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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问题解答
发布时间:2026-09-20 17:41:58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字体:小 中 大】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开展装修自住住房和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通知》(云房金〔2026〕41号)于2026年9月20日实施,想必大家有不少问题,小编就大家关心的问题逐一解答!(以下装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统一简称为“装修提取”,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住房公积金统一简称为“物业费提取”。)

1.职工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申请装修提取?

回答:可以。

2. 职工在本市购买了一套住房,职工的配偶、父母是否可以申请装修提取?

回答:可以。装修提取的对象为住房的产权人、配偶、双方父母和子女。

3. 装修提取只能提取一次吗?

回答:不是。装修提取不限制次数、提取时间间隔。每套住房累计提取总额不超过“建筑面积×1000元/平方米”,且最高不超过15万元/套。但每张装修发票仅可申请一次,剩余的提取额度不可结转到下次。

4.职工在本市名下有一套130平方米的住房,想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回答:按照13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130000元,因此该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的最高额度为13万元,且不超过装修发票载明的金额。

5.职工在本市名下有一套180平方米的住房,想申请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是多少?

回答:按照180平方米*1000元/平方米=180000元,已超过15万元/套的上限。因此该套房屋累计提取金额的最高额度为15万元,且不超过装修发票载明的金额。

6.办理装修提取时需提供哪些材料?对装修合同和装修发票有什么要求?

回答:申请时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装修合同、装修发票、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并签订云浮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承诺书,承诺对装修行为及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知晓以虚假材料、虚构事由等手段违法提取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装修合同和发票用于证明职工与装修服务提供方之间建立了真实的装修服务关系。装修合同应载明房屋地址、金额、双方签章等基本要素,装修发票应载明项目名称、金额、房屋地址等基本要素,发票与合同关联信息应保持一致。

7. 装修提取的办理时限的规定是怎样的?

回答:职工需在装修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申请提取。

8. 职工在本市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是否可以申请物业费提取?

回答:可以。

9. 已按购房、还贷提取了公积金,还可以提取物业费吗?

回答:可以。

10.职工携带不动产权证书、物业费缴费发票(发票上载明的物业费缴费时间为2025年7月至2026年9月,每月物业管理费金额为250元,发票开具时间为2026年9月20日)到办理窗口申请物业费提取,职工可申请提取额度为多少?

回答:提取额度从2026年1月起计算,职工可申请提取额度为250×9=2250元。

11.物业费缴费发票上哪些项目可以纳入计算?

回答:物业费缴费发票上物业管理费、小区公摊水电费用等可纳入计算范围,车位管理费、(生活)垃圾处理费、污水费、住宅内水电费等代收费用不纳入计算范围。

12.2026年9月21日,职工以定额200元/月申请物业费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交付使用日期为2025年10月31日,现职工可申请提取额度为多少?

回答:首次提取额度自2026年1月起计算,职工可申请提取额度为200×9=1800元。

13.2026年9月21日,职工以定额200元/月申请物业费提取,商品房买卖合同上载明的交付使用日期为2026年6月30日,现职工可申请提取额度为多少?

回答:首次提取额度以2026年6月起计算,职工可申请提取额度为200×4=800元。

14.装修提取和支付物业费提取业务的办理渠道有哪些?

回答:目前两项新业务线上办理模块还在开发调试,需到各公积金业务窗口线下办理。后续将陆续开通线上办理渠道,请关注“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获取最新动态。

云房金〔2026〕41号通知文件由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详情可咨询:

(一)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云浮市区翠石路50号市房管大楼二楼),联系电话:(0766)8825695、8181063。

(二)云安管理部(云安区都杨镇行政服务中心二楼),联系电话:(0766)8298908。

(三)罗定管理部(罗定市罗城街道柑园祥发路凤凰新城住宅小区H座二层),联系电话:(0766)3768372、3762829。

(四)新兴管理部(新兴县新城镇黄塘路10号民政局二楼),联系电话:(0766)2892611、2892608。

(五)郁南管理部(郁南县都城镇锦秀路一巷7号),联系电话:(0766)7332323、7332327。


文件链接:https://www.yunfu.gov.cn/gjj/zwgk/gggs/content/post_20416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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