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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行为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6-11-02 17:12:22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查看次数:- 【字体:小 中 大】

广大农药兽药生产、经营、使用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药兽药生产、经营、采购、储存、使用全链条行为,防范农药兽药残留超标,保障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现向全市农药兽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和种植养殖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广大种植、养殖农户告知如下:

  一、认知红线禁令,守住安全底线

  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禁停用兽药名录》,所有单位和个人一律禁止生产、采购、储存、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停用的农药兽药。

  (一)生产禁令:严禁购销、囤积、售卖禁用农药兽药;严禁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登记证开展生产活动。

  (二)经营禁令:严禁购销、囤积、售卖禁用农药兽药;严禁销售三无(无农药兽药登记证、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合格证农药)、过期变质、标签不合规农药兽药。限用农药须取得定点经营资质方可线下经营,禁止线上销售禁限用农药和禁停用兽药、人用药、兽药原料药等。

  (三)使用禁令:1.严禁在种植业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严禁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严禁不按农药标签要求超范围、超剂量、超频次用药及随意混配药剂;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禁止在河道、水源地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禁止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2.严禁在畜禽、水产养殖业生产中使用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规定的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物及其他化合物、假兽药、停用兽药、人用药、兽药原料药等。

  二、依法合规经营,落实门店主体责任

  全市农药兽药(渔药)经营门店必须持有效证照经营、规范管理,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一)持证经营: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农药兽药经营许可证,在许可范围、经营地址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许可证。其中是,兽药经营门店驻店人员须按相关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公示。

  (二)经营要求:1.限用农药:落实专柜存放、专区展示、实名购买、专人管理,场所及仓储张贴警示标识,单独分区存放,严禁混放混售;无定点资质不得经营限制使用农药。2.兽用处方药: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陈列、存放,易串味兽药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陈列、存放;兽用处方药凭执业兽医师开具合规处方笺销售,并按照要求规范存档2年以上,不得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拆零销售原料药。

  (三)进货查验:采购农药兽药应当查验供货方资质、农药兽药登记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

  (四)购销台账:规范建立采购、销售进销台账,完整登记产品信息、购销主体、数量、日期等;台账及凭证留存≥2年,严禁篡改、伪造、隐匿、销毁台账。

  (五)用药说明:向购药农户正确说明农药兽药(渔药)使用范围、用法用量、安全间隔期、注意事项及中毒急救措施。

  (六)废弃回收:履行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回收义务。

  (七)网售药物:禁止网络销售禁限(停)用农药兽药和兽用处方药、原料药及麻醉精神类药品。

  三、科学用药,规范种植养殖生产全过程

  (一)渠道合规:农药兽药(渔药)必须从取得农药兽药(渔药)经营许可证的正规农资门店采购,坚决杜绝三无产品、来源不明产品、过期失效产品;严禁网购禁限(停)用农兽药(渔药)。

  (二)存储安全:农药兽药(渔药)单独专库、分类存放,远离人居生活区域、食品、饲料、饮用水源,标识清晰,严防混用、泄漏、变质。

  (三)操作规范:严格按照农药兽药(渔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规范用药,不扩大使用范围、不超剂量、不得随意自行混配药剂;施药时做好人员安全防护。

  (四)台账可溯: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农药兽药(渔药)使用记录,登记用药时间、地点、药剂名称、用量、防治对象、生产企业等信息,用药记录至少保存 2 年;鼓励普通种植户建立用药记录。

  (五)严守安全间隔期:严格执行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规定,正确执行兽药休药期、弃奶期、弃蛋期,未达到安全间隔期或休药期不得采收和上市销售,杜绝农药兽药(渔药)残留超标风险。

  (六)废弃物处置:做好农药兽药包装废弃物收集、上交回收点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

  (七)异常上报:发现假劣农药兽药(渔药)、农作物和饲养动物药害等问题,立即停用、封存药剂,及时上报属地农业农村监管部门,严禁私自丢弃、销毁问题农药兽药(渔药)。

  四、主体责任与违规后果

  种植养殖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负首要责任,农药兽药(渔药)经营主体对所售农药兽药(渔药)产品质量安全负责,应当严格自律,依法合规开展经营与种植养殖生产活动。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经营、使用禁用农药兽药;违规网络销售限用农药、兽用处方药、原料药及麻醉精神类药品;不按规定建立进销/用药台账;超范围、超剂量用药;不执行安全间隔期;销售假劣农药兽药、药残超标的种植养殖农产品等。农业执法部门可依法采取约谈警示、责令限期整改、实施行政处罚等处理;对符合信用监管条件情节严重的主体,按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联合惩戒;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监督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经营主体、种植养殖户积极监督举报农药兽药(渔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举报电话:0766-8923253(工作日:8:00-11:30、14:30-17:30)

  附件:农业农村部现行有效《禁限用农药名录》和《禁停用兽药名录》

云浮市农业农村局 

2026年11月2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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