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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认识和管理外来水生动物之牛蛙养殖
发布时间:2022-06-20 16:29:20 文档来源:云浮市农业局(市委农办) 查看次数:- 【字体:

  一、科学认识和管理外来水生动物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活动加剧,外来物种入侵形势日趋严峻,已成为国家生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重要威胁,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科学管理和有效防控成为亟待解决的科学问题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需求。

  1、外来水生动物对粮食安全的促进作用。外来水生物种的引进在全球水产养殖业的发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是水产养殖大国,也是引进外来水生物种最多的国家之一,外来种对水产养殖的贡献在25%以上,水生动物是外来水生生物养殖的最主要类群。外来水生动物对于渔业增产、渔民增收和保障粮食安全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2、外来水生动物入侵对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影响。在对自然水域的生态影响方面,牛蛙作为外来入侵水生动物通过传播疾病(牛蛙是导致全球两栖动物快速下降和绝灭的蛙壶菌等的自然宿主和传播者,其对蛙壶菌的传播对于本土两栖类危害巨大),导致了部分土著种资源量的减少甚至物种灭绝、水生生物多样性降低和区系的改变,甚至造成水生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的退化,影响国家生态安全。

  3、食安全与生态安全的矛盾统一和解决方案。牛蛙是对生态安全有严重威胁但具有其他经济价值的物种。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但已在我国广泛水域建立野外繁殖种群并造成了巨大的生物多样性危害,养殖过程对环境的破坏也较大。此类物种需纳入重点管理,需区分合法养殖和入侵管理,在做好防逃逸的情况下可以合法养殖和贸易,严禁放生和增殖放流等;对于在自然水域形成危害的群体和个体,要开展针对性的防控技术开发与示范。

  4、《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4月22日经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丢弃外来物种。

  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牛蛙经3.15曝光兽药残留问题。农业农村部发出关于开展蛙类养殖违法违规用药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要求养殖生产者建立真实完整的水产养殖(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严禁使用禁(停)用药、人用药、原料药和假(劣)兽药,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是否可在我市养殖牛蛙的问题

  牛蛙列入水产新品种,按照水生物种管理,不禁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严格管理,养殖和销售无需办理相关水生野生保护动物利用审批手续。

  目前我省汕头、揭阳、潮州、清远等地开展牛蛙养殖污染专项整治行动,部分地区下发文件,宣布正式禁养牛蛙。近期很多市民来电咨询我市能否养殖牛蛙的问题,答复如下:

  生态环境整治大势不可违,养殖需要在非禁养区范围内进行。做到科学养殖,尾水达标排放。

  1、牛蛙养殖不得占用和破坏耕地。建议远离居民区大于3公里(蛙鸣会造成噪声污染),有配套不少于20%的污水处理面积。

  2、牛蛙是外来物种,不得随意放生到野外。

  3、污染治理设施齐全、养殖污水达标排放。必须按要求建设并运行养殖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外排废水符合淡水池塘养殖废水排放标准(SC-T9101-2007)要求。

  4、科学养殖,控制养殖密度。规范使用渔药,无害化处理病死蛙。

  5、牛蛙价格很不稳定,养殖有风险,投资请谨慎。

  6、建议到当地环保部门备案登记,并做好养殖生产环节防污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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