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云浮市应急管理局"网站 是否继续?

当前位置:首页 >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 公告栏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云浮市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一季度)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4-03-21 10:57:19 文档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

  为持续强化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警示教育作用,有力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全面营造安全生产领域学法、用法、遵法、守法的法治氛围,现将1-3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借鉴典型案例经验做法,取长补短,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为云浮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发展环境。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云浮市2024年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第一季度)


  案例1:云浮市郁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柳某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刑衔接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非法生产;行刑衔接

  【基本案情】

  2023月12月29日,云浮市郁南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郁南县都城镇富窝村原凌波山庄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一民房内柳某等人正在进行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产品(砂炮)。经查,柳某未取得《烟花爆竹企业生产许可证》,生产场所堆放硝酸钡、亚硝酸钠、酒石酸氢钾、硝酸铅、叠氮化物、砂石、木糠等烟花爆竹原材料,半成品80公斤,以及成品“儿童玩具”(砂炮)共330余箱。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非法生产活动并对非法生产的物品及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扣押。2024年1月2日,郁南县应急管理局对柳某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经抽取原料、半成品、成品送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样品具备爆炸性。柳某等人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烟花爆竹,且生产场所周边有小学,具有发生人员伤亡的现实危险。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九项等有关规定,1月29日,郁南县应急管理局将该起案件移交至郁南县公安局作进一步处理。

  【典型意义】

  该案例是打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行为的典型案例,该案例深入贯彻实施《刑法修正案(十一)》,充分发挥行刑衔接机制作用,针对危险作业行为加大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对严重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形,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坚决遏制烟花爆竹非法生产势头,筑牢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坚强屏障。

  

  案例2: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矿场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一案双罚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4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矿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矿场采场3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铲装作业,铲装设备间距小于50米。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3.5 规定,多台铲装设备在同一平台上作业时,铲装设备间距应不小于50米。

  【处理结果】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矿场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矿场违反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 16423-2020)》5.2.3.5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该矿场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矿场现场安全负责人作出给予警告,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法》明确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在安全生产中应当严格履行各自职责。本案中,矿山铲装设备作业具有较大的动态性,现场管理难度大,现场安全负责人一旦管理不到位,容易导致安全风险事故。因此,本案执法人员对企业存在的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分别对企业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同时进行处罚,有力地促进企业及相关人员切实重视安全生产管理,严格履行法定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该案例“一案双罚”不仅是对违法企业的严厉打击,更是对企业相关责任人员的一次深刻警示。通过抓住“关键少数”,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是保障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的重要举措。

  

  案例3:云浮市罗定市应急管理局对某烟花爆竹店异地储存烟花爆竹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烟花爆竹;异地储存

  【基本案情】

  2024年1月26日,罗定市应急管理局在开展烟花爆竹打非治违行动时,发现罗定市某烟花爆竹店经营户蔡某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将烟花爆竹运回经营许可载明的仓库内储存,排除事故隐患。

  【处理结果】

  罗定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调查认定该烟花爆竹店违反了《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9.2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烟花爆竹店作出处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烟花爆竹属于危险物品,极易受温度、环境等因素影响,其储存有严格的条件限制。《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明确规定不应在许可证载明的场所存放烟花爆竹,该案例通过加强对烟花爆竹储存、经营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督促生产经营主体遵守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和法律法规,切实承担起维护社会安全稳定的责任。




未经授权,严禁转载!
分享到:
相关文章
  • 2024-03-06云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包保责任情况的公示
  • 2024-02-19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公告(广东广业云硫矿业有限公司化工厂)
  • 2024-02-19关于注销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公告(广东汉科化学介质有限公司)
  • 2024-01-19云浮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2024-01-10云浮市应急管理局2023年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 版权所有(c) 云浮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复制、镜象   网站地图
    主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 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云浮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制作和维护    单位地址:云浮市区河滨西路65号   
    邮政编码:527300   监督投诉电话:12345,12350  监督投诉邮箱:yfyjgl@163.com
    ICP备案: 粤ICP备09015554号-1    网站标识码: 4453000003    公安备案: 粤公网安备 445302020000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