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扩大“商转公”业务惠及面,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办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试行)》(云房金〔2024〕57号)等文件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实施《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调整我市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下称商转公贷款)有关政策。
二、内容解读
(一)《通知》实施后,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是否可以申请我市商转公贷款?
回答:是。异地(云浮市行政区域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时办理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可按我市住房公积金商转公贷款相关规定,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二)《通知》实施后,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怎么认定?
回答: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可按以下两种方式认定:一是其近1年的住房公积金月平均缴存基数计算,二是综合其收入证明、工资流水等还款能力资料计算。
正文链接: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云浮市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