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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二季度)
发布时间:2025-07-02 15:09:40 文档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案例1:

  杨某某、梁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案

  【关键词】

  伪造;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9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广东某陶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台账中2名员工(杨某某、梁某某)持有“低压电工作业”操作证,但执法人员通过国家“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无法查询到相应的信息。随后,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2名员工持有伪造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违法行为分别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杨某某、梁某某的行为均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梁某某分别作出警告,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往往涉及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环境,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一旦发生事故往往会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给社会带来极大的不稳定因素。特种作业证,是劳动者生命财产的“安全阀”,也是公共安全的“防护网”。通过持证上岗制度,作业人员经过系统培训和考核,能够熟练掌握特种作业的操作技能,能够正确、安全地进行作业,在紧急情况下能科学应对,避免因操作不当而引发事故。本案中,该2名员工虽未实际从事相应的特种作业,但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仍触犯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执法人员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对涉案人员进行了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敲响了安全的“警钟”。

  

  案例2:

  云浮市某服务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关键词】

  特种作业;无证上岗;重大事故隐患。

  【基本案情】

  2025年4月22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云浮市某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电工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就上岗作业。随后,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特种作业无证人员缺乏专业训练,往往对设备性能、安全防护和危险预判能力不足,极易因操作失误或盲目蛮干酿成伤亡惨剧。为有效避免特种作业事故发生,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特种作业安全管理。特种作业人员作为特种作业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特种作业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特种作业技能,持证上岗。

  

  案例3:

  新兴县某商店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未经许可;非法经营。

  【基本案情】

  2025年3月31日,新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新兴县某商店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商店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新兴县应急管理局当即对该商店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商店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危险物品(烟花爆竹)予以查封扣押。随后,新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商店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新兴县某商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的规定,新兴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商店作出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烟花爆竹)及违法所得人民币1222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具有易燃、易爆等危险特性。非法经营、储存烟花爆竹极易引发爆炸、火灾等事故,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实行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明确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非法经营烟花爆竹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还可能导致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这些产品往往缺乏必要的安全标准和质量保障,一旦流入消费者手中,后果不堪设想。此外,非法经营行为还可能引发不正当竞争,损害合法经营者的利益,破坏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通过对非法经营行为进行立案处理,有效遏制非法经营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规范了烟花爆竹市场秩序,保障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案例4:

  郁南县某烟花爆竹店销售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销售;非法生产。

  【基本案情】

  2025年5月19日,郁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到郁南县某烟花爆竹店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烟花爆竹店经营场所内存放有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黑蜘蛛(擦炮)、小金鱼(摔炮)。随后,郁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店进行了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烟花爆竹店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零售经营者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规定,郁南县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店作出没收非法生产的烟花爆竹产品,处人民币21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是特殊的爆炸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还是燃放等,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根据《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 10631-2013)4.1的规定,烟雾型、摩擦型产品仅限出口,不得在国内销售。因此,烟花爆竹经营者要提高法律意识,为了自己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严格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烟花爆竹销售等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不得违规销售烟花爆竹。作为消费者,也要提高安全意识,不购买来历不明的烟花爆竹,并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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