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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8 10:15:41 文档来源:本网 查看次数:- 【字体:

  为规范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我局起草了《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示,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踊跃参与、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2年6月28日至2021年7月18日。公众可通过邮寄信函、电子邮件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云浮市云城区河滨西路65号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501投资科

  邮编:527300

  电子邮箱:yf8810486@126.com

  联系电话:0766-8810486、0766-8828362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6月28日


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市发展改革局投资决策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保障咨询评估质量和效率,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22〕632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9号令)《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局委托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市发展改革局在审批、核准投资项目时,应当坚持“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咨询评估机构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以下事项的咨询评估:

  (一)投资决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咨询,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2.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评估;

  3.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专项资金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材料)评估;

  4.重大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包括项目建设进度、资金使用、绩效评价、验收、后评价等评估。

  (二)投资控制评审评估咨询,包括:

  1.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查;

  2.重大项目投资控制和效果评价,投资控制执行情况核查。

  (三)政策决策前评审及政策执行情况评估,包括:

  1.专项规划、重大课题研究、重要文件、政策决策前评审等;

  2.专项规划、重大课题研究、重要文件、政策执行情况评估以及技术和产业发展情况评估等。

  (四)市发展改革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市发展改革局审查的项目节能报告。

  (五)市委、市政府授权开展的项目其他前期工作审核评估。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事项范围,委托咨询评估合作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

  市发展改革局委托评估机构承担咨询评估范围以外任务的,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局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局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事项所需经费统一在年度政府财政预算(市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中列支。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章  委托评估机构管理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局通过招标方式明确咨询评估机构“短名单”。市发展改革局根据投资管理需要,结合投资咨询评估机构管理情况,对“短名单”中的咨询评估机构进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三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 承担具体专业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名录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承担咨询评估业务相适应的人员配备及能力,其中从事投资控制评审评估咨询的,应具备工程造价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

  (三)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局内工作程序

  第八条 承担委托任务的评估机构排序和选取,按以下规则进行:

  (一)对咨询评估机构分专业进行初始随机排队,并按排队顺序委托咨询评估工作;

  (二)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随机排到该专业排队顺序的队尾;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专门说明,排到排队顺序的队尾。

  (三)对保密项目或特别重要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市发展改革局可以通过指定方式在“短名单”中确定评估单位。

  第九条 选取评估机构应当符合回避原则,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的机构,原则上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评估任务;承担评估任务的机构,原则上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项目法人或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条 评估机构具体选取程序为:

  (一)按照局内业务职责分工,由主办科室提出咨询评估申请,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填写《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咨询评估评事项申请表》,列明事项基本情况、要求、时限、所需经费等,经主办科室分管局领导、办公室分管局领导同意后,提交投资管理科。

  (二)投资管理科根据主办科室提交的拟委托任务信息,对委托的必要性、咨询或评估范围、所需经费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回避原则,对候托机构名单进行核实,对符合回避原则的予以确认,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对不符合回避原则的,顺位选取下一评估机构。

  (三)局主要领导对评估机构选取结果签批后,市发展改革局与接受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签订《咨询评估委托书(协议)》。委托书应载明工作要求,作为明确双方要约权利、义务的重要文件。

  涉密事项由主办科室照本条(一)至(三)款确定的程序,选取评估机构。

  主办科室应做好评估咨询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按照局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定期移交档案室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经主办科室认定,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可指定选择“短名单”的评估机构。

  第十二条 未通过评估的项目,编制单位修改后重新报审的,如修改完善后的项目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存在较大调整,可作为新申请评估任务安排费用,评估任务可由原评估机构直接承担。

  第十三条 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的专项规划和重大项目的项目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可以采取分专业、分阶段和交叉评审方式,委托多家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有关事项,经主办科室提出申请,会签投资管理科、办公室后,报经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短名单”中的评估机构不能满足评估工作需要的,经主要领导批准后,主办科室可按照有关规定,选取“短名单”以外的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

  第四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参与咨询评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订承诺书,并报主办科室存档备查。咨询评估机构的承诺书由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咨询评估机构盖章,参与咨询评估的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由本人亲笔签署。

  外聘专家应当按照规定格式签署承诺书,并由咨询评估机构存档备查。

  第十六条 评估机构接受任务后,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工作小组,制定工作计划,定期反馈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咨询意见、评估报告等成果。

  投资决策及项目实施情况评估咨询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投资控制评审评估咨询项目负责人原则上是经执业登记的造价工程师。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及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对口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第十七条 涉密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应当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局主办科室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项目单位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按照一次性告知原则,经主办科室同意后,书面通知项目单位。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局。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正文、附件,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局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不少于3个工作日。技术复杂项目原则上不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单位补充资料时限不计算在评估时限内。

  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主办科室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主办科室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延长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咨询评估机构人员必须遵守保密制度,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咨询评估任务专项档案制度,将咨询评估报告、承诺书以及专家意见等存档备查。

  第五章  咨询评估费用及支付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局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咨询评估费用标准,随咨询评估服务竞争文件一并发出。评估机构履行竞争程序后,即视为对费用标准的响应,所报竞争价格作为委托双方的执行依据。

  第二十三条 主办科室结合市发展改革局咨询评估费用标准,确定咨询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咨询评估工作完成后,主办科室按程序办理评估费用支付手续。

  第六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咨询评估机构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对于每年度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并非因客观因素导致的,由市发展改革局将该咨询评估机构从“短名单”中除名。

  (一)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二)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

  (三)累计三次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

  (四)咨询评估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五)被国家、省和市认定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

  经市发展改革局确认,确因其他客观因素造成项目投资偏差的,咨询评估机构可免于责任处理。

  第二十六条 咨询评估机构在从事相关工作中,出现被举报、投诉的,由市发展改革局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视情况做出处理;情节严重的,通过“信用云浮”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局随机对咨询评估机构的工作过程进行检查,每个合同周期结束时对咨询评估机构做出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将作为下次招标评分中加分或减分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中,发现市发展改革局工作人员涉嫌违反纪律或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移送派驻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组依纪依法处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投资管理科承担解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投资咨询评估费用标准.doc

                 2.云浮市发展和改革局委托咨询评估事项申请表.doc

                 3.咨询评估机构承诺书.doc

                 4.参与咨询评估的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承诺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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