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武装部:
《云浮市激励基干民兵编兵单位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云浮军分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云浮军分区战备建设处
2025年7月20日
云浮市激励基干民兵编兵单位若干措施(试行)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让积极履行国防义务,完成民兵工作较好的企业在政治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方面受益,增强企业对民兵工作的支持度、认同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关于民兵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云浮市民兵工作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适用对象
在云浮市行政区域内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的民兵整组任务,按要求完成基干民兵编组,并依法支持民兵工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编兵单位”)。
二、激励措施
(一)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税费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编兵单位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税、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编兵单位在2027年12月31日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优化服务水平。
编兵单位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开通绿色通道,推行非核心材料容缺后补,“跟踪服务”、“上门服务”、“延时服务”,享受“一对一”专员指导。〔责任单位:市政务和数据局,市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助力编兵单位“民参军”。
支持和培育编兵单位“民参军”,推荐符合“民参军”条件的编兵单位进行有关申报和认定,提升编兵单位“民参军”信用评价等级。〔责任单位: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云浮军分区战备建设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四)推动编兵单位军民融合产业发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持民兵工作完成较好,具备条件的企业积极参与军民融合发展,为符合条件的编兵单位在建设相关领域项目时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市委军民融合办,市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加强用工指导和服务。
加大编兵企业用工服务力度,对编兵单位提出用工需求的,各级人社部门积极做好对接服务,保障企业用工。对开发就业见习岗位的编兵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见习人员后,按规定发放就业补贴。支持编兵单位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
指导、协同有需求的编兵单位开展普法活动,提供公益性法律咨询、“法治体检”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七)优先支持开展国防教育。
优先为编兵单位开展国防教育。〔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云浮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八)加强宣传。
对民兵工作完成较好,在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中表现出色,有突出贡献的编兵单位,加强典型宣传,提高企业形象和社会知名度。〔责任单位:云浮军分区战备建设处、政治工作处,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民武装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激励编兵单位措施是促进全市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和双拥工作的重要内容,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明确职责任务,确保措施落实落地。
(二)注重宣传引导。
要充分利用主流媒体、新闻客户端、社区宣传栏、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广泛宣传编兵单位激励措施,提高公众知晓率。
(三)适时调整完善。
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要及时报告市人民政府、云浮军分区,以便适时调整完善。本措施自印发之后30日起施行。在施行期间,因上级有关政策调整等原因,致使本措施中的激励措施与上级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具体由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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