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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目录》| 保险类非法集资有哪些犯罪手法!
发布时间:2023-12-29 08:56:48 文档来源:山东经侦 查看次数:-【字体:

  保险公司向辖区群众宣传新推出保险理财产品,高息利诱,实际是偷换概念,与第三方公司签订定向委托投资合同进行非法集资。后期公司以资金链断裂为由,无法兑付利息,继续协调签订长期兑付本息的合同。

  主要犯罪手法

  1、虚构伪造保单。业内人员实施犯罪,往往利用其为保险公司销售渠道负责人或是业务人员的身份,以自购的收据、或者公司作废收据代替发票甚至直接手写欠条,并在伪造单证或欠条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然后代收所谓“保险费”,骗取投保者钱财。

  2、非保险业内人员实施犯罪同样以伪造的单证、私刻的保险公司印章以及合同为工具,谎称与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或虚构保险产品对外售卖,部分不法分子还通过许以高额返佣、保险返还金、保费等虚构承诺,甚至举行线下虚假内部推介会、分享会等方式进一步实施诱骗。

  3、利用职务便利假借身份开展业务。涉案人多为保险机构员工甚至是高管,客户资源多,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客户信任,宣传名为保险实为非法集资的项目。私自代客理财、销售非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介绍受害群众购买保险为由,获取受害群众信任,实际与其签订委托借款协议,后期以高息利诱和不断承诺劝说受害群众参与投资。

  4、假借销售保险名义吸收资金。涉案人虚构理财产品,或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与消费者签订“理财协议”,以保险销售的名义吸收资金。

  5、高额利息诱导客户。为吸引客户购买,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客户高额回报。

  6、退保理财骗局。一是不法分子利用非法获取的信息电话邀约保险消费者,假冒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请消费者携带保单、身份证、银行卡到指定地点办理“保单分红”手续,并且无需消费者支付任何费用。待消费者前往后便游说其将保单全额退保,并将退保资金转购所谓“理财产品”,承诺虚假或更高额收益。二是不法分子以“客户售后服务”、“保单收益升级补偿”、“送礼”等名义通过短信、信函等方式邀约保险消费者,随后贬低消费者原持有的保险产品或假称产品出现问题,强调升级“理财产品”的高收益率并诱导客户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贷款购买其销售的“理财产品”,实为非法集资行为。

  风险识别

  1、正确认识保险功能。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人身保险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在被保险人发生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保险赔偿等。尽管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但其本质仍属保险产品,以保障功能为主。

  2、查询相关信息。如遇可疑邀约时,通过保险公司官网、全国统一客服电话或保监会、保险同业公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地址,即邀约的业务员是不是保险公司业务员,所售产品是不是保险公司产品,所留地址是不是保险公司下辖机构地址。不存在高息保险产品,或者保险从业人员与客户之间的个人签约行为。正规保险公司不存在高息“保险”,以及小礼品打动,“先返息”保险之类,以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项目投资和购买股份等为名目并承诺高额利息或回报的借款行为。与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接收保险营销员个人出具的收据、欠条面临非法集资的风险。

  3、全额退保要提高警惕。以全额退保转为理财为噱头宣传理财的,存在非法集资的高风险。

  4、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如遇“退保理财”骗局时,建议留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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