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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云浮港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本网 发布时间:2026-01-23 08:30:51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港口经营管理工作,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保障港口经营活动安全有序,促进我市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结合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及我市港口实际情况,市交通运输局制定了《云浮市交通运输局云浮港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18年修正);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

    (三)《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

    (四)《港口基础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25)

    (五)《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

    (六)《关于印发<广东省推进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交港〔2021〕38号)

    二、制定背景

    云浮市位于珠江河网地带,西江“黄金水道”自西向东沿云浮市北部通过。得益于优越的水运条件,自上世纪50年代正式开辟港口以来,我市辖区水运不断发展兴盛,逐步沿江建成了一批码头设施。由于当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04年6月1日起施行,以下称“《港规》”)等尚未实施,对港口码头建设、经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甚至机构尚未建立或完善,我市早期建设的码头均不同程度存在规划、建设、环保、防洪、消防等方面手续不完善的问题,未取得港口建设“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等资料,且该类历史资料难以补办,因此这些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时无法按《港规》要求提供齐全的申办材料,难以按照正常的要求和程序核发《港口经营许可证》。

    三、必要性

    为规范老旧码头的经营管理,维护港口经营市场秩序,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在深圳港开展了老旧码头管理试点工作,着力解决老旧码头经营资质管理问题。同时在多地开展专题调研后,省交通厅于2020年出台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老旧码头港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交港口字〔2020〕129号),要求各地参照深圳模式出台有关管理办法。鉴于老旧码头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解决老旧码头港口经营资质的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完善老旧码头行业管理,保障港口生产安全有序,确保老旧码头持证合法经营,规范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的资料要求,有必要制定该《实施办法》。

    四、预期效果和影响(目标任务)

    解决云浮港老旧码头因缺少“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而无法办理港口经营许可的问题,允许老旧码头通过检测评估和提供替代材料的方式证明码头及其附属设施符合相关标准和安全、环保、防洪等方面的使用要求,同时对老旧码头申办港口经营许可提出了一些限定条件和工作要求,疏堵结合,既解决老旧码头合法经营的难题,保障企业的正常生产,又防止不符合港口规划和不满足安全生产条件的老旧码头进入市场,维护港口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内河航运高质量发展。

    五、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指导思想、实施对象、工作原则、适用情形、申请资料要求、其他要求、实施期限等七方面内容。主要聚焦老旧码头未取得“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痛点,提出了采用“码头检测评估”和“建设阶段海事、航道等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证明文件、码头土地使用证明材料”替代“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和“港口岸线使用批准文件”的解决办法,并明确了针对老旧码头的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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