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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 时间:2022-01-30 10:30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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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云浮新区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各供应商,各评审专家:

为规范云浮市政府采购交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云浮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

                                                                                 云浮市财政局

    20211224日      


云浮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

序号

禁止行为

具体内容

主要依据

备注

适用主体: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1

非法限定供应

商所有制形式
、组织形式、
所在地

限定供应商所有制形式,如国有、独资、合资等;

限定组织形式,设置企业法人,排除事业法人、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限定供应商注册地在某行政区域内,或要求供应商在某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

《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

将供应商规模

条件、股权结

构等设置为资

格条件

设置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等方面的条件作为资格条件;

设定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3

设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

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

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条件

设定的供应商资质等级超出项目所需的资质等级要求;

将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4

对供应商资格采取不同的资

格审查标准

资格审查标准模棱两可,把握尺度宽严不一,如,对本地区、本行业之

外的供应商或新参与竞争的供应商采取更加苛刻的资格审查标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5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除潜在供应

将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资质、资格、认证、目录等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作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

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

要求供应商购买指定软件,作为参加电子化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

将投标文件的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格式和形式要求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条件;

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设置项目人员从业年限作为资格条件;

设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的具体经营项目名称作为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二十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6

擅自采购进口产品

未经审批采购进口产品,或经审批后限制国内产品参与竞争。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第七条

《关于规范云浮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云财采购〔20214号)


7

未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未明确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未明确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未明确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政策;

未执行国家规定的其它政府采购政策。

《政府采购法》第九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五条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

《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8

未明确采购标的所应执行的国家相关强制性技术、安全标准或规范

采购需求编制不规范,未明确应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以及应执行的技术、服务、安全要求。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一、二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


9

未公开采购意向

除实施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不含涉密项目),未公开采购意向。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财采购〔20205号)


10

设置与履约无关的条款

要求或标明特定品牌、商标、商号、专利、版权、设计、型号、特定原产地、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规格等条件,设置“知名”“一线”同档次”“暂定”“指定”“备选”“参考品牌”(含配件)等表述的;

要求提供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售后服务要求与采购项目无关或超出服务范围的,售后服务要求明显不合理或指向特定对象;

指定检测机构(国家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的检测报告。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一条


11

违规要求提供

样品

对“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要求提供样品;

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但未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

求,未要求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未规定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12

未按规定设置实质性条款

对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在采购文件中未规定或未以“★”号等醒目方式标明。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


13

未依法设定评

审因素

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

将供应商的注册地、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设定为评审因素;

将未在采购需求中列明的技术参数、产品功能作为评审因素;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评标办法未采用综合评分的(单一来源除外);

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业绩、资信、荣誉等作为评分条件;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

将与采购货物服务质量无关的技术指标或服务要求设定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14

评分标准未细化量化、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评审因素分值明显与评审因素权重不匹配;

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评审因素未量化到相应区间,或

者虽量化到相应区间,但未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

评审因素未量化,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指标相对应;

将服务满意程度、市场认可度、占有率、产品稳定性、先进性及优、良、中、差等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作为评审因素。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五条


15

未依法设定价格分

设定最低限价的(国家或地方有强制最低价格标准的除外);

设定去掉最后报价中的最高报价或最低报价的;

招标项目中采用综合评分,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低于10%

(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除外);

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

低于30%或超过6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10%或超过30%;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中,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30%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比重未设置为10%(单一来源除外)。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二条、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个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四条

《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7210号)第九条


16

未按规定组织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四十条


17

未按规定录音录像

未按规定对开标、评审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

录音录像不清晰、不可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三十九条


18

未按规定组织评审

未按规定查询、记录、使用、保存供应商的信用信息;

在招标、询价采购过程中与投标、响应供应商协商谈判;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其他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进入评标现场;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六十六条

《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


19

非法改变评审结果

未按照规定在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竞争性磋商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除《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第74)第二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四条、《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修改评审结果或组织重新评审;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二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四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4)第三十二条


20

未依法依规选用采购方式及组织形式

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

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将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


21

未依法处理利益关系

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未回避;

索要或者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七十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条


22

违反优化营商环境规定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备案、监管、处罚、收费等事项;

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

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要求供应商提供纸质材料;

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前置程序,作为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的条件;

收取电子采购文件费用。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23

违规泄露信息

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情况;

在评审结果公告前泄露评审专家名单或评审专家个人情况;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一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24

未依法公开项目信息

未依法依规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和“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的同一政府采购信息内容不一致,时间不同步。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101号)


25

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非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擅自终止招标活动。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二十九条、第七十八条


26

未依法依规处理供应商质疑

、询问

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提出的质疑函;

未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未作出答复,未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质疑答复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27

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

未妥善保存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

保存采购文件期限不足十五年;

未将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保存。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28

未及时签订合

未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仅适用采购人

29

合同内容不完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不予退还的情形和逾期未退还的违约责任;

未在采购合同中约定资金支付的方式、时间和条件。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仅适用采购人

30

未及时备案及公开政府采购

合同

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未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31

未依法履行合同或组织验收

合同履行中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采购金额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实质性验收;

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未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未向社会公告;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


仅适用采购人

32

未及时支付资

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30日内未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

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

仅适用采购人

适用主体:评审专家

1

入库环节禁止行为

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进入评审专家库。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2

评审前禁止行

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

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确定参与评标至评标结束前私自接触影响项目公平交易等人员。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五条


3

评审过程中禁止行为

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除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情形外,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

违反评标纪律发表倾向性意见或者征询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

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接受投标人提出的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澄清或者说明(“87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在评审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五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


4

评审结束后禁止行为

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标资料;

拒不履行配合答复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

以评审专家身份从事有损政府采购公信力的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六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五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适用主体:供应商

1

存在关联关系

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2

不公平竞争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3

恶意串通

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与其他供应商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三十七条


4

未依法依规签订合同

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

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四条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第七十二条


5

未依法依规履行合同

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应商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第五十四条


6

在监督检查和行政裁决中提

供虚假材料

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三条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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