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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案释法案例库
发布时间:2021-09-30 09:47:47 文档来源:OA审批 查看次数:- 【字体:

【以案释法】杨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李某无证行医案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必受惩处

【以案释法】聚会喝酒勿随意,醉酒死亡需担责

【以案释法】鹤山市妇联利用《民法典》教育家暴丈夫认识错误回归家庭案件

【以案释法】大数据精准助力 疫情防控有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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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杨某某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被告人杨某某长期在湖北省武汉市居住。2020123日,杨某某一家在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湖南岳阳抵深,当晚入住深圳市南山区某酒店。在酒店登记入住信息时,杨某某一行人未向酒店如实登记武汉居住史,且在124日至23日入住酒店期间,明知深圳市采取相关疫情防控措施,不执行酒店自行隔离规定,多次出入超市、饭店等公共场所。23日下午,杨某某因鼻塞头痛乘坐出租车前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医院就诊,继续向医院、医生隐瞒从武汉来深的事实,拒绝做CT检查等相关医学筛查,并直接离开该医院走路返回酒店。当日傍晚,在公安民警和社区工作人员的劝告下,杨某某自行乘坐出租车前往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就诊。24日,杨某某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与其密切接触的13人被医学隔离,酒店被查封,138名酒店工作人员(间接接触者)集中场所隔离。27日,与杨某某密切接触的一名亲属被确诊为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阳性检测者(无症状感染者)

  310日,杨某某治愈出院并解除隔离,313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于4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调查与处理】南山区检察院在25日案发第一时间即成立办案专班,分管副检察长带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通过与公安机关召开案件讨论会、电子阅卷,对案件定性、证据搜集、固定提出意见,为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明确了方向,进一步完善证据链。期间,市委政法委、市检察院作出指示并多次召开类案会议,对该系列案件作出统一部署,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指派专人指导,对案件的定罪、出庭公诉、认罪认罚等环节提出具体意见,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承办人在审查办理案件过程中,攻坚克难,秉持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品格,办案过程中将各种法律关系研究透彻的前提下,勇于承担案件重担,保持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注重证据审查,严把案件质量。该案嫌疑人到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承办人就案件的核心问题,比如如何认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如何认定“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等方面,对公安机关进行精准指引,引导侦查部门取证,进一步完善证据链,为该案的顺利起诉、判决奠定坚实基础。高效完成了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同时,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精准量刑建议,522日将该案起诉至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63日,该案通过远程视频系统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65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精准采纳南山区检察院确定刑量刑建议,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律分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危害公共卫生,实际上也是一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与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是法条竞合关系,应当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新冠病毒具有传染性强、传播速度快、防控难度大的特点,加上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大的实际情况,给疫情防控工作带来极大挑战。为有效阻断病毒传播,防治疫情蔓延,各级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防控疫情的措施,包括加强对重点疫情发生地区返回人员排查、登记、随访,重点追踪、督促来自疫情发生地区人员的健康状况检测,发生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等等。因此,相关组织和个人依法负有配合各级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不遵守相关防控规定,妨害传染病防治,引起新冠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当依法惩治。

  本案中,杨某某在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绕道湖南岳阳抵深,隐瞒疫情高发地区旅居史,不执行如实报告和自主隔离规定,自由出入超市等公共场所,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致13人被隔离观察,酒店被封闭,酒店人员集中场所隔离,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该罪定罪处罚。

  【典型意义】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从源头上切断疫情扩散蔓延的渠道至关重要,但少数人对国家法律法令置若罔闻,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置他人健康安全和国家疫情防控规定于不顾,隐瞒实情,不仅害人害己,而且对疫情蔓延带来重大风险。因此,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严格依法追诉、惩治扰乱防疫秩序等犯罪行为,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有力的检察保障。

  杨某某的行为发生在疫情防控初期,要作为从重情节从严从快惩处,但同时也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年龄、文化程度、对新冠肺炎的认知程度、主观恶性以及其造成的实质危害结果。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为确保案件质量和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承办人正确处理严厉打击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从快从严办理,并积极释法说理,鼓励嫌疑人认罪伏法,促进认罪认罚工作的有效开展。同时,仔细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对类案进行理解分析,结合考虑嫌疑人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提出从宽处理的精准量刑建议,最终获得法院的采纳。

  该案也是深圳检察机关办理的涉疫妨害传染病防治案的首例获判案件,全市主流媒体争相报道宣传,社会反响热烈,彰显了检察机关打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维护防疫工作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决心与态度,同时对广大社会公众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案件的成功办理,为保持我市疫情防控持续向好态势发挥了刑事检察职能,既彰显了检察机关严惩妨害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力度,也体现了把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放在第一位的司法温度。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以案释法】李某无证行医案以案释法


一、案例基本信息采集

  案例类型: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时间:2020710

  供稿:(盐田区卫生健康局)

  审稿:(深圳市司法局)

  检索主题词: 无证行医;非法经营;生命安全;行政处罚

  案例报送单位:深圳市司法局

  地址:深圳市景田路72号天平大厦

  邮编:518034

  电话:0755-83058828

  二、案例正文采集

  【案情简介】20181122日执法员对被举报的深圳市XX区某某保健养生馆老板李某未取得行医资格擅自给顾客开展舌下放血、针灸等诊疗项目行为进行核查。执法员在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养生馆前台有印有“李某妍教授”、“李某妍祖传秘籍”、“李某妍,出生于中药世家,从小钻研中医技术,临床经验40余年”、“气功开背”及部分治疗案例介绍的宣传折页、登记有“独创血疗”、“针灸”等字样的账本资料、在该场所2楼有一次性针灸针17盒、在前台陈列柜摆放有“红参汤”及未标注任何标识产品若干。李某未取得医师资格,养生馆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调查与处理】经执法员多次现场检查、对李某进行多次询问调查,以及举报人提供李某为他人开展舌下放血等诊疗活动的相关视频,证实李某存在未取得医师资格于201863日至2018930日期间在深圳市XX区某某街道某号深圳市XX区某某保健养生馆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区卫生监督机构于2019220日对李某作出“罚款人民币玖万元整、没收17盒一次性使用针灸针(详见深盐卫医证保决[2018]002号)”的行政处罚决定。关于本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经询问李某本人、财务人员,查看现场发现的账本,均未能核实到违法所得。本案李某表示无异议,申请了分期付款,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

  在后续检查中,执法员在该养生馆厨房处发现一铁柜,摆放有褐色、白色等袋装粉末,无任何标识;摆放有贴有“苍术”、“黑豆”字样的袋装粉末;摆放有印有“吉祥四宝”、“某某感冒灵”、“李某妍防三高胶囊”、“李某妍百毒清排毒养颜胶囊”等字样的空瓶;摆放有呈透明液体状“桂花露”。该养生馆涉嫌存在非法发布医疗广告及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行为。执法员把发现的相关线索移交市场监管局处理,该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认定李某生产销售假药罪,李某被判决拘役6个月。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相关规定,医师包括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指的是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本案中,李某未取得《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等相关证件,属于非医师行医。鉴于李某本身就没有医师执业证书,也就不存在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理了。另外,在案件调查过程中,没有相应的证据来固定李某违法所得的金额。因此,结合实际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其罚则条款适用内容为“没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案舌下放血行为危险性大、非法行医时间超过3个月,必须予以严惩。当事人李某201863日至2018930日超过3个月,依据《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第100项“从重”标准“连续非医师行医3个月以上的”,执法机构给予其“没收17盒一次性使用针灸针、罚款人民币90000元”的行政处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得当,处罚力度大。

  【典型意义】无证行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黑诊所”,是卫生行政部门一直以来重点打击的对象。“黑诊所”里所谓的“医生”并没有行医资格而且也并不具备专业技能,他们的医疗器械大多也都是不合格的,为了牟利他们的药品来源更是无从知晓。就诊过程中发生意外他们也并没有能力进行应急处理。“黑诊所”的种种问题都严重威胁到就诊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一旦发生问题,无证行医者往往逃得无影无踪,让患者追悔莫及又无法取得赔偿。在此,呼吁广大居民看病请选择正规医院、门诊部或者诊所就诊。非法行医行为严重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不仅对就诊人员的生命安全和健康权利造成严重威胁,也给就诊人员及家人造成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安全的就医环境。(来源:深圳市司法局)

【以案释法】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必受惩处


案情简介

202026日下午,接群众举报,饶平县黄冈镇某铺面存在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饶平县公安局森林分局联合饶平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开展现场调查取证,现场查获疑似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绿头鸭3只。


案例分析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3只野生动物属于国家保护的具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违法嫌疑人余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贮存、出售三有保护野生动物,违反了《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根据《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广东省林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处罚人余某采取没收实物(3只绿头鸭),并处二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广东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收购、出售、运输、携带、邮寄、加工、利用,属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省保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属于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必须报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出售、收购、宰杀、运输、携带、贮存和邮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案件启示

野生动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宝贵财富,人们应当遵纪守法,保护野生动物,从自身做起,在全社会营造拒食、禁食野生动物的氛围,自觉抵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共同维护生态系统多样性。同时我局鼓励群众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积极检举,坚决抵制非法野生动物交易。(来源:江门市司法局)


【以案释法】聚会喝酒勿随意,醉酒死亡需担责


一、案情简介

  2020930日晚,当事人谭磊(化名)和谈正刚(化名)等八人在址山镇某厂聚会吃饭,期间谭磊喝了几杯高浓度的白酒,不久便开始呕吐。聚会的八个人便将谭磊扶到沙发休息,后发现情况不对就将他送往医院。经医院抢救无效,谭磊去世。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显示:谭磊死因是窒息、缺氧缺血性脑病、消化道出血及急性酒精中毒。谭磊的亲属认为谭磊的死亡是由于聚会喝酒造成的,向址山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谈正刚等八人对谭磊的死亡进行赔偿。

  二、调查与处理

  接到调解申请后,址山镇调委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双方在镇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你们足足八个人跟他一起喝酒,那么高浓度的白酒你们没劝着他少喝就算,明知道他醉酒了,也没有留意一下他的情况,他死了,你们都有责任!”谭磊的家属悲痛地说。

  “我们跟他是朋友,事情发生了我们大家都很难过,也很自责。但是只是跟朋友吃了一顿饭,喝了一点酒,就要我们承担这么重的责任,真的很冤枉啊!”谈正刚说。

  第一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王秋所长见此情形,立即将双方分开进行劝导。

  三、法律分析

  王秋所长先对 谈正刚等八人说:“聚餐只是普通的生活行为,但是饮酒甚至过度饮酒会对当事人产生一定的危险性。所以你们八人作为聚餐的组织者、参与者,在与谭磊喝酒时就负有提醒、劝阻的义务。而当谭磊喝多了,你们还负有照顾义务。在发现谭磊身体不适时,你们更需要履行注意和救助义务,将其及时送医。从谭磊聚餐中过量饮酒、到休息场所呕吐、窒息死亡等过程来看,醉酒是致其死亡的原始根由。你们八人未劝阻谭磊饮酒,在谭磊呕吐后未对其采取及时的救助和安全护理措施,对谭磊的死亡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八人表示对朋友的死亡内疚不已,同意了王秋所长的看法,愿意作出一定的赔偿。

  接着,王秋又对谭磊家属说:“谭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己的健康状况、饮酒量应有一定认知,应当预见过量饮酒的潜在风险。在没有他人强迫的前提下,他对自己作出的行为是有完全支配能力的,没有理性控制饮酒量,他自身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责任不应该完全由谈正刚等八人承担。”听罢,谭磊家属情绪慢慢平复下来,并在王秋所长的建议下适当调整诉求金额。

  经过王秋耐心释法明理,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八个人共同补偿当事人家属共152000元。八个人表示会积极筹措资金。至此,双方握手言和,该起喝酒致人死亡的纠纷成功化解。

  在本案中,根据《民法典》(人格权编)第一千零二条、一千零四条及第一千零五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到侵害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及时施救。生命权是指以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利益为内容的权利,生命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权利形态,生命的丧失是侵害生命权的结果。从法律上来讲,饮酒人与陪酒人共同坐在酒桌上,在事实上已形成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即提醒他人的义务。事发当天谭磊与谈正刚等八人相约聚会,谈正刚作为谭磊朋友及聚会邀请人,理应对被其相邀请的人的人身安全负有提醒注意及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足够理由推断谭磊、谈正刚等八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过度饮酒存在损害身体健康甚至造成死亡的风险,尽管没有证据证明在饮酒过程中谈正刚等八人存在灌酒、劝酒行为,但作为同桌饮酒人,在谭磊饮酒过程中明知过度饮酒存在对应风险却未能尽到相应的警示、劝阻、提醒义务,放任谭磊喝下高浓度白酒,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在谭磊已经醉酒的情况下,八人放任其处于无人看管的状态在隔壁沙发休息,未尽到护送、照顾和帮助义务,以致谭磊未及时送医救治最后身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又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故谈正刚作为活动组织者,在谭磊醉酒时将其扶到沙发处休息,仍不足以认定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谭磊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能够意识到饮酒的后果,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并放任自由,应当对自己的饮酒和酒后行为后果负责,因此对其醉酒死亡,其自身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四、典型意义

  此次调解的典型意义在于:聚餐本是正常社交行为,但聚餐中劝酒敬酒却是会给他人带来一定危险性的行为,甚至可能产生法律责任。聚会饮酒因酒精中毒死亡的悲剧时常发生,责任由谁承担,争论不休。

  从上述案例中可知,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自身、同桌饮酒人及聚会组织者均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桌饮酒人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但仍劝其饮酒,或强迫、强灌对方喝酒,或虽未灌酒、劝酒,但亦未尽劝阻、提醒义务,或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至医院或家中交至醉酒者家庭成员照顾;或未对醉酒者尽必要的照顾、照看义务,乃至醉酒者未及时得到救助等,均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聚餐组织者,更应尽到相应安全保障、劝阻饮酒义务。醉酒者本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能意识到饮酒的潜在后果,在明知酒精危险性的前提下不加以控制饮酒量,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也应当对其饮酒行为和饮酒结果负责。

  而本案中没有提及的餐馆经营者,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向饮酒人提供含酒精饮品,或虽未向饮酒人提供含酒精饮品,但未对饮酒行为予以劝阻,均认定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国酒文化源远流长,无酒不成席,但小酒怡情,大酒则伤身,甚至可能酿成惨剧对簿公堂。因此,聚会饮酒需谨慎,一旦醉酒者因醉酒发生意外,聚餐组织者、共同饮酒者、餐馆经营者以及醉酒者本人均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在聚餐饮酒过程中,要倡导文明的酒文化——文明饮酒、适度饮酒,不强迫性劝酒、不过度饮酒,防止乐极生悲。(来源:江门市司法局)

【以案释法】鹤山市妇联利用《民法典》教育家暴丈夫认识错误回归家庭案件


一、案情简介

陈某(女,鹤山人,50岁),经朋友介绍认识区某(珠海人,60岁),两人结婚多年,生育一女儿15岁(患有糖尿病)。案主婚后在家做家庭主妇,没有收入。(丈夫不让上班,期间案主有上班一年,但被丈夫劝导辞职)。区某自己做生意,长期在外有情人,有酗酒习惯和赌博行为。结婚十多年,被家暴六、七次,每次都是酒后发生的,丈夫酒醒后就会道歉认错。2020519日晚,夫妻二人因生活费又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夫妻间身体有碰撞,案主被丈夫家暴,有皮外伤。案主当时已经报警处理,先前来求助,希望丈夫不再对其家暴并好好经营婚姻家庭。

二、调查与处理

我妇联维权站工作人员多次尝试电话联系案主丈夫,但对方有意无意不接听电话,始终无法联系上。经请示妇联相关领导,维权站工作人员致电案主户籍所在辖区镇街妇联,要求其到区某到户籍所属的社区面谈。在约定时间,市妇联副主席朱美蓉亲自带队,连同市妇联权益部部长林颖霞、维权站负责人召集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市妇联、镇妇联、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委会),对区某进行了批评和劝导,令其明白事情的严重性。区某坦言自己确实做得不足,不应该对案主动手。但其称妻子几乎每天都开口要钱,现在疫情期间,生意也受到影响,所以一提到钱这个问题,夫妻二人就会发生激烈的争吵,区某认为案主没有理解自己并尽到妻子的责任。维权站工作人员对其进行了耐心分析,并告知其沟通的重要性,才不会产生误会进而发生悲剧。同时,通过相关部门对其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清晰婚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区某承诺会处理好这件事情并经营好这段婚姻,并注意与妻子的沟通和相处方式。当天下午,我市维权站工作人员也把案主陈某约到其户籍所属的社区面谈,对案主进行了慰问和心理疏导后,并对案主夫妻双方进行现场调解,使她们明白到经营婚姻需要双方的付出、理解和尊重。经过一番辅导,案主和丈夫重归于好,并双双表示会多体谅对方,丈夫更承诺家庭的事情都会询问案主,并征得案主的同意再进行,案主亦表示以后遇到什么事情都会注意与丈夫的沟通,并答应妇联工作人员,有困难会到维权站求助。案主夫妻双方对维权站工作人员的真心帮助表示感谢,并对婚姻有了更高的期望。

三、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市妇联工作人员通过先稳定案主的情绪,慢慢进入案主的心里了解其遇到的困难以及案件发生的根本原因从而得出办案思路,搭起案主夫妻双方沟通的桥梁。通过耐心向夫妻俩解读《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编》的有关条文,教育案主丈夫认识错误,尽快回归家庭,增强夫妻沟通的能力,通过法制教育和感情疏导,夫妻重新建立婚姻互信,重新回归家庭角色,共同经营好这段婚姻。

四、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的成功办理,是我维权站在具体工作个案中的进一步尝试,因为案中案,随着派出所对案主的营救引出了一个家庭的矛盾体,其实类似的家庭因缺少沟通的案例比比皆是,案主丈夫对婚姻法等法律意识淡薄及不愿意与妻子进行沟通都是案件发生的因素,对案主夫妻双方进行精准的法律宣讲,以及及时对案主进行心理疏导,都是必不可少的,同时相关部门(市妇联、镇妇联、派出所、司法所及村委会)的及时介入或者参与其中,也是成功案例的不可缺少的因素。加强多部门联动和各司其职,有效分工,循序渐进,互相配合,是案例沿着我们的既定思路进行下去,考虑到其他可能的突发情况,也要考虑进去,故而保证案主合法的诉求得到解决。(来源:江门市司法局)

【以案释法】大数据精准助力 疫情防控有担当


【基本情况】

20201月,“新冠”疫情汹涌而来,如何有效排查自“疫区”返回本市的高危人群,实现“早发现、早隔离”?成为其时江门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内容。

作为江门地区第一大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积极履行国企责任,按照市委市政府“九个从严”、“六个优化”等防疫工作部署要求,及时准确向疫情防控机构提供必需数据。

【特点和效果】

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江门移动全力以赴保障应急通讯、防疫公益宣传等服务,积极利用大数据为防疫工作提供智力支撑:疫情期间,江门移动共向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大数据报告130份,并通过手机短信、视频彩铃等方式给全市用户发送疫情防控提醒,同时为公众提供个人轨迹查询等服务,为科学防治、精准施策提供强大支撑。此外,江门移动还为防疫一线的相关人员,提供了免话费、免停机等爱心服务。

【法律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相关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确定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有关突发事件的信息,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和监测网点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实现互联互通,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交流与情报合作”,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种途径收集突发事件信息”,以及第四十四条规定“发布三级、四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二)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防止、减轻突发事件引起的危害。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对的根本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在突发事件的处置过程中,政府处置突发事件的权力应具有优先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自觉接受来自政府权力的限制,并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负有较平常时期更多、更严格的法律义务,来配合应急权力的行使,包括在应急状态时期应当主动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各项应急措施,接受来自宪法和法律的权利被政府和有关部门限制的义务。

【启示】

企业应强化责任担当,与地方同舟共济,在做好自身防控工作的同时,助力全市抗击疫情、复工复产工作取得更大成效,共同夺取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全面胜利。(来源:江门市司法局)


【以案释法】事发西宁!一家四口拒不配合防疫工作......


疫情面前,

  没有谁是“局外人”,

  自觉遵守各项防疫规定和命令

  是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却有一些人,

  公然对抗

  辱骂甚至殴打工作人员,

  严重扰乱防控疫情工作。

  823日,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发布消息:4名违法行为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殴打他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被警方行政拘留。

  81714时许,西宁市公安局城西公安分局彭家寨派出所接到西宁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城西区羚羊路一小区门口,有人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要求,拒绝扫码登记,扰乱现场秩序。 彭家寨派出所处警组接到指令后迅速赶到现场了解得知,胡某夫妇从重庆抵达西宁,进入城西区一小区时,小区防疫工作人员要求他们扫码登记及填写异地来宁人员防疫相关信息,为此胡某夫妇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

  胡某夫妇认为,小区防疫工作人员要求扫码登记,查看异地来宁人员核酸检测报告等资料是在故意刁难他们。随后,胡某夫妇的儿子到场后,与一名在现场劝导胡某夫妇主动配合防疫工作的居民发生口角,并殴打居民。

  了解基本情况后,处警人员将殴打他人的胡某准备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时,胡某夫妇的女儿胡某某到场。在民警现场处置时,胡某某对处警人员撕扯后自行倒地并高呼“警察打人了”,企图阻止处警人员将其弟弟带至派出所调查。

  事发后,彭家寨派出所增派警力,将上述违法人员传唤至派出所配合调查。因胡某夫妇拒不配合疫情防控期间的登记工作,导致小区防疫工作暂时停滞,小区门口许多群众无法正常通行,社会影响比较恶劣,警方于819日对相关违法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据城西公安分局彭家寨派出所办案民警介绍,胡某夫妇二人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胡某儿子因殴打他人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胡某女儿因阻碍人民警察执行公务被警方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每个人都不是局外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一)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二)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四)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五)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加装电梯一楼不同意,四五六楼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了!


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四五六楼四户业主,因为一楼2户业主变卦阻挠加装电梯,将一楼业主告上法庭。这也是成都市首例因“电梯加装”引起的诉讼案。

  成都市温江区白马庙街2号小区修建于2004年前后,只有两栋居民楼,楼高6层,每层有两户居民,上、下楼都为步梯。现在安装电梯的是靠小区里面的这栋楼的2单元,涉及到整个2单元的12户人家。

  记者7日在小区看到电梯钢架结构基本已经完工,旁边还放置着一些电梯建材,工人正在安装一些零件。据施工方负责人介绍,他们去年5月就开始施工了,后来遇到业主打官司,就停工了。今年3月,他们又开始进场施工,“(四月)二十几号把电梯装好,可能五月十几号才能够正常使用。我做了那么多电梯,这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开始的时候大家都说好了都签字了,1楼的也同意楼上安装了,到后来施工的时候又反悔了。”

  2019年白马庙街2号小区2单元加装电梯就开始征求意见,涉及的12户居民都同意了加装电梯。201911月,电梯加装的意见也经过了相关部门的批准。20204月,成都市温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建筑公司出具既有住宅自主增设电梯告知书。5月,施工方开始进场施工,不久后,一楼的两户人家就提出了异议,阻止施工,不让装电梯。

  一楼的住户声称,当初买房子的时候,选中一楼,就是看中小区没有电梯。购买一楼的房子,价格比高楼层的要贵不少。一楼的住户认为,加装电梯后对他们采光等有影响,也直接影响了房子的价格,“电梯是去年就开始加装了,今年还没弄好,这个电梯对着这个门不好。”

  楼上业主与一楼业主多次沟通没有结果,四五六楼的4户业主就联名起诉了一楼的2户业主,要求一楼业主停止阻碍电梯施工,配合加装电梯合同继续履行。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林艺介绍了双方争议的焦点,“在案件的处理当中增设电梯是否正当应该是双方争论最大的问题,楼下的业主称他们是对成都市既有的住宅自主增设电梯项目相关的协议书的内容不知情,对本单元的业主在上面的签名也表示不知情,还认为安装电梯可能会存在出行便利与安全,还有消防疏散、采光这些不可预见的隐患,所以他们阻挠了电梯的安装。”

  温江区法院去年9月审理了这起高层住户起诉底层住户要求加装电梯案。法院认定,小区加装电梯进行公示,相关流程也按要求进行。

  温江区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林艺介绍说,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一楼住户须停止对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和妨碍,“判决的时候依据的是物权法,我们认为案涉单元增设电梯已经获得了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并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同意,经过了公示、备案、批准一系列的程序,我们经过审理,最后认为电梯的增设程序是合法的、正当的,我们认为他们加装电梯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一楼业主抗辩加装电梯可能造成的相关隐患,我们告知他们另行主张权利。”

  一审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诉。

  今年1月,成都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对于这起诉讼案件,小区的不少业主表示,理解高层住户起诉低楼层住户的行为,认为加装电梯能改善高层住户的居住条件。这些业主表示,大家都住在一个小区一个单元,最好能好好协商,不一定要闹到告上法庭的地步。不少市民认为,此次法院的判决下来后,以后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会更顺利一些,低楼层的业主阻挠加装电梯的行为可能会少一些。(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民法典“唤醒”家务补偿制度,数额是如何认定的?


今年127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当事人王女士作为“全职太太”,承担了大部分家庭事务,根据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法院一审判决,除了双方平均分割共同财产10余万元外,陈先生还需付王女士5万元经济补偿款。

  截至目前,一些地方人民法院都适用民法典新规定审理宣判了此类案件,赔偿数额从8万元到12万元不等。

  民法典第1088条对离婚家务补偿有何影响?补偿数额是如何认定的?法院判决的离婚家务补偿是否合理?《法治日报》记者近日采访了北京、浙江、广东等地法院办理此类案件的法官和相关专家,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

  承认家务劳动价值 更好实现实质正义

  “事实上,离婚家务补偿制度并不是民法典的创新之举。”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马立文对《法治日报》记者说。

  据马立文介绍,已经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曾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可见,婚姻法时代请求离婚家务补偿的前提条件是,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即夫妻分别财产制。由于现实生活中大部分家庭实行的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所以婚姻法规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没有真正得到落实。

  “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明确了只要夫妻一方对家庭付出较多劳务,无论夫妻财产是共有制还是分别制,在离婚时都有权向另一方请求家务补偿。显然,与原婚姻法的规定相比,民法典放宽了家务补偿的适用条件,使这一制度更具有操作性。”马立文说。

  显而易见,这一项法律条文对于树立公平公正的社会理念大有助益。

  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庭长张昕看来,离婚家务补偿制度从法律上肯定了家务劳动的价值,并可以平衡离婚当事人的财产,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公正性。

  “为家庭生活提供服务和便利等方面付出更多的一方,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导致其投入在自我发展、自我实现上的时间和精力被大量压缩,甚至完全牺牲自我发展机会,应当享有获得相应经济补偿的权利。”张昕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法官冯淼也认为,民法典确定的离婚家务补偿制度,既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也从实质上实现了男女平等和公平原则,保证了处于弱势一方的合法权益,促使婚姻中的男女双方共同享有权利,共同负担义务,促进家庭和睦。

  如何认定补偿数额 合法合理自由裁量

  20149月,浙江省衢州市的陈先生和金女士结婚,婚后生育了两个孩子。金女士作为“全职太太”照顾孩子,并包揽了大量的家务活。

  自从2018年小女儿出生后,陈先生和金女士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夫妻关系不断恶化。陈先生三次起诉离婚,金女士最后同意离婚。她提出,自己一直照顾孩子、料理家务,没有固定收入,身体也因生育变差,要求陈先生进行经济补偿。

  “调解中,女方一开始要求补偿20万元,男方表示补偿可以,但是20万元对于农村家庭来说太高了。”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航埠人民法庭副庭长叶柳娟说。

  因两人没有其他财产纠纷,经过调解,金女士最终同意两个孩子由陈先生抚养,陈先生则同意给予金女士8万元的家务补偿,并当场全额支付了补偿款。

  在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杨某离婚获赔经济补偿案件中,法院综合考虑2015年至2020年重庆市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并结合当地生活、教育、医疗水平以及男方胡某的实际经济状况,酌情认定经济补偿金数额为12万元。

  由于每起案件中的补偿金额不同,离婚家务补偿数额如何认定引发人们关注。

  “家务补偿的目的是让社会认可家庭主妇的付出,不能完全按照做家务的市场价格来计算。”叶柳娟认为,在谈补偿金额时,主要考虑当事人承担家庭家务的强度、时长、是否完全脱离工作岗位、支付方的经济能力、双方对离婚是否有过错、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

  冯淼向《法治日报》记者介绍说,为了体现王女士所付出的家务劳动价值,也考虑到双方离婚时尽量降低对孩子的影响,综合考虑双方结婚的时间、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男方的收入、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判决男方给付女方一定的补偿款。

  “北京房山‘王女士离婚家务补偿案件’的主审法官在判断家务补偿数额时,行使了自由裁量权。”马立文认为,婚姻家庭案件没有绝对统一的裁判标准,法官通常本着公平原则,从“情、理、法”三个维度进行自由裁量。结合法院判决男方每月承担孩子2000元抚养费,可以推断男方在北京的月均收入大约为七八千元。法官在判决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的同时,裁量男方向女方支付5万元家务补偿款,具有合理性。

  “当前,家庭劳务补偿存在证明责任和补偿数额的确定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予以完善,真正发挥离婚经济补偿制度的价值,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冯淼说。

  建议明确补偿标准 化解争议保障公平

  在越来越多家庭出现“全职太太”或“家庭煮夫”角色的情况下,民法典将适用“家务补偿”条件放宽之后,离婚案件中的此类诉求将有所增加。如何让更多人正确地了解和使用离婚家务补偿制度,这使得以案释法宣传工作变得越来越重要。

  北京房山王女士离婚家务补偿案一经媒体报道便立刻引起广泛关注,在普遍支持法院判决、肯定该案积极意义的同时,也有不少网友认为5万元的家务补偿偏低。有媒体针对此事在微博平台上发起网络投票,42万投票网民中有40万人认为“应该给更多”。

  在张昕看来,离婚经济补偿作为离婚三大救济制度之一,其主要功能在于在夫妻共同财产侵害的基础上,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的权利给予救济和平衡。经济补偿的确定,补偿金应当从承担支付义务一方的个人财产或分得的共同财产中支取。

  离婚家务补偿只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对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一方虽然在婚姻存续期间是无酬劳动,但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对家庭义务承担较多一方不仅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还能要求另一方支付经济补偿。从这一方面看,民法典已经充分保障了其权利。

  “对于北京房山区法院的判决,有的网民忽略了全案的重点,应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网民正确了解经济补偿只是共同财产分割后的救济制度,从而让大家真正认识和理解离婚家务补偿制度的作用。”张昕说。

  “关于家务补偿数额,为了保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裁判具有一致性、稳定性,能够更好地实现实质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完善。”马立文认为,明确补偿标准也可以化解争议,可以给出一些相对明确、可供参考的考量标准,如男女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家务劳动的强度、双方的经济情况、当地的生活水平、一方承担家务劳动丧失的机会成本。(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宠物伤人谁应当承担责任? 《民法典》这样规定

  

民法典:宠物伤人要追责(律师在线)

  新闻回放

  2020818日,一段老人被狗绳绊倒后身亡的视频,在网上热传。当晚,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官微发布《情况通报》称,经调查,罗水村民罗某(女,12)把另一村民罗某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途经罗水市场时狗挣脱约束绳,在奔跑过程中狗绳意外将本村村民麦某(女,88)绊倒,导致麦某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初步判断该事件为意外事件。目前善后工作正有序开展。

  事发之后,人们不禁担心,如果这是一起意外事件,会有人为老人麦某的死负责吗?她能否得到应有的赔偿?小女孩罗某和狗主人罗某是否应承担责任?

  【法律解读】

  老人被狗绳绊倒身亡,牵狗女孩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本案中,无论是狗主人,还是小女孩,或是小女孩的父母,对于老人的死亡,他们在主观上均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故意或过失。根据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追责原理,依法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况且小女孩也仅有12岁,根据刑法规定,她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即便造成了应当入罪的严重后果,依法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谁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虽然在刑事上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笔者认为,在民事领域,狗主人以及女孩的父母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对于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伤亡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从法条中不难看出,当所饲养的动物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一种无过错的责任。

  首先,虽然绊倒老人的狗并不是狗主人自己带出门的,但是狗主人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有对动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义务,从本案目前披露的案情可知,该狗是被女孩从狗主人家门口牵出来玩的。对此,狗主人对女孩牵狗行为是否知情?若不知情,狗主人拴狗场地是否具有一定的封闭性?这些均是影响狗主人对侵权责任承担的事由。

  其次,女孩将狗主人拴养在家门口的狗牵出来玩,实际上已经成为法律意义上狗的管理者,有法律上管控狗的义务,但是女孩显然没有采取足够的安全约束措施就将狗带入公共场所,也没有起到谨慎的注意义务牵牢狗绳,致使狗脱逃绊倒老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客观上女孩对老人死亡的损害结果应当承担法律上的责任。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牵狗女孩年仅12岁,依法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本案中,牵狗女孩不直接承担侵权责任,而是由她的父母承担责任,但是,如果小女孩有财产,可以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仍需由其父母进行赔偿。

  再次,从现场监控画面可知,意外身亡的老人被绊倒的时候并不是在路边人行道上,而是在接近马路中间的位置,她对危险的发生也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失。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如果老人有过错,老人自己也有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对此判断,还需要更为准确的证据来印证。

  最后,从现场监控画面中还能看到,本案“肇事者”(带狗绳的大狗)是在追逐另一只无人牵引且无绳约束的小狗时,才将老人绊倒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该小狗的主人未牵绳致使小狗与大狗追逐绊倒他人,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若小狗系流浪狗,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所规定的“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小狗的原主人还是应当在过错范围内承担责任。

  【律师提醒】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饲养动物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提升精神生活品质的方式。同时,近年来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现象屡有发生,渐成较为突出的社会问题,相关悲剧时常发生,无不令人痛惜。对此,律师提醒您:我们每个人应当管好自己的宠物,规范自身饲养动物的行为,遵守所在城市饲养动物的规范,不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还要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宠物登记、防疫等措施,出门在外,要为宠物牵绳、戴嘴套,避免给他人的生活造成不必要的影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要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以身作则,管理、教育好自己的子女,为他们树立正确的社会价值观,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高空抛物罪的司法认定


【案情】

  20209月,被告人王某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5层家中阳台上,将摔坏的床头柜上的11块木板先后抛向小区楼下人行步道;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后因患有严重疾病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经称重,涉案木板重量共计9.3公斤。

  【裁判】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法治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在居民小区内从建筑物高处将物品抛掷到人行步道,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罪,无犯罪记录,并考虑到本案其他具体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王某犯高空抛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二、扣押在案的11块木板,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未上诉,检察院亦未抗诉,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20213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了高空抛物罪,切实体现了立法机关对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安全”的高度重视。

  高空抛物罪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公共秩序,“公共秩序”即为维护社会公共生活所必需的秩序,既关系到人民的生活质量,也关系到社会的文明程度。高空抛物行为存在隐蔽性、随机性、瞬间性等特点,证据固定难度大,受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限制,通过民事侵权之诉难以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滋生、蔓延,而刑法的既有规定对其惩治存在偏颇之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设高空抛物罪,对该问题进行了有效的回应,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高空抛物行为都认定为高空抛物罪,而应根据不同情形、不同危害后果、不同主观故意、不同行为方式,回归刑罚体系当中,严格依照罪刑法定原则,选取合适罪名加以认定,而不应因新罪名的设立而盲目判处。

  从法条来看,高空抛物行为只有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但同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这就意味着,认定高空抛物罪的情节严重,需要将因情节严重而构成其他处罚较重的犯罪排除。“情节严重”应重点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的危害程度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层面进行综合考量。另外,“抛”是主动行为,需要行为人主动实施“抛掷”行为,因此不能将“高空坠物”等同于“高空抛物”。

  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在犯罪客体方面,高空抛物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存在显著区别,其妨害的是社会管理秩序,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后者的刑罚结构呈现重刑结构,危害行为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等危险性相当的具体危险,要求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紧迫危险,如高空抛掷煤气罐等物品,鉴于此类物品具有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高度可能,其造成的危害后果既无法预料,也难以控制,有可能随时扩大或蔓延,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在客观方面,高空抛物罪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社会管理秩序,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如果高空抛掷的地点是高速公路等公共场所或者抛掷的物品具有易燃性、易爆性、有毒有害性,则可能引发危害后果的蔓延性和不可控性,从而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对之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加以处置。在高空抛物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死亡结果发生的情况下,受到损害的是社会公众对社会正常秩序的信任感和满意感。

  本案中,考虑到被告人高空抛物的地点为居民小区人行步道,不属于人流聚集的公共场所,其单一抛掷行为不具有导致危害后果无限扩大的现实可能,尚不足以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能够意识到自己从5层阳台抛掷木板的行为会扰乱小区的公共秩序,仍对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且被告人连续实施多次抛掷行为,物品总重量高达9.3公斤,表明被告人主观恶性极深、危害行为性质极其恶劣,已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在尚未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情况下,以高空抛物罪对被告人定罪处罚是恰当的。

  本案案号:(2021)京0112刑初303

案例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石 魏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徐 莉

(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的这些“雷区”别踩


随着民法典的正式实施,有关民间借贷的规定也有了新的规约。如果借贷双方缺乏风险防范意识,踩了民间借贷“雷区”,就可能付出不必要的代价。

  雷区一:采用非法手段

  案例:几年前,李某和张某在做瓜菜生意期间,双方互有经济往来,后因关系恶化断绝交往,但张某尚欠李某部分货款未还。去年春节前,李某将张某非法拘禁,并逼迫其写下欠款6.5万元的借条。事后,张某就非法拘禁一事向公安机关报案(该案刑事部分另案处理)。半年后,李某持借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归还全部欠款本息。法院经审理,判定李某采用胁迫手段让张某写下的借据无效,只认定张某偿还其自认的3.2万元欠款。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所谓胁迫,是指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由此可见,胁迫是一方向另一方表示施加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另一方基于恐惧而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张某在李某胁迫之下出具借条的行为,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法院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

  雷区二:显失公平

  案例:周某的儿子突遇意外需住院治疗,情急之下,周某向邻居张某提出借款5万元,承诺半年内归还。张某同意出借,但提出要按本金年息36%计付利息。为让孩子得到及时诊疗,周某无奈只能违心出具了借据。还款期满后,双方为利息事宜引发争执形成诉讼。法院审理认为,原告虽持有被告的借据,但此行为系乘人之危高利放贷,属显失公平的无效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最后法院判决周某偿还张某本金,利息按法律规定的标准计付。

  点评: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条规定将原合同法中关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合同的行为归并在显失公平的范围之内,统一称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当事人利用对方处于困境、或者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况下,与对方当事人实施的对自己明显有重大利益而使对方明显不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案中,张某应当意识到周某所处的危困情况,其主观上具有趁机讹诈的故意,周某虽然出具借据,但这是处于情势所迫的状态,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同时,张某所取得的利益明显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因此,张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关于借款利率,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雷区三:款项用途违法

  案例:许某从事肉鸭养殖期间亏损较大,为了实现“翻盘”梦想,他动起了贩卖香烟的歪脑筋。筹措资金时,许某向同村邻居吴某借款10万元。利用这笔钱,许某通过非法渠道购进多批香烟,在向其下线卢某等人(另案处理)销售时案发。吴某得知情况后,便手持借条把许某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吴某诉讼请求,并收缴用于非法贩卖香烟的借款10万元。

  点评:正当合法的借贷行为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债务人不能将借款用于违法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强制性规定是与任意性规定相对而言的,就是规定行为人应当如何、不得如何的规范。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烟草专卖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非法活动而仍然出借,届时可能无法通过法律途径收回本息。假如明知对方将钱款用于赌博、走私、贩毒等犯罪行为,则可能因为提供财务上的帮助而构成共同犯罪。本案中,吴某明知对方借款用于非法贩卖香烟却仍然出借,这种借贷关系显属违法,故法律予以惩戒。

  雷区四:签署流质契约

  案例:丛某与董某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丛某借给董某人民币10万元用于扩大门店经营规模;董某用其所有的一栋价值约40万元的二层楼房作抵押;借款期限为1年,如果借款方到期不能归还本息,则该抵押房屋直接归出借方所有。”谁料,因一场火灾损失,导致董某在还款期届满后无法履行合同约定。眼看还款无望,丛某要求董某将抵押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被拒绝,遂持借款合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借款人腾房。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点评:本案中丛某不能“如约”获得抵押房屋的所有权,这里涉及一个流质契约的问题。流质契约,是指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归抵押权人所有。对于流质契约,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八条对此作出了基本禁止、有限承认的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作出这样规定的目的在于:一是从保护债务人权益角度,防止债务人因一时急需而不惜以价值较高的财产担保小额债权。二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对标的物的价值作出错误估计,或因市场行情的重大变化而使标的物的价值暴跌,或由于对债务人的信誉过分信赖,都会产生债权不能完全实现的风险。三是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清偿债务时,须依法经过清算程序,对抵押物价值进行评估,以抵押物折价或变价款对债务进行清偿。对于超出债务数额的部分变价款,仍归抵押人所有,对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债务人继续履行。也就是说,如果不经评估、折价或变价等法定程序,即由债权人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势必造成价值转移失衡,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带着民法典看“八零九零”


刚刚收官的热播剧《八零九零》聚焦养老社会问题,呈现出当代老年人“大胆追爱、养生搓麻、优雅到老”的众生相,引发了一场“90后与80岁老人”的隔代对话。“你希望自己未来如何养老”“隔代养老”“如何看待老年人当网红”“老人买保健品被骗”等成为网友关心的议题。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民法典为解决养老问题提供了更多的参考,今天,让我们带着民法典一起来看《八零九零》。

  场景一:胡奶奶在公园唱戏的视频被发到网上后,在过三爽的撺掇下,胡奶奶的粉丝很快破百万。有商家找到她,让她直播带货卖手镯。不料手镯质量低劣,粉丝纷纷投诉。直播带货的博主是广告代言人吗?带货“翻车”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胡奶奶属于广告代言人。

  广告代言人是否承担责任及责任形式主要分以下情况:一是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二是无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通常情况下,手镯不属于影响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而且胡奶奶也不知道手镯质量有问题,因此无需担责。但是,如果胡奶奶“明知”或者“应知”广告内容虚假,仍然为手镯代言,则应当与手镯店承担连带责任。

  场景二:叶奶奶得了癌症,叶小妹救人心切,四处求购抗癌产品。过三爽向叶小妹推销自己售卖的保健品,信誓旦旦地称可以抗癌。叶小妹购买后发现自己被欺骗。那么,过三爽的行为是否涉嫌欺诈?如果叶小妹想维权,应该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剧中,过三爽推销的保健品本身没有抗癌的功效,叶小妹因为听信了过三爽夸张虚假的宣传而购买保健品。对此,叶小妹可以先保留证据,再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请求撤销买卖合同,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剧中,过三爽在营销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实施虚假宣传,对产品的作用和功效进行夸大,对消费者进行欺骗和误导,使消费者误以为保健品可以代替药品而进行购买和使用,构成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场景三:过爷爷钟情林院长,在过三爽的助攻下,从火红的玫瑰花到厨神养生餐,开始追求“像白灼菜心,简单而有滋味”的爱情。那么,如果过爷爷想要跟林奶奶结婚,过爷爷的子女是否有权干涉阻止呢?过爷爷子女的赡养义务是否会发生变化?

  民法典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所以,未婚、离婚、丧偶的老年人依法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如果老年人选择重新组建家庭,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也不会因为再婚而终止。

  场景四:石爷爷的女婿失业了,家里入不敷出,无法为石爷爷缴纳养老院的费用,石爷爷责怪女婿不尽赡养义务。那么,女婿对岳父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吗?

  民法典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法律仅规定了子女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赡养人的赡养义务,并未规定公婆与儿媳之间、岳父母与女婿之间的赡养义务。

  但民法典同时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由此可见,民法典鼓励儿媳、女婿履行赡养义务。此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作为女婿或者儿媳,协助配偶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是为法律推崇和倡导的。(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撤销


【案情】

甄某某与贾某于202012月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甄某某发现贾某患有淋病,遂以贾某结婚登记前隐瞒不宜结婚的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为由,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要求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关系。经法院审理,贾某自认患有慢性淋病多年,且明知该疾病具有传染性,但因种种原因婚前未向甄某某如实告知,并当庭向甄某某表示歉意。

  法院经审理认为,贾某患有淋病,具有较强的传染性且难以治愈,贾某在结婚登记前对甄某某未如实告知,现甄某某在法定期间内以贾某婚前隐瞒重大疾病为由主张撤销婚姻,事实清楚,于法有据,贾某亦表示认可,法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九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二人的婚姻。

  【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如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系民法典实施以来济南市首例撤销婚姻判决。“疾病婚”原属婚姻无效情形,现从中删除,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可撤销婚姻区别于无效婚姻的重要一点是将权利完全交由当事人,使这项权利的属性成为没有公权利干预的私权利,充分保障了婚姻的自由、保障配偶对婚前重大疾病的知情权。且自民法典实施以来,原婚姻法规定的民政局和人民法院都有权做出“撤销”的判断,变为只有人民法院有权撤销婚姻。该“撤销”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可撤销婚姻是法律所规定的婚姻的一种效力状态,符合法定情形,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请求向人民法院行使撤销权,使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撤销婚姻登记机关违法的婚姻登记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的行为。本文就民法典对撤销婚姻的显著变化加以解读。

  一、民法典关于“重大疾病”对婚姻效力的立法变化。

  原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是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则将“重大疾病”列为可撤销婚姻的情形之一,是否撤销婚姻,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贾某所患淋病正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所规定的疾病之一,故应认定为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的“重大疾病”情形。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对于另一方当事人而言,是否知情影响其结婚的意愿。不知情、被欺诈,其做出结婚的选择就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二人的婚姻欠缺最重要的结婚要件——合意。但结婚合意仍属于双方之间的事,不应由二人之外的其他人干涉。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重大疾病”归于可撤销婚姻情形意味着利害关系人无权申请撤销婚姻。是否撤销由被欺诈者自我决定,如果不愿意撤销,应尊重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因此,该条款规定了夫妻一方重大疾病的婚前告知义务,既保障了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又保护了当事人婚姻自由。

  二、民法典从根本上改变了将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共同作为撤销婚姻的机构的局面。

  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的情形有很大差别,可撤销婚姻与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行为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在我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结婚登记在性质上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确认行为,撤销婚姻登记是负责办理婚姻登记的行政机关对违法婚姻登记予以撤销的行为;婚姻缔结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婚姻是撤销法律规定的婚姻的一种效力状态。

  结婚登记瑕疵事件时有发生,当事人对已经领取的结婚证效力提出异议,不属法院民事案件的审查范围,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或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但其中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情形较为复杂,对查明属于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应作为撤销婚姻登记的问题处理,对查明属于用证件骗取结婚而产生的问题,一方当事人没有做出真实的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可以按民法典的规定来解决。而对缔结婚姻意思表示瑕疵的实质性审查,只能由人民法院做出,婚姻登记机关不具备对此民事法律行为审查的能力和权力,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婚姻撤销申请,当事人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

  三、婚姻被撤销之后的法律后果。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民法典规定了婚姻被撤销之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原则、父母子女关系,以及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案中当事人在结婚登记之后数天即发现患病情况,未生育子女,不涉及财产分割,但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当事人同居时间较长,生育子女且有较多财产的情形,人民法院应依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处理。

  婚姻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对于无过错方尤为不利,对中国女性,无过错方可能会被打上“二婚”标签,产生影响再婚的现实,民法典通过本条得以对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平衡。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的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

  四、撤销权行使有时间限制。

  民法典对当事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限进行了限制,规定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此一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除斥期间是不变的期间,不会像诉讼时效有中止、中断和重新计算的情形。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其权利即被除斥。一年除斥期间经过之后,当事人再以该法律规定起诉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将不再支持。(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安徽:一男子篡改核酸检测报告被判刑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一起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并当庭作出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肖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负责人。20208月,该公司从印度进口两批冷冻姑鱼。第一批冷冻姑鱼到达宁波港后,肖某托人办理了相关手续及第三方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后发往江苏销售。

  202011月,第二批冷冻姑鱼到达宁波港后,肖某计划运往南京做核酸检测,但需要排队七天左右。随后,肖某托人联系到蚌埠市淮上区某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责人付某,被告知冷冻鱼入库需要提前报备并要求“四证”齐全,即报关单、检验检疫证明、海关消杀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

  为让这批冷冻姑鱼顺利放入冷库,肖某把第一批冷冻姑鱼核酸检测报告的采样、报告时间、柜号均做了修改。随后,该批冷冻姑鱼共2600箱到达蚌埠,存入物流公司冷库。

  202012月,淮上区疾控中心对该批冷冻姑鱼进行采样,经送检发现1份新冠病毒核酸阳性样本。随即,该市61名冷冻姑鱼直接暴露者及其接触人员全部集中隔离,并向外地的6名直接暴露者及接触人员、本批次冷冻姑鱼流入地发出协查函。

  法院审理认为,肖某行为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引起社会恐慌。肖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致使新冠肺炎病毒有传播的严重危险,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以案释法】尊重保护知识产权提高认识推动创新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召开“维护知识产权交易秩序 助力构建诚信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海淀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人杨德嘉在会上披露,近3年来,该院共受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1381件,数量呈现上升趋势,以和解或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比例较高。《法治日报》记者选取相关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防范知识产权交易风险。

  拒绝转让近似商标

  解除协议赔偿损失

  201712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协议》,约定乙公司将其名下的六个商标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支付了相应的转让款。

  20181月,在双方向商标局提交案涉六个商标的转让申请过程中,商标局经审核发现其中的三个“嘉”类商标与乙公司于2017519日申请注册的四个“嘉博”类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要求乙公司限期内协助将近似商标一并办理转让。

  随后,甲公司多次要求乙公司按照商标局的要求依约履行商标转让义务,但乙公司均未协助办理近似商标的转让,造成协议约定的“嘉”类商标无法成功转让。双方经协商未果,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商标转让协议,并由乙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

  庭审中,乙公司同意解除商标转让协议,但辩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未就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作出约定,案涉“嘉”类商标未能成功转让并不是自己不履行转让义务所致。

  海淀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就包括案涉“嘉”类商标在内的六个商标达成了转让合意,而乙公司于2017519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与“嘉”类商标构成近似的“嘉博”类商标,且在2017121日签订《转让协议》时未告知甲公司,进而导致后续“嘉”类商标的转让受阻,客观上无法转让,《转让协议》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据此可认定乙公司未履行《转让协议》约定的转让义务,构成违约,遂确认《转让协议》解除,并参考“嘉”类商标在原告甲公司支付的转让款中的比例,判令被告乙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万余元及利息。

  承办法官表示,在商标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如欲转让商标,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及时向对方披露近似商标注册情况,将其纳入协商和议价中,将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近似商标一并转让,以保证商标转让程序的顺利进行,避免出现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商标受让人在转让合同签订前,亦应审慎核实转让人有无注册近似商标的情况,并在合同中增加防范此类风险的条款,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按约交稿未能出版

  公司违约酌情赔付

  2016325日,李某与北京某图书出版公司签订了《出版合同》,就李某作品的出版、发行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按照约定时间交了稿,但出版公司在收到稿件后,迟迟没有出版,最终导致李某的作品无法发行。随后,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图书出版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李某主张,合同签订后,其依约进行了交稿,但该图书出版公司在收到稿件后,经多次催促仍未履行出版义务,导致作品无法出版,请求判令其继续履行合同。

  某图书出版公司则辩称,因出版政策严格、编辑人手不足,导致履行合同存在困难,相应的责任不应由其全部承担。

  随后,李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该图书出版公司赔偿其版税损失。某图书出版公司同意解除涉案合同,但认为李某主张的版税损失无法律和合同依据。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已依约交付涉案作品稿件,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在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院确认合同解除。综合考虑本案中被告某图书出版公司的违约行为、双方就合同的履行情况、涉案合同约定版税计算方法、合同约定的版税率及最低印册、双方庭审中所述印张数、印张单价等参考情况,法院酌定被告某图书出版公司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图书出版并非仅包括作者交稿、出版社印刷发行的简单步骤,还涉及相关出版政策、行政审批等问题。基于此,本案中的出版合同已不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可以解除合同,并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保证守约方的合法权益不会因合同解除而丧失。法官提醒,在遇到此类情况时,守约方应选择有效的救济方式,解决合同履行僵局问题。同事,图书出版机构在无法依约履行图书出版义务时,应当及时就履行事宜与委托人进行协商沟通,妥善解决合同履约问题,以防产生纠纷。

  字体使用超出范围

  构成侵权赔偿损失

  2016111日,甲公司经著作权人的合法转让,取得包括“新蒂下午茶体”字体的全部著作权。

  在此之前,乙公司曾与“新蒂下午茶体”的原著作权人签订《新蒂字体授权使用合作协议》,约定字体使用期间为201691日至20211231日,使用范围为华为、小米、OPPO等手机应用平台。

  甲公司取得著作权后,发现乙公司在协议履行过程中超出许可使用范围,擅自将“新蒂下午茶体”改编为“新蒂下午茶桃心体”“新蒂繁星下午茶体”“新蒂下午茶music体”“新蒂下午茶加粗体”(以下简称被诉字体)。

  随后,甲公司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称在其向乙公司发送解除协议通知后,乙公司仍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侵害了甲公司对“新蒂下午茶体”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改编权。

  法院查明,乙公司与“新蒂下午茶体”的原著作权人签订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如被授权人违反合作协议条款或被授权人过错导致著作权人及新蒂字体受到不良影响,著作权人有权随时撤回该授权”,据此可认定乙公司的行为已经根本违反了合作协议的约定,甲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有权行使解除权。

  另查明,甲公司于2017427日发送了解除通知,乙公司亦进行了回复,故可以认定合作协议已经解除。在合作协议解除后,乙公司未经许可,仍在涉案平台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新蒂下午茶体”及被诉字体,侵害了甲公司的著作权。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余万元。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是在双方协议履行过程中,权利人因被授权方的违约行为发出解除通知,合同解除后被授权方继续使用权利人相关著作权构成侵权的典型案例。法官提醒,如需超出范围行使权利,应及时与权利人进行沟通并订立补充协议,留存相应的证据,以避免此后的诉讼风险。

  事先明确违约责任

  对冲风险减少损失

  20185月,北京某科技公司与四川某传媒公司签订了《云腾计划-网大版权授权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网大协议》),就某小说作品改编成网络大电影授权事宜进行约定。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四川某传媒公司未按约完成剧本创作及电影的拍摄,双方就终止《网大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0199月签订《云腾计划-网大版权授权合作协议之违约协议》(以下简称《违约协议》),约定《网大协议》终止,四川某传媒公司向北京某科技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违约协议》生效后,四川某传媒公司一直拒绝支付违约金。无奈之下,北京某科技公司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网大协议》《违约协议》均合法有效。原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要求被告四川某传媒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0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介绍,近年来,网络大电影呈现暴发式的发展态势,由此产生的纠纷也逐渐增多。本案即为小说作品改编成网络大电影过程中出现的履约纠纷。在合同交易中,当事人为充分保障自身利益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条款或单独签订违约协议,以便在交易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可通过事先约定的或事后协商一致的较为完备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对冲交易风险,减少或填平交易损失。

  本案中,被告未依约完成网络大电影的剧本创作和拍摄工作,与原告就终止协议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另行签订《违约协议》就合同解除及违约金数额、支付时间等作出约定,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该违约金数额存在明显过高或过低之情形,法院不应再就违约金数额进行调整。

  法规集市

  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著作权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第四十九条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老胡点评

  近年来,随着国家创新战略的深入实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人们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然而,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之下,一些市场主体违反合同,肆意侵犯其他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严重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一些市场主体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认识,知识产权意识淡薄,或是市场主体不讲诚信,企图通过投机取巧、不劳而获的方式取得不法利益。

因此,应当更加扎实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牢固树立依法履行合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对那些漠视法律法规、肆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应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   胡勇 

(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非法猎捕依法严惩保护动物维护生态


我国是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丰富的国家之一,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一环。近年来,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一些濒危野生动物在野外出现的好消息也频频传来,然而,仍有部分地区的一些群众法律意识淡薄,以为猎捕一些小动物无伤大雅,案发后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为此,《法治日报》记者梳理了2020年以来重庆法院审理的几起非法狩猎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让大家有所警示。

  野外捉雉欲当宠物

  非法猎捕构成犯罪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李炏

  2019年的一天,宁某某在山林里砍柴时,发现一只当地俗称的“娃娃鸡”的鸟类,看其外形漂亮、羽毛色彩绚丽,便企图将其捕获当作宠物饲养。于是,宁某某将十余个自制的塑胶圈套放在“娃娃鸡”经常出没的地方,并学着发出“娃娃鸡”的叫声。半小时后,这只“娃娃鸡”被宁某某捕获。

  宁某某到案后,经相关机构鉴定,该“娃娃鸡”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红腹角雉。

  重庆市万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依据相关法律,可以从宽处理。20206月,法院以宁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保护生物多样性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题中应有之义。为了维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和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保护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不能因为一己私利就随意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否则不仅会严重破坏生物多样性,还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禁渔期内密网捕捞

  获刑半年罚金两千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邹艳艳

  202083日,聂某某为捕食野生鱼,使用禁用的单层胶丝刺网(密眼网的一种)在长江支流梨香溪水域捕捞翘嘴红鲌1尾、鲢鱼3尾、鲴鱼2尾、鲫鱼1尾、胭脂鱼1尾,其中胭脂鱼系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案发时,聂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均已死亡。重庆市涪陵区检察院以聂某某犯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涪陵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聂某某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同时捕获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野生动物胭脂鱼1条,被告人聂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同时还触犯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定罪处罚,其他行为将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最终,法院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判决被告人聂某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系被告人在长江流域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引发的刑事案件。胭脂鱼是我国特有的淡水珍贵濒危物种。本案被告人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采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渔获物除水产品外还有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胭脂鱼,其行为同时构成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自家田地猎夹狩猎

  主动放归免予处罚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张玉瑶

  2019年初,李某发现其位于重庆市石柱县马武镇来佛村的庄稼地里有野生动物出没的痕迹,便在未取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将十二个猎夹安放在庄稼地里。同年9月,李某安装的猎夹捕到两只野生动物,便将这两只野生动物圈养起来,随后又转送给他人。

  2020129日,马武镇派出所民警在李某家中将其抓获,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经石柱县林业局认定,李某捕猎用的工具系猎夹,属于当地禁止使用的工具。随后,经石柱县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认定,李某捕获的两只野生动物分别为果子狸和帚尾豪猪,均属于“三有”动物。

  20206月,重庆市黔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考虑到李某既未食用也未进行贩卖野生动物牟利,主观恶性较小,且在案发后主动将野生动物放归山林,社会危害性不大,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所犯非法狩猎罪免予刑事处罚。

  承办法官表示,三有保护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野生动物是维持生态平衡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通过划分禁猎区、确定禁猎期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保护。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枪支、电力、毒药、炸药、铁夹、鸟网等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都是我国刑法所明文禁止的犯罪行为,任何无视国家法律,以身试法者,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夜间捕蛙当场被抓

  认罪认罚依法从轻

  □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 法治日报全媒体通讯员 刘霞 孙晓玲

  20208月,唐某来到重庆市潼南区新胜镇某村,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式非法狩猎蛙类21只,后被当场抓获。经查,唐某非法狩猎地点属于禁猎区,狩猎时间属于禁猎期,使用的狩猎方式属于禁猎方法。经鉴定,被猎捕的21只蛙类包括13只沼蛙、8只黑斑蛙。经查,沼蛙已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黑斑蛙为水生动物。到案后,被告人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缴纳生态修复费1000元以修复生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捕获野生动物13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

  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唐某使用头灯、编织袋等工具,采用禁用的夜间照明行猎方式,在禁猎期、禁猎区内,非法捕获沼蛙13只,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修复生态,且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渝北区法院以被告人唐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唐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

  承办法官提醒,中华蟾蜍(俗名癞蛤蟆)、沼蛙、猪獾、野猪、雉鸡、画眉鸟、竹鸡、山斑鸠、白鹭、夜鹭均是农村常见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三有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罪的对象是指除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以外,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行为人非法狩猎的对象如果涉及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按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论处。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第二十三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四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但因科学研究确需网捕、电子诱捕的除外。

  老胡点评

  保护野生动物,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的力度不断加大和生态文明建设深入推进,野生动物保护意识也更加深入人心。然而,尽管国家保护野生动物的篱笆不断扎牢、惩治非法狩猎行为的措施日益强化,一些人为了满足一己私利,仍然铤而走险、肆意妄为,非法猎捕、贩卖野生动物。

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危害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对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家园造成损害,甚至造成疫病传播,威胁公共卫生安全。因此,对于非法狩猎、贩卖野生动物,尤其是非法猎捕、贩卖珍贵濒危的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更加严厉、严密的保护措施,进一步加大惩治力度,使那些心存侥幸、企图非法狩猎者不敢以身试法。          胡勇 

(来源:中国普法网) 

【以案释法】医保卡不能轻易借人


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基础,被称为医疗事业的“生命线”、老百姓的“救命钱”,但一些单位和个人却想方设法钻规则漏洞,进行上下串通,大肆骗取国家医保基金,严重损害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体系,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案例一】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

李某、李某某系父子关系,2016年至2018年间,二人通过收集程某等人的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处方药物后对外加价出售,骗取国家医保基金10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二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医保基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对李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对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二】大量收集医保卡,供他人诈骗使用

田某在2015年至2018年间,收集张某等10余人的医保卡,提供给他人到医院冒名就诊虚开大量药品,骗取国家医保基金23万余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田某明知他人进行诈骗医保基金的相关犯罪,仍为其提供医保卡,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田某已退赔全部损失,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说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长谭劲松介绍,从涉及医保卡的犯罪方式看,第一是冒用他人医保卡、大量开药。行为人通过上家大量收集他人医保卡,到医院冒名就诊,持同一医保卡到不同医疗机构大量开药,或持同一医保卡开具多个门诊科室的药物,药物一般为心脑血管、高血压、糖尿病、骨科相关慢性病用药,加价卖给非法收购药品的下游犯罪分子。第二是大量收集医保卡。行为人明知他人使用医保卡进行冒充就诊等诈骗犯罪活动,而大量收集医保卡供他人使用,赚取医保卡租赁费或犯罪提成。

谭劲松提醒,一要强化本人就医措施,加强对医保参保居民的法治教育,对违规出借、出租医保卡的持卡人,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视情况给予暂停一段时间医保待遇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二要严格贯彻医保开药规定,明确医生开药核查身份的责任,对代开药的情况,在制度规定上明确代开药人要身份留痕,严格执行一次性开药量的规定,尽量防止一次性大量开药的情况;三要加强对医院周边和药店的执法检查,从诈骗医保犯罪的上游、下游阻止犯罪的滋生;四要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异常医保卡的筛选、检查力度,对药品生产企业、医院、药店、持卡人进行大数据动态管理,构建模型,分析异常动态,确保及时发现相关犯罪行为。(来源:湖北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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