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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 : 2020-10-26 18:43:25 来源 : 本网 浏览次数 : -     分享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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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关于印发《云浮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一、《云浮市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起草的背景是什么?

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制度是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性、制度性工作。国家、省和市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通过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活动,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保障广大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益。但是,近年来,受经济增长下行压力增大等因素影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仍是当前劳动保障领域的突出矛盾,影响劳资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等文件进一步强调要加快建立拖欠工资黑名单制度、加大违法失信行为惩戒力度。为促进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2017年9月,人社部制定了《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二、《实施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是什么?

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主要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16号)、《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9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异地务工人员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111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5〕4号)。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认定程序

拖欠工资“黑名单”管理实行“谁执法,谁认定,谁负责”,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信息采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黑名单”信息进行收集、记录、整理。

(二)信息告知。对符合列入“黑名单”的,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提前5天书面告知,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作出决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的,应经局班子集体研究后作出决定。决定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其他责任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日期、列入事由、权利救济期限和途径、作出决定机关等内容。

(四)信息推送。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确定列入“黑名单”的信息应及时归集推送至当地及上一级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五)信息公布。列入“黑名单”的拖欠工资信息通过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公布。按照《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信用中国”、“信用广东”、“信用云浮”网站、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予以公布。

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全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事实简述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情况等。

四、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情形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查处违法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理或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管辖权限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一)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拒不支付一名农民工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农民工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六万元以上的;

(三)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五、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期限

用人单位首次被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限为1年,自作出列入决定之日起计算。

用人单位未改正违法行为或者列入期间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期满不予移出并自动续期2年。已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的期间应当计算在内。

已移出拖欠工资“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再次发生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再次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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