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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云安区“7·3”较大交通运输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时间:2025-11-20 17:00:53 文档来源:云浮市云安区“7·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查看次数:- 【字体:

  2025年7月3日11时38分许,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南山村委黄蜂坑村道路,发生一起重型自卸货车侧翻挤压小型客车的交通事故,造成小型客车司乘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548.64万元。

  事故发生后,云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市委书记卢荣春、市长李庆新、市常务副市长刘旺先、副市长、公安局长王诗军等领导,立即作出批示。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云浮市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6日成立了云浮市云安区“7·3”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云浮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任组长,云安区政府、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应急管理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等单位派员组成。依规依纪依法开展事故责任追责问责工作,并且委托了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协助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的突出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及整改建议。

  事故调查组认定,云浮市云安区“7·3”较大交通运输事故是一起因超载、超速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等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3日,王明友驾驶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装载石头,沿云安区都杨南山村委黄蜂坑村便道从山顶往山脚方向行驶,11时38分许行至云浮市云安区都杨南山村委黄蜂坑村便道半山下坡急弯路段处,与对向驶来由王均明驾驶乘搭陈锡强、叶迟长的粤JD71882号小型轿车会车时,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侧翻压在粤JD71882号小型轿车上,造成王某某、陈某某、叶某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1.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3日11时38分许,事故发生后,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王明友从驾驶室爬出来,发现手机已损坏,便借用路过货车司机手机报警。接报后,公安、交通、应急、消防、医疗等部门迅速赶赴现场。13时30分许,经消防破拆救出3名被困人员,3人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后无效死亡。

  2.事故应急处置总体情况

  接报事故后,云浮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王诗军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市应急管理局局长韦钰、云安区区长谢国才、云安区委常委、副区长陈伟权等相继赶赴现场参与救援工作。市区两级公安、交通、应急、消防、医疗等部门迅速派员到场联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和交通管控工作。同时,事故善后、信访维稳、舆情管控等工作同步展开,警方依法将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王明友带回公安机关调查。16时45分许,事故现场处置完毕。

  3.应急处置评估

  市、区两级公安、交通、应急、消防、医疗等职能部门在应对处置本起较大交通事故中做到信息报告及时,未出现迟报、瞒报、漏报的情况;实施应急救援措施得当,应急救援过程中未发生次生事故。经评估,此次事故相关部门的救援队伍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及时、合理有效。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1.人员伤亡情况

  本起交通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具体情况如下:

  王某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尸体检验结果显示,王某某符合受到巨大外力作用致多发性创伤死亡。

  叶某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尸体检验结果显示,叶某某符合受到巨大外力作用致多发性创伤死亡。

  陈某某,经医护人员现场抢救无效确认死亡,尸体检验结果显示,陈某某符合受到巨大外力作用致多发性创伤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据统计,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548.64万元。

  二、相关调查情况

  (一)事故现场天气及道路情况

  1.事故发生时间为2025年7月3日11时38分许。事故发生当天,天气晴朗。

  2.事故现场位于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南山村委黄蜂坑村一便道,经调查,该便道原属于村庄路,路原宽度约4m,对外与乡道Y167连接后可通往南山村委(该村委为行政村委,下辖南山村、黄丰坑村、黄茅咀等村)。该路由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按照《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编写提纲》进行设计,设计为双向车道,主要参数为:长约3.8km,宽度11m,最大纵坡7.9%,平均坡度6.9%,缓坡段≥60m,坡度≤3%,最小竖曲线半径400m。2023年2月3日,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安全设施设计”(含该道路部分)通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审查。2023年4月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开始该便道的扩建,扩建按照设计要求实施,各项尺寸均满足设计要求,2024年8月完成扩建通车。

  事故发生点是该便道半山急弯入弯处,该路段呈南北走向,南往山顶方向,北往山脚方向,混合式车道,便道事故处路宽15.3米,砂石路面。肇事路段设有限速15公里/小时及急弯标志。该便道经交通运输部门核查事故位置的经纬度定位,发现该位置上没有交通公路路网线路。同时,经查询《广东省公路路网数据管理子系统》,该事故路段不在系统库内,无具体路线名称和编号,不属于列养的农村公路。经调查,该便道由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扩建,外包单位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养护、管理,是专为该企业提供运输服务的专用公路。

  (二)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员相关检验鉴定情况。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驾驶人王明友和王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检测鉴定结果为:王明友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酒精)成份;王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小于10mg/100mL。经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对王明友尿液现场检测,检测结果为: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氯胺酮、依托咪酯均呈阴性。

  2.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对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进行查验,并委托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肇事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进行鉴定。据鉴定报告、查验报告显示,肇事的车辆存在如下情形:

  (1)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转向系功能有效;制动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均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的相关规定。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存在车身反光标识失效、反光板缺失,车身两侧加装射灯,后防护装置缺失,轮胎规格、货厢尺寸栏板高度不符,车辆整备质量存在超重。外廓尺寸及货厢内部尺寸:外廓尺寸的长、宽、高均在误差正常范围值内。货厢内部尺寸:长5950mm,宽2360mm,高1900mm,与电子档案记载的长-50mm,宽+10mm,栏板高+400mm,货厢内部尺寸的长、宽在误差正常范围值内,栏板高超出了误差正常范围值内,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11.3.1条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整备质量:21030KG与电子档案记载的信息+8530KG,整备质量存在超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38900-2020)6.8.1.1条规定标准。

  经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车辆痕迹及车速报告(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事故发生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8km/h~22km/h),存在超速行为。

  (2)粤JD71882号小型轿车。制动系、转向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等机件受损均符合本次事故形成;经检视、检验未发现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标准的相关规定。经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车辆痕迹及车速报告(行驶速度约为11km/h~13km/h)。

  (三)涉事车辆情况

  1.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厂牌型号:陕汽牌/SX5250ZLJDB404B,车身颜色:黄色,初次登记日期:2018年12月,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强制报废期止:2033年12月。车辆所有人:王明友,车辆使用性质:营运,车辆为3轴车。该车仅购买交强险(保单号:AGUZ080CTP25B024371D),有效期至2026年1月3日24时止,没有购买第三者商业险。该车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

  车辆驾驶人王明友,男,身份证号5221261987*******0,贵州省遵义市务川县丰乐镇新场村人,持准驾车型A1驾驶证。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登记在其本人名下,为2024年10月购买的二手车。

  2.粤JD71882号纯电动新能源小型轿车厂牌型号:埃安牌/GAM7000BEVD0T,车身颜色:灰色,初次登记日期:2022年9月,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6年9月,强制报废期止:2099年12月。车辆所有人:王某某,车辆使用性质:非营运。该车仅购买交强险(保单号:14402203902786122922),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日24时止,没有购买第三者商业险。该车近三年无交通事故记录,非现场违法15起。

  车辆驾驶人王某某,男,身份证号44078419910912****,广东省鹤山市桃源镇龙都村民委员会梅仔岗村102号人,持准驾车型C1驾驶证,粤JD71882小型客车登记在其本人名下。车上乘客:叶某某,男,身份证号:44078219781222****,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村民委员会新华村91号人,事发时坐于副驾驶位;陈某某,男,身份证号:44070119601225****,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丰盛苑28幢1102室人,事发时坐于后排。

  据公安部门调查,2025年7月3日,由王某某驾驶其粤J071882小汽车搭载叶某某和陈某某从江门市蓬江区出发前往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实地考察“采区10KV架空线路电气施工”项目。据死者家属表述,王某某、叶某某、陈某某三人是生意朋友关系。

  (四)涉事单位情况

  1.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130230MA7EGEN39Y,成立于2021年12月9日,注册资本:200万(元),注册地位于中国(河北)自由贸易试验区曹妃甸片区曹妃甸工业区市政服务大厦临港管委会办公楼B4031-85,法定代表人为范旅强,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供应链管理服务;汽车零配件批发;充电桩销售;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电子专用设备销售;五金产品批发;润滑油销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软件销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培训除外);汽车拖车、求援、清障服务;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第二经营场所: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曹妃甸工业区北通大街以西、北环路以南16-016号厂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持有道路货物运输许可证。

  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与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中电建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运输工程临时分包合同》,分包工程承包范围为运输工程。合同约定:施工设备由乙方(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自行解决,施工设备应安全装置齐全,性能可靠,其施工设备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设备的保险由乙方自理。

  经调查,2025年7月2日,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因车辆运力不足,外聘一批车辆(包括肇事车辆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参与运输业务。

  2.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130101MA7MF1KM1Y,成立于2022年4月27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地位于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453号创新大厦2232-20,法定代表人为于钦盛,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经营范围:建设工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建筑智能化系统、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工程管理服务;规划设计服务;机械电气设备、电工器材的销售;机械设备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FM安许字〔2023〕石611698号,许可范围:金属非金属矿山采掘施工作业(露天矿山、地下矿山)。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113333671,资质类别及等级: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

  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承包单位)与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发包单位)签订《中电建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工程内容及规模:建筑用花岗岩矿,生产规模为1350万m3/年,主要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矿山开拓系统、砂石骨料加工系统、物流廊道建筑、给排水及消防系统、供电工程、房屋建筑、电气设备等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双方签订了《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该公司设立云浮绿色矿业工程项目部,涉事车辆石料由该项目部负责装载。

  3.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该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91445323MA7GKMJUX5,成立于2022年1月17日,注册资本:72,000万(元),注册地位于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白沙塘行政区济云路(原路灯公司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为耿文林,类型是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矿产资源(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矿产资源勘查;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勘察;港口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船舶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建筑材料销售;砼结构构件销售;砼结构构件制造;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工程技术服务(规划管理、勘察、设计、监理除外);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地理遥感信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地质勘查技术服务;矿物洗选加工;矿山机械销售;矿山机械制造;国内贸易代理;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新材料技术研发;物业管理;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该公司已取得采矿许可证,矿山名称为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事发时处于基建期。

  三、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明友驾驶机件(制动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该车核载12370kg,实载49690kg,超载301.7%)及车厢加高栏板的车辆超速行驶,行经急弯路段没有靠右侧通行,遇事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对临时外聘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认真审核外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厢超高、超重、超载等隐患。

  2.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外聘车辆的准入条件审核把关不严,铲装作业安全监管缺位,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装载石料超量、超重等隐患。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

  1.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缺乏可操作性,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对临时外聘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对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企业管理人员未认真审核外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排存在车身反光标识失效、反光板缺失,车身两侧加装射灯,后防护装置缺失,轮胎规格、货厢尺寸栏板高度不符,车辆整备质量存在超重的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参与石料运输工作。

  2.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驻中电建观音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运输工程项目主要负责人马建英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至事发时,马建英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未对临时外聘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厢超高、超重、超载的隐患问题。

  3.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驻中电建观音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运输工程项目车队长刘国华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未将外聘车辆及驾驶员纳入本单位管理;未组织外聘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二)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

  1.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对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超载的违法行为负有责任;对外聘车辆的准入条件审核把关不严,在铲装作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监管缺位、流于形式,铲装作业区域无专职安全员值守,仅依靠设备操作人员自查,事故隐患未能及时发现,在装载作业过程中,肇事车辆装载石料存在超量、超重现象。

  经调查,按照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进入矿区运输作业的车辆必须经该公司审核、批准、备案等程序,并将车牌号码向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报备才能在矿区内进行运输作业。为了满足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的运输需求,在7月2日,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负责人马建英提供了10辆外聘车辆的车牌号码(包括肇事车辆),报给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技术员高原,再由高原通过微信工作群发送车牌号协调放行。7月3日,该肇事车辆在矿区开始运输作业,至11时38分许,共运输了3车石料。肇事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未经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审核批准,反映出该公司车辆审核制度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管理人员存在失职失责行为。

  2.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驻云浮绿色矿业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罗伟锋(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对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铲装作业区域无专职安全员值守;对外聘车辆审核流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层层过关的问题未及时发现、纠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驻云浮绿色矿业工程项目部技术员高原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未认真审核外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排存在货厢尺寸栏板高度不符,车辆整备质量存在超重,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参与石料运输工作,现场铲装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肇事货车严重超载违法行为负有责任。

  (三)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

  经调查,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求审核肇事车辆并向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报备相关资料。至事发时,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未掌握肇事车辆进入矿区进行运输作业的情况。

  此外,事故调查组发现3项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问题:一是该公司的《运输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外包单位的运输车辆未分清各自的管理责任。二是发生事故的专用公路扩建规划未报属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三是对承包单位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其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运作指导不到位,监督不力。

  五、相关单位履职情况

  事故调查组采取资料提取、现场核查、资料印证等方式对相关单位监管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了调查。2025年以来,云安区都杨镇人民政府、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云浮市云安区应急管理局、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专门召开了专题工作部署会议,开展了联合综合行政执法行动,对企业存在事故隐患的,下达整改指令文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对整改事项进行复查,实行了闭环管理,并针对货运源头企业、运输企业进行了多次的宣贯和约谈提醒等,经调查,未发现上述单位存在失职渎职行为。

  但本起事故的发生,事故调查组发现1项关于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扩建的“专用公路”规划未按规定报备审核的问题。该公司于2023年4月开始对该便道进行了扩建,2024年8月完成扩建通车,在建设前期规划过程中,该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规定,将扩建规划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也未主动发现提醒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履行报审手续,存在指导不到位问题。

  六、对事故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一)相关驾驶员处理建议

  王明友,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事发当天驾驶机件(制动系、行驶系及照明、信号装置)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该车核载12370kg,实载49690kg,超载301.7%)及车厢加高栏板的车辆超速行驶,行经急弯路段没有靠右侧通行,遇事采取措施不当致车辆侧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由云浮市公安机关执行刑事拘留,由司法机关依法对其追究责任。

  (二)相关单位行政处罚建议

  1.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该公司存在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发生事故的专用公路扩建规划未报属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该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将扩建规划报属地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该公司对承包单位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定期安全检查不到位,对其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运作指导不到位,监督不力等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三)相关单位人员处理建议

  1.马建英,作为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驻中电建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运输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至事发时,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未对临时外聘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未及时消除肇事车辆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车厢超高、超重、超载的隐患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2.刘国华,作为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驻中电建云浮市云安区都杨镇观音山矿区建筑用花岗岩矿项目运输工程项目的车队长,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未经过交通运输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并取得资格证书;未将外聘车辆及驾驶员纳入本单位管理;未组织外聘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项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3.罗伟锋,作为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驻云浮绿色矿业工程项目部生产经理,履行安全生产岗位职责不到位。对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不力,未能及时发现铲装作业区域无专职安全员值守;对外聘车辆审核流程中出现把关不严、层层过关的问题未及时发现、纠正;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4.高原,作为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驻云浮绿色矿业工程项目部技术员,未认真审核外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排存在货厢尺寸栏板高度不符,车辆整备质量存在超重,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开展石料运输工作,现场铲装作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对肇事货车严重超载违法行为负有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是导致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5.黄东奇,作为中电建(云浮)绿色矿业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对承包单位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对其制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内部运作指导不到位,监督不力等问题,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由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四)其他处理建议

  针对此起事故中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存在的薄弱环节,建议责成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落实整改措施,举一反三,对涉及有关公职人员在工作中存在疏忽的问题,建议由云浮市云安区交通运输局党组对相关股室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业务水平。

  七、事故的主要教训

  (一)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

  在本起事故中,贵AG7199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王明友存在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及车厢加高栏板的车辆超速行驶,行经急弯路段没有靠右侧通行,遇事采取不当措施的问题,反映出驾驶员安全行车理念不深入、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安全意识薄弱等问题。

  (二)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唐山骏荣供应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未对临时外聘车辆驾驶员进行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建立车队管理人员和驾驶员安全检查记录,对车辆超载的违法行为管理不到位,相关负责人未认真审核外聘车辆安全技术状况,安排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开展石料运输工作,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

  (三)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

  河北君瑞建设有限公司对分包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车辆审核制度流于形式,把关不严,安排技术状况不符合要求,没有购买商业保险的车辆参与石料运输工作;铲装作业安全管理中存在监管缺位、流于形式,车辆装载石料存在超量、超重现象。

  八、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一)坚决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云安区人民政府以及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论述上来,树牢“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管三必须”的要求,坚决扛起系统防范化解道路交通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严密防控道路交通领域存在的安全风险,狠抓安全防范措施落实,坚决稳住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严防风险失控、事故叠加。

  (二)堵塞监管盲区漏洞

  为堵塞“专用公路”监管漏洞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立法精神和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明确专用公路使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为专用公路的主管部门,交通部门负责专用公路规划的协调指导监督。同时,要建立部门协同机制,严格按照安全生产管理“三个必须”落实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要建立健全专用公路监管的长效机制,健全专用公路注册登记制度,明确专用公路需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审核,专用公路主管部门详细记录专用公路信息、管养单位和安全状况等,通过多措并举、多方协作,确保专用公路的安全运行,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出行需求。

  (三)加大交通违法查处力度

  要常态化开展酒驾醉驾、无证驾驶、超速行驶、超员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巩固公安、交通、应急管理等联合执法机制,保持严管高压态势,开展严重肇事肇祸交通违法行为常态化精准防控打击,对我市亡人交通事故数据开展精准研判分析,实施“常态+专项”重点打击。紧盯看牢重点运输企业、国省道、农村公路、城市道路,以及在建工地等重点区域周边道路,加强宣传教育警示、安全检查、巡查管控,持续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完善安全防护设施,严厉打击“三超一疲劳”、强超强会、违规载人、冒险行驶等交通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消除各类出行安全隐患。督促运输企业、旅行社严格落实旅游包车“五不租”制度,合力打击“黑车”“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社会公众出行安全。

  (四)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要聚焦源头管控,全力抓好非煤矿山、钢铁、水泥、建筑工地、砂石料场、混凝土搅拌站等行业领域及在建重点项目运输作业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坚决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要督促货运源头企业对承运单位资质进行审查,避免运输业务层层转包,导致安全投入层层削减、安全管理缺位。要强化货运源头单位监督检查,督促企业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将合法装载方面的内容纳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运输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驾驶员和车辆的管理,全面开展风险辨识,排查和治理隐患,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五)深化交通安全宣传警示教育

  各县(市、区)要采取传统与新媒体相结合方式,利用宣传栏、电视广播报纸、农村大喇叭、“双微一抖”等宣传平台,强化社会面交通安全宣传。要围绕“两客一危一货一面”重点车辆驾驶人、“一老一少”、节假日外出务工返乡人员重点群体,开展常态化、“点对点”宣传提示,教育引导民众提升交通安全素质。要制作警示案例组织对全市客货运企业的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以及驾驶员全面开展事故警示教育,筑牢安全意识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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