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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港口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及我市港口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云浮港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
2026年1月23日
附件
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云浮港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港〔2021〕38号)精神,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西江沿岸码头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及我市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时代广东高质量发展的部署要求,合理利用港口资源,持续优化政务服务,切实解决云浮港老旧码头历史遗留问题,明确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要求,规范老旧码头经营秩序,进一步激活繁荣港口经济,为助力我市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港口物流服务保障。
二、实施对象
本办法所称云浮港老旧码头(以下简称“老旧码头”),是指在2004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实施之前建成并投入使用,目前无法提供《港口经营管理规定》要求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码头。
三、工作原则
(一)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由于老旧码头建设年代较早,当时港口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机构尚未建立和完善,早期建设的码头不同程度存在规划、建设、环保、防洪、消防等方面手续不完善的问题。鉴于老旧码头建设基本都早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实施日期的历史事实,尊重老旧码头建设的历史背景和老旧码头难以补办岸线使用、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实际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符合规划,严控数量。根据符合我市港口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的基本原则,对照现行《云浮港总体规划》《云浮港都杨港区规划调整方案》,摸清现存老旧码头具体情况,剔除不符合港口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不相适应、已拆除码头设施或码头设施已无法使用等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老旧码头,严格控制总体数量,确保老旧码头数量只减不增、逐步淘汰。
(三)依法依规,严格要求。老旧码头从事港口经营应当按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能满足作业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洪、通航等方面要求的老旧码头,不得申请从事港口经营。
四、适用情形
本办法适用于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手续。
五、申请资料要求
为妥善处理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历史问题,参照深圳等市做法,允许老旧码头采用其他相关资料替代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及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具体事项明确如下:
(一)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老旧码头未取得码头竣工验收合格证明的,应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对码头进行检测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评估内容包括码头安全、环保、防洪等方面符合性。其中,涉及结构安全部分,应满足《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的要求。
(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
老旧码头未取得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应提供码头建设阶段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码头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请资料
除“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外,其他申请资料根据码头类型按照《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的具体要求提交。
六、其他要求
(一)申办港口经营许可的老旧码头须具备相应的环保手续,具有相应的船舶污染物、废弃物接收能力和相应污染应急处理能力。
(二)老旧码头应按照《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25)的相关要求,根据不同码头的结构类型,定期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码头水工结构进行全面检测,出具检测结果,并对码头水工结构、平面布置、装卸设施、装卸工艺、附属设施、港池水域、进港航道等进行综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同时应就检测评估机构及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落实。如码头因遭受特殊灾害或事故造成结构或主要构件损坏,可能危及结构安全的,应重新进行检测评估。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管过程中认定码头不能满足作业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防洪、通航、水深等方面要求的,老旧码头须按相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如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能满足要求的,须依法停止从事港口经营活动,主动申请注销《港口经营许可证》。拒不履行的,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四)本文不涉及的内容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若实施期间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出台针对老旧码头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具体政策要求,则以上级部门的最新政策为准。
七、实施期限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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