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外国专家局)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云浮市科技人才项目组织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现将《云浮市科技人才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浮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1月11日
云浮市科技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云浮市科技人才项目(以下简称“市科技人才项目”)组织管理,提升项目实施质量,保障财政资金安全高效使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人才项目的申报受理、立项下达、执行管理、验收管理、项目终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科技人才项目,是指省级科技人才项目下放至本市或者本市自主设立的,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个人或团队项目。
第二章 申报受理
第三条 申报单位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以及做好引才安全风险的评估工作。
第四条 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交市科技局审查,由市科技局作出受理决定。
第五条 市科技局受理后将申报材料移交评审机构组织项目评审。
第六条 评审机构按照评审的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三章 立项下达
第七条 申报项目获批立项后,由市科技局发布项目下达通知。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项目下达通知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照相关要求填报任务书,并提交至项目主管部门。
项目承担单位逾期提交任务书的,应当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逾期说明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作出同意延期提交任务书批复。
项目承担单位自项目下达通知发布之日起逾期1个月未提交逾期说明材料的,或者逾期3个月未提交任务书至项目主管部门的,视为放弃项目立项资格。
第八条 任务书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组织入选个人或团队、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立项资格,不予签订任务书。
(一)入选个人或团队负责人明确无法履约来云浮工作;
(二)团队全职成员变更人数占原全职成员人数50%;
(三)项目承担单位对变更后的团队全职成员明确表示不同意引进,随后1个月内未成功引进合适新全职成员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变更;
(五)项目承担单位有科研失信行为记录且在惩戒期内;
(六)项目研究内容、预期目标发生重大变更;
(七)其他不予立项的情形。
第十条 项目立项资格被撤销的,由其后的项目按评审得分从高到低依次递补。递补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签订任务书。
第十一条 任务书的填写要求如下:
(一)项目起止时间。项目执行周期一般为3年,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准确填写项目执行的起止时间,起始时间一般不得早于项目申报时间(以当年项目申报通知规定的截止申报时间为准),且不得迟于项目下达通知发布之日。
(二)任务书内容原则上应当与项目申报书一致。因特殊情况,任务书中的项目团队成员、任务目标、项目总经费、技术经济指标等内容对比项目申报书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签订任务书期限内提交调整说明材料至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批。
(三)项目总经费包含的科研经费与人才自主使用经费,其分配比例应当符合人才政策有关规定。项目承担单位与入选个人或团队之间另行签订合作协议的内容应当与任务书相符,如有冲突,以任务书内容为准。
(四)科研经费预算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编制、执行。
第四章 执行管理
第十二条 任务书变更类别。任务书变更分为重大变更与一般变更。重大变更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变更、入选团队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内容变更、项目总经费变更等;一般变更主要包括项目总经费不变的预算调剂、项目起止时间变更、入选团队除负责人以外的其他团队成员变更以及其他变更等。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变更任务书的,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或知悉后,及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原则上不得迟于项目原执行期届满前1个月。
第十四条 任务书变更要求。任务书变更申请应当针对变更的事项详细填写变更原因和依据等,并提交相关附件材料。审核流程与要求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须经原项目承担单位与入选人才或团队协商一致后提出申请,并提供变更前后的项目承担单位与入选人才或团队签章的协议,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生效。
(二)入选团队项目负责人变更。因工作调动、出国(境)、死亡伤病及其他等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在项目承担单位工作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生效。新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与原项目负责人相当的统筹协调能力、学术研究和专业技术水平。
(三)项目内容变更。变更包括主要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创新点、考核指标等,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生效。
(四)项目总经费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入选个人或团队协商一致,提出变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生效。
(五)项目总经费不变的预算调剂。
1.科研经费调剂。科研经费的预算调剂以及各团队成员之间人才自主使用经费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团队成员自行协调确定;
2.自筹经费调剂。项目自筹经费各科目间的预算调剂由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内部管理规定自主决定;
(六)项目起止时间变更。原则上,项目延期申请不超过2次,每次不超过1年。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生效。
(七)入选团队其他成员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批同意后生效。新项目成员应当具备与原项目成员相当的学术研究和专业技术水平。
(八)其他变更。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主要技术指标和经济指标的前提下,技术路线、研究方案或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辅助人员变更,由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自行协商确定。
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情形,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委托评审机构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合理性和合规性进行咨询论证。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应遵循“分工负责、科学评价、对标考核、简约高效、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任务书执行期届满一个月内,向项目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材料。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市科技局审核后,由市科技局委托评审机构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已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目标任务,可在执行期届满前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提交的项目验收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一)项目验收申请书;
(二)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三)财政经费拨款100万元以下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出具经费决算表;财政经费拨款100万元(含)以上的,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在市财政局备案的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四)承诺全额退还财政经费的,可不提供经费决算表或审计报告,但须提供财政经费全额退回承诺函;
(五)入选人才或团队成员在职情况材料;
(六)相关成果等材料。
第十八条 验收评审实行专家组负责制。专家组应依据任务书和验收申请材料,聚焦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项目产出和标志性成果进行综合评价,出具验收意见。专家组专家应对验收评价客观公正、勤勉尽责。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财政经费实际拨款金额采取相应的评审方式。100万元以下项目可采取材料评审方式,专家组由3名或5名专家组成;100万元(含)到300万元的项目采取集中会议或视频会议评审方式,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现场会议评审方式,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申请终止的项目可采取材料评审的方式,专家组由5名或以上单数专家组成。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别为“通过”“结题”“不通过”三类。
(一)按期保质完成目标任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结论为“通过”。如已完成任务书部分核心技术指标,但该技术取得重大突破或产生重大代表性成果的,经专家认定后结论为“通过”;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完成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但已按相关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并履行勤勉义务,经费使用合理合规,且不存在科研失信、违法违规行为的,结论为“结题”;
(三)除本条(一)、(二)项以外的情形,结论为“不通过”。
第二十一条 验收结论为“通过”的,且项目承担单位和入选个人或团队均无科研失信记录的,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支出。
验收结论为“结题”的,原则上应当退回结余财政经费。
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市科技局向项目承担单位发出限期整改通知。整改完毕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重新提交验收申请。重新验收申请程序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执行。重新验收仍不通过的,或者限期整改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重新提出验收申请的,验收最终结论为“不通过”,应当退回结余或违规使用的财政经费,相关单位或人员涉及科研诚信问题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专家验收意见应当包括验收结论、项目实施评价等级、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成果产出情况、资金管理和支出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验收结论为“结题”或“不通过”的,还应当包括对财政经费退回、科研诚信管理等的处理意见。
第六章 项目终止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监督管理或组织实施过程中,若市科技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入选人才或团队,发现项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可提出项目终止申请(项目终止建议):
(一)入选个人确需离职的;
(二)入选个人或团队与项目承担单位之间出现意见严重分歧,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入选个人或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违反科研伦理、违法违纪等行为的;
(四)签订任务书后,项目承担单位发生经营困难、兼并重组、停止经营活动等重大变故的;
(五)因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经行业领域专家评估如继续实施,将面临高度风险的;
(六)项目承担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任务书约定的计划进度推进项目实施,项目进展严重滞后,经催告后在限期内仍迟延实施的;
(七)其他违反项目管理有关规定或严重影响任务书履约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终止分为主动终止和被动终止:
(一)在终止情形出现后,项目承担单位、入选个人或团队在项目执行期届满前提出终止申请的,为主动终止;
(二)存在终止情形而未主动提出终止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市科技局提出终止建议的,为被动终止。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终止后,涉及财政经费退回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终止审批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将应退回的经费以及项目承担单位财政经费存放在单位账户产生的利息(自经费拨付之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计算)按原渠道退回。具体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主动终止的。
1.因科研失败、环境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原因导致的,可视情不予追回已使用的财政经费,但结余未使用的财政经费及利息应予退回。
2.因其他原因导致的,应当结合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按相应比例退回财政经费及利息。
(二)被动终止的,应当根据项目已完成绩效目标与已使用经费的比例,收回相应的财政经费及利息。
涉及人才自主使用经费的,按入选个人或团队成员实际在云浮工作时间折算退回。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5年11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1月11日。
相关链接:政策解读:《云浮市科技人才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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