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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委办公布5起“打非治违”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30 14:18:00 文档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小 中 大】

  为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打非治违”工作,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市安委办现对5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进行公布,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强化安全法治意识,主动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案例一


  (一)基本案情。2026年6月21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某矿山企业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山企业存在违规设置隐蔽工作面、安装两套人员定位系统、超定员生产、使用两套图纸等行为。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向该矿山企业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停止生产作业,撤出井下全部作业人员,并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该矿山企业存在-300m以下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隐瞒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设备相关数据信息,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超定员进行生产等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一线安全管理人员作出行政处罚。一是给予矿山企业停产停业整顿30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75.5万元的行政处罚;二是给予该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常务副总经理兼矿长等个人处罚共人民币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三是给予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安管人员10人共处罚人民币11.5万元的行政处罚。同时将3名相关责任人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典型意义。地下矿山企业为规避安全监管,蓄意采取安装两套人员定位系统、使用两套图纸等弄虚作假手段,违规超定员组织井下生产,暴露出企业法治意识淡薄、安全管理制度形同虚设、管理层履职缺位等问题,易诱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本案坚持从严执法、分层追责,依法对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合计处罚人民币107万元,并将3名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有效衔接,警示教育和行业震慑作用强,释放出安全生产违法必究的强烈信号。


  案例二


  (一)基本案情。2026年6月20日,云浮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行政检查中发现,某船舶在一渡口存在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或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的行为。经调查核实,该船舶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了船舶超定额运输旅客的违法行为。某村委会作为该船舶所有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执法机关依法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船舶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或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及第二十一条“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可对超载运输旅客的船舶所有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鉴于船舶所属单位具有减轻情节的裁量情节,云浮海事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渡口客运船舶超载直接危及乘客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是水上交通安全的重大隐患。南渡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直接管理渡口渡船运营,其责任落实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群众日常出行安全。本案旨在警示渡口运营管理者必须严格遵守船舶载客定额规定,坚决杜绝未经核准或超定额载客行为。对具有减轻情节的当事人依法予以从轻处理,既体现了执法的严肃性,也兼顾了基层渡口运营的实际状况,引导船舶所有人主动整改、规范运营,从源头防范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三


  (一)基本案情。2026年6月1日,云浮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罗定市某酒店在用电梯开展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电梯维保单位当事人在2026年1月至2026年6月维保期间存在多项违法违规行为:一是未按规定制定维保计划与方案;二是电梯维护保养记录未完整记载电梯基本情况及技术参数(整机制造、安装单位、电梯型式、产品编号、设备代码、驱动方式、额定载重量、额定速度等);三是维保记录存在维保人员相互代签名,维保记录仅记载至2026年4月3日,维保记录未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签字确认。该局于2026年6月8日对该案立案调查。经核查,当事人涉案维保金额2800元,违法所得700元。当事人上述维保行为不符合《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相关要求,涉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电梯维护保养。当事人未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七)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案发后积极改正,调查过程积极配合、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交证据材料,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以及《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依法作出处没收违法所得700元,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电梯属于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特种设备,电梯维保质量直接关系乘用人人身安全。维保单位是电梯维保质量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依照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维保方案,真实、完整记录维保信息,规范维保签字确认流程。本案暴露出部分电梯维保单位存在维保流于形式、记录造假、档案管理缺失等 “走过场式维保” 问题。通过本案查处,警示电梯维保单位必须严格落实维保主体责任,杜绝代签、漏记、虚假记录等违法行为,压实电梯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电梯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乘梯安全。


  案例四


  (一)基本案情。2026年5月15日,罗定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罗定市某塑料加工厂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发现该塑料加工厂硫酸储罐现场未配备喷淋设施,存在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行为。罗定市应急管理局向该塑料加工厂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涉嫌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该塑料加工厂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罗定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塑料加工厂作出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硫酸属于腐蚀性危险化学品,储罐未配套应急喷淋设施,未落实危险物品储存可靠安全防护措施,一旦发生泄漏极易造成人员灼伤,充分暴露出企业危化品管控责任悬空、风险辨识不到位等问题。本案旨在督促企业明晰危化品储存环节的法定安全生产义务,对标完善安全防护装置,强化危化品储存环节全流程监管,从源头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推动企业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案例五


  (一)基本案情。2026年3月23日,云浮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禁渔期巡查时,于西江河(云浮大窝江段)发现当事人李某彬正在驾驶“三无”船舶(机动塑料船,装备无厂名铭牌的发动机)进行捕捞水产品(虾)作业,现场查获渔获物(虾)120克,当事人未能提供渔业捕捞许可证等合法捕捞手续。云浮市农业农村局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擅自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的规定,按照《广东省海洋综合执法总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内陆渔业)》序号3“使用机动船舶”适用情形的裁量标准,结合当事人系首次违法、符合较轻裁量档次的情形,并依据《国务院对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的批复》(国函〔1994〕111号)的规定,云浮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用于捕捞的“三无”船舶的行政处罚。

  (二)典型意义。禁渔期是水生生物繁衍生息的关键时期,依法实行禁渔管理是保护渔业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本案当事人无视禁渔期管理规定,驾驶“三无”船舶非法捕捞。“三无”船舶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体质量、适航性能和救生消防设备均无保障,作业人员多为无证驾驶,不仅破坏渔业资源,更埋下水上交通与作业安全的重大隐患。本案通过对“无证捕捞+三无船舶”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没收船舶”的严厉查处,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旨在督促广大渔业从业人员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规范使用合规船舶作业,切实落实水上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从源头防范和遏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维护渔业生产秩序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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