云浮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云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2月24日

 

云浮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6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以下简称拖欠工资“黑名单”),是指违反国家、省和市工资支付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存在本实施办法第五条所列拖欠工资情形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工作,每半年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本市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每季度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送本行政区域的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四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整理。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作出决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应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内容。

(四)信息推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应及时归集推送至当地及上一级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同时,将信息书面函告当地发改、人民银行、住建等相关职能部门。

(五)信息公布。列入“黑名单”的拖欠工资信息通过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予以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云浮”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理情况等。

第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六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拖欠工资“黑名单”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由发改、人民银行、住建、人社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限制。

第七条  拖欠工资“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及时改正违法行为且自被列入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由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于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审核决定将其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内。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第九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将用人单位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的,应当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云浮”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示。公示应当列明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移出事由、移出日期、作出决定机关等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作出列入决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更正拖欠工资“黑名单”。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被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相关部门联合惩戒措施即行终止。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相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其他违法情形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中“以上”、“以内”均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28日。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的,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

1.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告知书.docx

2.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docx

3.移出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决定书.docx

 

   解读链接 云浮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