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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 时间:2022-02-10 08:39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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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中法发〔20214



关于印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的开展,继续完善规范立案工作,现将《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67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


为规范全市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流程,切实便利人民群众依法行使诉权,结合全市法院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立案部门的职责

第一条 立案部门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由本院审理的一、二审、申请再审、再审案件和执行案件的立案及相关专题的调研指导工作;

(二)负责诉前保全申请的审查、裁定和执行;

(三)负责立案阶段中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收集;

(四)承办庭长、副庭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立案部门的工作规范

第一节 一审案件立案

第二条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案件受理条件,对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行政诉讼中的主体资格、法律关系、案由、级别和地域管辖、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三条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或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起诉人,说明理由;发现原告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补充证据;发现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不符合本院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原告按要求制作;发现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告。

第四条 对原告提供的立案材料,登记《诉讼材料接收凭证》,注明名称、份数、页数、收到时间。《诉讼材料接收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给原告,一份附卷。

第五条经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由负责立案审查的审判人员七日内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立案后计算案件受理费,书面通知原告自接到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

第六条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民商事纠纷一审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起诉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询问原告是否有诉前调解意愿。原告愿意诉前调解的,转入诉前调解程序;原告不愿意调解或案件不适宜调解的,由负责立案审查的审判人员七日内报经庭长审批后立案。

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起诉人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对于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第八条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排期。

第九条原告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书面向本院申请,由立案庭审查。审查同意原告申请的,由庭长审批后报经主管院长决定。

第十条在立案审查期间,原告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者申请未被批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一条刑事自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自诉状、口头起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受理;行政纠纷一审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口头起诉之日起七日内决定立案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第二节 二审案件立案

第十二条 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移送本院登记立案的下列各类上诉案件和申请复议案件进行审查:

(一)不服一审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刑事裁定、行政裁定的上诉案件;

(二)不服一审民事、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案件;

(三)不服一审司法制裁的申请复议案件;

第十三条当事人直接向本院提出上诉的,本院在收到上诉状后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移交一审法院,并注明收到日期。一审法院应当在接到本院移交的上诉状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上诉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一审法院应当全案移送本院立案庭审查。立案庭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的规定五日内办理审批手续。申请未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上诉人在七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纳的,应当裁定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并将案卷退回一审法院。

第十五条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各类案件,收案后在五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立案,报庭长审批;不符合规定的案件,注明原因,退回一审法院或要求一审法院补齐有关材料或手续。

第十六条 庭长批准立案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排期。

第十七条有多方当事人上诉的二审案件中,有一方或多方当事人在期限内未预交案件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或者申请未被批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仍未预交案件上诉费的,由立案庭按自动撤诉处理,对案件其他未按撤诉处理的上诉当事人,则移送审判业务庭进行审理。

第三节 申请再审案件立案

第十八条 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应向本院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的事实与理由;

(二)再审申请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其他注册登记资料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再审的,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原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五)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请再审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

(六)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办理以下手续:

1.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认证;

2.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3.涉澳、台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当地公证机关证明。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第十九条 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已经驳回,又无新的事实和理由继续申请再审的,不再立案审查。

第二十条 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和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立案庭立案登记后,应当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相关业务庭室再审。

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由审判监督庭对案件是否进入再审程序进行审查。

本院院长直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作出再审裁定,于裁定书送达后二个工作日内进行案件排定并移送审判监督庭再审。

第四节 执行案件立案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应当向立案庭提交书面申请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

第二十二条 立案庭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是否具有执行内容;

(二)申请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三)申请人是否适格;

(四)案件是否由本院管辖;

(五)被申请人是否逾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

对申请人拒不提交证明上述内容的有关材料,或者有关材料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立案。

第二十三条 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一般应当由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由刑事审判庭移送立案庭立案。

第二十四条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本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二十五条 经审查,对于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于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的,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将证据材料退还,由当事人签收。

第二十六条 批准立案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发给申请执行人立案执行通知书。

第二十七条 批准立案后,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排期。

第五节 诉前保全立案

第二十八条应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受理条件,对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中的主体资格、法律关系、案由、保全标的、担保、级别和地域管辖、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

第二十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或不属于本院管辖、或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发现申请人证明其保全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其补充证据;发现申请人的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不符合本院要求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按要求制作;发现其他不符合要求的事项,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诉前证据的保全申请,由立案庭受理。受理诉前保全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供与被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拒不提供或者提供的证据经审查与其权利主张无关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一条 财产或证据的保全申请,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经合议后作出裁定。

第三十二条 受理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时,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财产担保。不提供担保的,应当驳回申请。

第三十三条 受理诉前保全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第三十四条 在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申请人应当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立案后提出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申请的,由该案件承办庭审查作出裁定或决定并执行。

第六节 司法赔偿案件立案

第三十六条 本院受理以下四类国家赔偿案件:

(一)赔偿义务机关是本院,赔偿请求人向本院申请赔偿;

(二)赔偿义务机关是基层人民法院,赔偿请求人经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赔偿义务机关是与基层人民法院同级的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赔偿请求人经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和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四)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是基层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检察院,共同赔偿义务机关逾期未作出赔偿决定,或者赔偿请求人不服共同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三十七条 立案庭对赔偿申请审查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一)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递交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予以立案。本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赔偿案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不服经过公、检、法及监狱管理部门作出的赔偿决定的赔偿案件,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并送达赔偿申请书副本。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赔偿申请书副本后二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相关部门,注明移交日期。经审查决定立案的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二)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申请人撤回申请。申请人坚持不撤回申请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三)审查立案时,发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书不符合规定或者缺少有关证明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改正或者补充。收到赔偿申请的时间,从改正或者有关证明材料补充齐全后起算。

第七节 大案要案立案

第三十八条 下列案件为大案要案:

(一)重大、复杂、疑难或新类型的一、二审或再审案件;

(五)涉及敏感事件、敏感部门或敏感当事人的一、二审或再审案件;

(六)其他认为有重大影响的一、二审或再审案件。

第三十九条 对于大案要案,在立案前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后,应向主管院长报告。

第四十条 一、二审大案要案应排给审判庭的业务骨干审理。


第三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范由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范实施后,原20191220日印发的《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工作规范》废止。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16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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