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烈士褒扬工作重要指示精神,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及《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经云浮市人民政府同意,对云浮市烈士陵园烈士纪念设施划定保护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划定及管理责任单位
名称:云浮市烈士陵园。
地理位置: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湖边路46号。
保护级别:省级烈士纪念设施。
保护范围:云浮市烈士陵园保护范围以红线基准线为界(以市烈士陵园主体围墙连接整座石麟山山边为界),总占地面积为5291.63平方米。
主管部门: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管理责任单位:云浮市烈士陵园管理处。
二、划定范围内保护要求及措施
保护范围内,烈士纪念设施及土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烈士纪念设施的完整性,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禁止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与纪念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纪念设施。
非法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设施,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或者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安放骨灰、埋葬遗体的,将视情节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云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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