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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林业局关于对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举报给予奖励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4-10 10:41:29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为了严厉打击非法捕猎贩卖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活动,鼓励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特向社会广泛征集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线索。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举报范围

    (一)非法猎捕、杀害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二)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三)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

    (四)非法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五)食用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六)生产、经营使用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

    (七)其他破坏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二、举报要求

    (一)举报线索征集范围为云浮市辖区内。

    (二)本公告所指鸟类等陆生野生动物包括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广东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一、二的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育的上述品种。

    (三)举报需提供详细准确的线索信息,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违法情形,并尽可能提供定位、照片、视频、录音等相关证据以及可能的涉案人员、车辆等信息。举报内容必须客观真实,对故意捏造事实、恶意举报、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不予奖励的情形

    (一)举报事实不清、对象不明或举报内容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二)举报前已经网络上公开或已被政府部门、司法机关掌握或处理的;

    (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奖励情形。

    四、奖励标准及范围。

    (一)举报标准,根据线索价值和案件性质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1.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立行政案件查处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300元;

    2.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立刑事案件查处的,给予举报人奖励人民币500元。

    (二)多个举报人或多次举报的,按照以下规则发放奖励:

    1.举报人向不同主管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

    2.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的,不予重复奖励;

    3.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先后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4.两个及以上举报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只能获得一次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金平均分配。

    (三)奖励范围含国家及省有关部门交办的线索。

    五、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云浮市林业局:0766-8831599,0766-8830416(24小时值班电话);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10报警服务台。

    (二)现场举报:云浮市林业局一楼信访接待室,当面提交举报线索。

    (三)来信举报:云浮市云城区锦绣路26号云浮市林业局森林资源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收(邮编:527300)。

    (四)网络举报:通过广东省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留言举报。

    举报线索涉及县(市、区)已出台相关举报奖励制度的,优先通过属地举报奖励制度进行奖励。市林业局将相关举报线索转交办至相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由其跟踪办理相关事宜。

    六、奖励领取

    举报人自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银行卡到云浮市林业局森林资源与自然保护地管理科提交领奖信息,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举报奖励以转账支付方式兑现。

    七、保密与保护

     鼓励广大群众勇于揭发举报,我市林业部门对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不得随意透露举报受理记录。对泄露举报人员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员行为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切实保护举报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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