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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四季度)
发布时间:2023-10-17 11:19:48 文档来源: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查看次数:-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强化安全监管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执法,推动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查处的1起案例通报如下:

  【关键词】

  危化品,一案双罚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15日,云浮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针对省应急管理厅5月9日检查发现问题再次依法对云浮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中控室面向爆炸危险一侧的门窗封闭不符合抗爆要求;2、根据不同产品变更工艺指标,没有履行工艺指标变更审批手续。

  【处理结果】

  该公司中控室面向有爆炸危险一侧的门窗封闭不符合抗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正)第九十九条的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诚恳,并已积极做好整改,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人民币12000元( 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根据不同产品变更工艺指标,没有履行工艺指标变更审批手续。黄某某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黄某某能够积极配合检查,认错态度诚恳,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做好整改,有从轻处罚的情节,依照《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31 号)第十四条规定,对其主要负责人黄某某作出处人民币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这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单位的主要领导者,对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全面负责,必须同时对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本案典型意义在于通过“一案双罚”,以案释法,一方面,可以推动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负责人的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构成违法的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处罚,明确处罚对象和执法过程,可增强企业负责人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另一方面,可以抓住安全生产预防的“关键少数”,从而实现降低事故风险的根本目标,通过加强事后追责,倒逼责任主体积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使其时刻不敢松懈、积极履职尽责。对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特此通报。

 

云浮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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