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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类型: 普通稿件 加入时间:2026年07月21日 出处: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建房〔2026〕1 号
关于印发《云浮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房地产市场实现供需平衡,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现将《云浮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项政策取得实效。![]()
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云浮市教育局
云浮市自然资源局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云浮监管分局
2026 年 7 月 10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云浮市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及省政府有关工作精神,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构建 “需求端激活与供给端优化”协同发力的框架体系,推动房地产市场实现供需平衡,全力落实“着力稳定房地产市场” 目标任务,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持续巩固房地产市场稳定态势。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鼓励合理住房消费
1.对多子女家庭( 二孩以上)、赡养老人家庭购买商品住房时,在拟购住房所在县(市、区)已有住房的,套数认定时核减1 套。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优化后的套数认定标准执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
2.加大购房支持力度,推进商品房去库存。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以 “一县( 区)一策”方式通过发放购房补贴、消费券等方式,为首次置业居民、多子女家庭、赡养老人家庭、进城购房的农业转移人 口、各类人才等提供购房支持。
3.调整商业用房贷款首付款比例。我市商业用房(含 “商住两用房” )购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30%。
4.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情况,以 “一县( 区)一策”方式制订具体操作细则,在车位达到使用条件并经规划核实后与商品房同步预售,申请预售的车位需按个进行销售;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推出独立产权车位按揭贷款产品,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水平,灵活设置还款方式,缓解居民购买车位的资金压力。
二、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
5.优化住房公积金贷款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套数认定以购房所在县(市、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出具的职工家庭住房套数为准。在购房所在县(市、区)无自有住房的,按首套住房政策执行。缴存职工家庭使用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出售原住房后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按首套住房认定,执行首套住房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标准,政策实施期限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6.支持“好房子”、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建设。自 2026 年3 月 10 日起,购买我市按“好房子”标准建设的住宅项目、绿色建筑按一星级及以上设计的新建商品房或装配式建筑项目新建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我市公积金现行最高贷款额度上浮 20%确定,政策实施期限至2031 年 3 月 9 日。
7.支持改善性住房消费。 自 2026 年 3 月 10 日起,购买建筑面积在 144 平方米或以上的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含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单个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我市公积金现行最高贷款额度计算的基础上增加 20 万元,两个(或多个)缴存职工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按我市公积金现行最高贷款额度计算的基础上增加40 万元。政策实施期限至 2031 年 3 月 9 日。
三、加大税收支持力度
8.支持居民换购住房。落实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 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和有关退还比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加大助企纾困力度
9.推进新建商品住宅品质提升行动。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起至2027 年6 月 30 日,对按《云浮市推进 “好房子”建设的实施意见》要求建设的“好房子”项目,预售形象进度可以以“一县( 区)一策” 的方式制订具体操作细则,但最低标准不得低于 “七层以下(含本数)的商品房项目, 已完成结构工程并封顶;七层以上(不含本数)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已完成二分之一结构工程”。预售楼栋建设进度未达到《广东省关于调整商品房预售项目工程形象进度条件的通知》要求的形象进度前,监管专户的资金 “只进不出” ,建设单位不得申请使用该楼栋预售监管账户内资金。
10.支持土地分割转让。对于 2024 年 3 月 31 日前已供应,经市、县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备的闲置存量土地因规划调整、企业经营困难或破产等原因无法全部开发利用的土地,在明确约定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等有关责任义务的前提下,结合规划条件与详细规划总平面制定分割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规定分割宗地,分割后原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按约定实施建设,并在不动产登记簿中备注说明。对于分割后需转让的土地,由转让双方在合同中明确新的受让方须履行的相关义务。分割宗地已预售或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应取得相关权利人同意,不得损害权利人合法权益。
11.支持盘活房地产企业自持房屋。对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由企业自持的商办类房屋,在不改变房屋规划用途和不影响原土地出让合同履行的情况下,经辖区政府批准同意,允许以新建商品房形式整体转让,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由新的受让方承担,无需核定土地出让金和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12.支持商务楼宇功能转换。在确保存量商务楼宇原规划功能可实现,符合安全要求,保持主体不变、产权证性质不变、主体结构不变的情况下,支持发展符合区域发展需求的功能业态。
13.完善开发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落实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制,项目公司依法行使独立法人权利,企业总部履行投资人责任,项目交付前,严禁投资人违规抽挪项目公司销售、融资等资金。支持项目公司制和独立法人制的企业在该预售项目总工程款支付比例达 70%后,允许将企业运营费用和销售佣金纳入监管额度申报,预售资金监管额度内按不高于实际成交额的6%据实提取企业运营费用和销售佣金。
14.支持盘活房地产项目配建幼儿园。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项目已配建、已计容且规划条件无约定需移交政府的幼儿园,并已确权在开发单位名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是否接收或保留,如确定不接收或不保留的,应出具不接收或不保留意见,由项目开发单位申请改变房屋使用用途。已建成且明确不接收、不保留的项目配建幼儿园,开发商可申请将其转换为康养、托幼等社区民生相关领域用途。住建部门按程序确认拟转变用途项目是否合符建筑规范、消防及结构安全, 自然资源部门按程序出具拟转变用途的规划意见。2015 年 12 月31日后的房地产项目配建幼儿园,严格按照省、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15.鼓励通过依法协商收回( 收购)土地。支持用而未尽、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闲置存量土地分割收储以及创新置换补偿机制,充分释放存量土地资源潜力。
16.用好用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保障性住房再贷款等政策性资金,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平台作用,积极推进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人才房、青年公寓、职工宿舍、学生宿舍、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医疗设施等。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通知内容与我市已出台文件、政策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职能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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