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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通报(2025年第一季度)
发布时间:2025-04-09 15:30:32 文档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案例1


广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案

  【关键词】

  安全设施设计;“三同时”;“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13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广东某新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储罐包括3个25立方米汽油罐、1个30立方米柴油罐,但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中,储罐包括3个15立方米汽油罐、1个30立方米柴油罐。经查实,该公司验收评价报告和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中主要储存设施不一致,存在未按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2024年12月18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该公司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处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谭某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是企业安全生产的基础。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同其他建设项目相比具有更大的危险性,须由有关部门审查其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实践中,个别企业急于上项目、赶工期,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容易给项目安全埋下“地雷”。本案针对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违法行为实施了“一案双罚”,旨在提醒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引以为戒,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相关要求,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案例2:

  云城区某烟花经营部非法存放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非法存放;许可经营;易燃易爆。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市公安局开展烟花爆竹春节节前打非治违行动,发现云城区某烟花经营部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外存放烟花爆竹一批,其中涉及专业燃放类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烟花爆竹约400箱。2025年1月14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经营部非法存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烟花经营部在许可证载明场所外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第9.2条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经营部主要负责人作出警告、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春节来临,烟花爆竹需求量与日俱增。个别烟花爆竹经营部心存侥幸、铤而走险,为在春节期间获得更多利润而加大采购量,甚至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这些储存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规范要求,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易对自己及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因此,本案旨在提醒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烟花爆竹属于易燃易爆产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核准地点之外储存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营主体应遵守法律法规,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案例3:

  云浮市某烟花爆竹批发仓库非法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批发;非法储存;流向管理;专业燃放。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9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在对某烟花爆竹批发仓库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批发仓库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批发)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未对过期产品及时销毁、未按照规定应用烟花爆竹流向管理系统以及向零售经营者提供专业燃放的烟花爆竹等多项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公司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查封烟花爆竹700多箱(件)。2025年1月14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有关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的行为违反了《烟花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二十四条第一款、二十五条第一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三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爆竹批发仓库作出暂扣批发许可证、处人民币6.5万元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16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其经营、储存场所必须满足严格的安全条件,一旦发生爆炸将造成严重的后果。过期产品未及时销毁,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通过及时销毁过期的烟花爆竹,避免这些产品流入市场,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没有流向的烟花爆竹产品流入市场容易扰乱正常市场经营秩序,零售者、消费者若不慎购进过期、专业燃放类产品容易因产品质量问题或操作不当发生人员受伤事故。本案例是全面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储存和流向监管的集中体现,旨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切实加强日常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预防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4:

  云浮市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经考核合格案

  【关键词】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25日,云城区应急管理局在对云浮市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李某2024年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向该公司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并对该公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该公司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云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按照《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一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考核合格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本案中,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行为,暴露出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对自身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再学习、再教育不重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发挥关键作用,应当以身作则,通过考试取得合法资格,真正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领航人”。

  案例5:

  云安区某烟花店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配送服务;自行提取。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29日,云浮市公安局云安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在执勤时,发现一辆皮卡车满载烟花爆竹在路面运输,遂将该车辆进行扣押调查。随后,将云安区某烟花店涉嫌到批发企业仓库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有关证据材料移交云安区应急管理局进行调查处置。

  【处理结果】

  经调查认定,云安区某烟花店指派该皮卡车及驾驶人自行到烟花爆竹仓库装载烟花爆竹回店售卖,存在自行提取烟花爆竹的行为。该烟花店上述行为违反了《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云安区应急管理局对该烟花店作出处人民币1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是特殊的爆炸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和人为等因素影响,无论是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还是燃放等,都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一些商家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无视法律法规、铤而走险,导致出现无证运输烟花爆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会危害公共安全,甚至引发安全事故,还会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破坏市场秩序。作为零售经营者,不得自行到批发仓库提取烟花爆竹;作为批发企业,应当向零售经营者或者零售经营场所提供烟花爆竹配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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