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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浮监管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5-24 11:34:42 文档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浮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各有关单位:

  《云浮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云浮市金融工作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云浮监管分局

  2022年4月28日



  云浮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16号)《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4号)《广东省应急管理厅 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应急规〔2021〕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工作部署,在高危行业领域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充分发挥保险机构参与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功能,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和技术防范水平,提升我市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化解和处置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市场运作。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引导保险机构以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和社会为目标,按市场运作方式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预防为主、防补结合。强化预防优先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理念,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功能。引导加强风险评估、防灾防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科技推广应用,提高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处置能力。

  ——费率浮动、杠杆调节。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不同行业之间实行差别费率,同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之间根据安全生产状况实行浮动费率,引导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2022年底前,应急管理部门对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开展预防技术服务情况实现在线监测,并制定实施第三方评估公示制度。在2021年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已达100%的基础上,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参保生产经营单位覆盖率均达100%,并逐步拓展到其他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

  2025年底前,建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觉投保,保险机构有效组织服务,专业服务机构针对性、标准化提供服务,保险服务信息资源畅通共享,覆盖面广泛、适应性较强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体系。

  四、实施要点

  (一)保障范围。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障范围包括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事故抢险救援、法律服务等费用。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应覆盖全体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和实习生,下同)。对生产经营单位已投保的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其他险种,可将其调整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保险机构应根据行业特点设计满足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需求的商业保险方案,不得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过程中通过订立其他商业保险合同等方式附加其他条件要求。

  (二)保险费率。

   基础费率。全市统一执行省保险行业协会确定的基础费率。

  浮动费率。保险机构要严格执行省保险行业协会确定的行业调整系数、投保人数调整系数、地区调整系数、保额调整系数等费率调整系数,结合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程度、以往事故记录、隐患排查治理、赔付率等情况建立费率浮动机制,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推动生产经营单位主动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生产经营单位或上一投保年度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下调。上一投保年度隐患整改不及时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事故的等级,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可在标准费率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上浮。

  (三)保险额度。

  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涉及人员死亡的,每人累计最低赔偿限额由市保险行业协会按“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事故发生地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的原则统一确定;伤残等其他伤害和损失,按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赔偿。

  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责任限额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身需要增加保险金额,提高风险保障能力。

  (四)事故预防。

  保险机构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服务制度,依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规范》(AQ9010—2019)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协助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事故预防工作。具体服务内容和频次应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制定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技术服务标准。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保险机构开展事故预防服务时要予以配合,并对排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改。对重大隐患拒不整改的,保险机构应报告相关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并可在下一保险年度上浮保险费率。

  保险机构应设置事故预防费用,专项用于保障投保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预防服务。事故预防费用应据实列支,不得挪用、挤占和转存。

  (五)保险理赔。

  保险机构在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查勘定损,并通过明确标准、简化流程、加快处置等手段主动提升理赔效率和服务水平,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保险机构在理赔结束后,应针对事故经过及原因向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及问题整改的建议。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保险机构应在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详细说明拒赔理由。

  投保生产经营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通知保险机构,协助保险机构开展事故勘察和定损工作。保险机构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积极协助抢险救灾和事故处理等相关工作,提高事故理赔效率。对于保险责任明确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险机构依被保险人的书面要求,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对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或被保险人需要应急支付或垫付抢险救援费用的,保险机构应积极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五、职责分工

  (一)生产经营单位。

  本市范围内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特别是特种设备、涉氨制冷、粉尘涉爆、有限空间作业、机械制造、石材生产加工等行业领域,及近三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并造成人员死亡的、发生事故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危害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保费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生产经营单位不得要求从业人员个人缴纳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保费。

  (二)保险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我市承保模式按照既满足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多元化需求,又充分考虑市场规模,防止垄断和恶性竞争的原则确定。承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必须依法注册且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和承保服务能力,严格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业务。

  (三)第三方机构。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可按照法定程序选择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应配合做好对保险机构从业行为规范的考核监管,共同维护信息监管平台的有效运行,协助开展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事故预防服务情况评估等相关工作。

  市保险行业协会要在协助制定保险产品方案、标准化条款、约束不正当竞争、建立评价机制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要指导各承保保险机构统一风险防控标准,统一保险费率,统一保障范围,统一理赔标准。

   (四)政府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行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牵头负责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负责民用爆炸物品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交通运输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建筑施工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负责渔业生产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其他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依据工作职责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和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对保险机构未按合同约定及服务承诺及时赔付,造成恶劣影响的;保险机构不履行事故预防职责,或者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报告的,将其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国资部门督促所属监管企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财政部门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工作提供必要的财政支持。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构,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动落实。市县两级按照本方案明确的主要目标任务,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巡查和考核内容。各地应急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的工作统筹。

  (二)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体,加大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目的意义、政策措施、成效经验的宣传力度。保险机构要积极主动向生产经营单位广泛宣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政策措施、条款费率、理赔流程、事故预防服务和经典案例,共同营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推进工作的良好氛围,增强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

   (三)强化监督检查。

  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保险机构的服务质量、承保、理赔、事故预防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工作的监督管理,并通过公众网站等形式公示结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投保或续保、将保费以各种形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未及时将赔偿保险金支付给受害人的生产经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对拒不整改的,纳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依法予以查处。有关部门、社会征信系统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情况作为重点行业企业风险控制、信用评级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指标。

  (四)推进信息共享。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管理平台,强化安全生产各类信息互联共享。鼓励保险机构参与建设或引入第三方机构建设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信息化服务平台,做好数据汇总、分析、评估和预防服务工作,维护信息服务平台的有效运行,对投保和服务情况实施动态管理。保险机构要对投保生产经营单位投保、服务、理赔情况进行管理,并及时跟踪、评价、反馈情况。保险机构要在下一季度前五日内、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向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报送投保、出险、理赔、事故预防费用及事故预防工作等季度、年度情况,并抄送同级相关部门。
  七、本方案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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