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广东省关于市县机构改革的总体意见》和《云浮市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农业农村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加挂云浮市扶贫开发办公室牌子。
第三条 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设在市农业农村局,履行决策参谋、统筹协调、政策指导、推动落实、督导检查等职能。设置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科,负责处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过渡期内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考核评估工作,承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有关重大部署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市农业农村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工作,接受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按照省委、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指导农业综合执法。参与农业农村经济与发展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并提出政策建议。
(二)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三)拟订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
(四)牵头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组织拟订乡村振兴有关帮扶政策,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定点帮扶、社会帮扶,研究提出市级及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相关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指导、监督资金使用,推动乡村帮扶产业发展,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发展等职责。
(五)指导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镇企业发展工作。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建议,培育、保护农业品牌。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
(六)负责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参与制定农业发展地方标准,指导农业标准化生产。负责农业执法管理和渔政监督管理。
(七)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八)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牵头管理外来物种。
(九)负责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负责全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动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动植物防疫检疫工作,组织扑灭疫情。
(十一)负责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建议。编制市级农业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项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开展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三)指导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四)牵头开展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农业涉外事务,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和境内外农业交流合作,参与执行有关农业援外项目。
(十五)承担农用地内草本中药材种源、产地、种植的保护工作。参与农用地内中药材规范化种植技术指导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与推广等工作。参与建立岭南中药材良种繁育基地、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保护管理责任制度,完善专家评审制度,定期进行检查并组织专家评审,促进保护措施的落实。
(十六)负责市防制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以及省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
紧紧围绕统筹抓好以乡村振兴为重心的“三农”各项工作,加快建设农业强市。
1.推动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压实各方责任,过渡期内保持有关帮扶政策、财政支持、项目安排总体稳定,项目资金相对独立运行管理,增强脱贫地区和脱贫群众内生发展动力,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
2.加强对全市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扎实推进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农业发展质量,推动农村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拓宽农民增收致富渠道,推动实现共同富裕,推动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
3.统筹推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加强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树立大食物观,推进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推动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乡村产业全链条升级,实现农产品保数量、保质量、保多样,保障食物供给安全。
4.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相关农业生产资料、农业投入品的监督管理,推动绿色、有机等优质农产品发展,建立地理标志农产品协同保护和产业培育体系,坚持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防、严管、严控质量安全风险,让人民群众吃得放心、安心。
(十九)与市市场监管局有关职责分工。
l.市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上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
2.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3.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
4.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五条 市农业农村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务信息化建设、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和安全、保密、信访等工作。编报部门预决算并组织执行。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财务、资产和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
(二)政策法规与改革科。组织起草农业农村有关规范性文件。研究提出农业农村改革发展相关重大政策建议,提出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牵头负责农村综合改革有关工作。承担农民承包地改革和管理、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国家、省农村固定观察点调查工作。组织农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普法宣传,承担有关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
(三)发展规划科。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政策建议。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政策和项目建议。拟订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农村金融管理。承担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农业绿色发展有关工作。组织农业资源区划工作,指导农业区域协调发展工作。承担农业重点项目申报、管理和固定资产投资相关工作。组织提出农业投资规模、方向的建议并监督实施。承担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监督与审计工作,牵头组织开展农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组织本部门分管专项资金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农业补贴政策执行。
(四)乡村产业发展科。组织协调乡村产业发展。拟订促进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的政策建议,指导发展农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组织协调有关试点、示范工作。指导开展农村创业创新工作。组织开展农业对外交流与合作。协调农业企业境外投资、农业招商引资和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组织协调农业会展、洽谈会、论坛等活动。
(五)农村社会事业促进科。协调推动农村社会事业发展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文化建设工作落实。协调推进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指导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负责农村宅基地和农村集体产权管理工作。
(六)乡村建设促进科(革命老区工作办公室)。协调推进乡村建设行动。推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行管护。负责牵头组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组织开展农村厕所革命。统筹指导村庄整治、村容村貌提升,统筹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健全农民参与乡村建设机制。推动革命老区帮扶和乡村发展,协同推进民族地区乡村发展。
(七)帮扶协作科。承担防止返贫监测和帮扶工作。组织起草乡村振兴有关帮扶政策措施,指导脱贫帮扶项目资产管理。协调推动脱贫劳动力就业,指导开展有关技能培训。协同推进脱贫地区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和饮水安全保障工作。承担农村低收入人口常态化帮扶有关工作。指导农村区域协调发展,组织开展东西部协作、有关单位定点帮扶,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推进乡村振兴。参与协调乡村振兴驻村第一书记选派管理。承担驻镇帮镇扶村相关工作。
(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市场信息科。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信息体系、重要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及预警等相关工作。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有关工作。承担农业品牌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供求、价格分析和监测预警。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农业统计和农业农村信息化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建设。
(九)种植业与种业管理科。拟订种植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发布农情信息。承担肥料安全使用、质量监测等监管工作。承担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农作物种子种苗、蚕种和食用菌。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十)畜牧业管理科。拟订畜牧业、饲料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兽医、畜禽屠串行业发展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畜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推动标准化生产、规模化养殖,指导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承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监督管理种畜禽。监督管理兽医医政、兽药及兽医器械。承担执业兽医、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动物卫生风险管理、动物疫病风险预警管理。组织指导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指导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和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
(十一)渔业管理科。拟订渔业发展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渔业产业结构、布局调整和标准化工作,指导水产健康养殖。指导水生动植物疫病防治工作。指导渔业安全生产。拟订组织实施渔业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渔业资源,组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负责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和水生野生动物栖息地的划定、建设和管理。负责渔业船舶、船员管理及船用产品检验。
(十二)农业机械化与农田建设管理科。拟订农业机械化发展政策和规划。指导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应用,组织农机安全监理。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安全作业。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承担耕地质量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承担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工作。
(十三)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含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宅基地违法用地)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组织协调跨市、县行政区域农业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受理农业违法行为举报并依法处理。组织编制、检查和督促实施农业突发事件应怠专项预案。承担农业突发事件预譬评估、风险排查、应急演练、协调处置工作。牵头组织农业防灾减灾工作,协调组织农业应急物资、资金保障。指导监督农业行业和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协调县(市、区)农业应急管理工作。
(十四)科技教育与植保植检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拟订农业植物保护、植物检疫和农药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及相关体系建设、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工作。协调农作物新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的送审、引进、推广。监督管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指导农用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及农产品产地环境保护和管理。指导农村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减排、农业清洁生产和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承担外来物种管理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和职业农民培育。承担全市农药监督管理,负责相关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实施农业植物及植物产品检疫、疫情监测、防控和监督检查。负责农业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预警和防控工作,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农药科学合理使用和植物检疫体系建设等工作。
(十五)人事科。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农业农村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职业技能开发、鉴定等有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担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六条 市农业农村局机关行政编制38名(含市委农办综合协调科编制)、行政执法专项编制33名(含农业综合执法监督科20名)。设局长1名(兼任市乡村振兴局局长),副局长4名;市委农办常务副主任、市乡村振兴局常务副局长1名(正处级);正科级领导职数18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总农艺师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7名。
第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其调整由市委编办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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