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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
  • 时间:2022-01-10 17:48
  •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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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云浮新区财政局,市公共 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我省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 通知》(国办发〔2018〕104 号)和《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粤财采购〔2021〕7 号) 有关规定,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 进一步优化本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清理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1.坚决清理“三库”。严格执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专项清理的通知》(财办库〔2021〕14 号)的有关规定,坚决清理通过入围等方式设置的、作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资格条件的各类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等供应商库。采购人通过比选等方式自行设立、仅供本单位使用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库,不属于财办库〔2021〕14 号文的清理范围。定期清理本地区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违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对典型案例依法予以集中曝光。清理结果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云浮分网进行集中公开。 

      2.自主选择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 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二、进一步规范招标文件编制 

      3.建立“负面清单”。严格执行《云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云财采购〔2021〕32号)有关规定。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4.贯彻落实“负面清单”。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将《云 浮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云浮市政府采购负面清单>的通知》(云财 采购〔2021〕32 号)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纳入对采购人、政府集 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上述规 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开。 

     5.按照“最少、必要”原则设置资格条件。采购人和采购代 理机构应当按照“最少、必要”原则,依法设置供应商的资格条 件。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 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 

       三、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透明度和便利度 

      6.执行公开统一的制度规则。梳理汇总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文件,通过互联网、办事窗口等渠道向社会发布,并动态更新,供各政府采购参加主体免费下载(取用)。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全市执行统一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采购 规则、信息公开格式等。凡与统一规则不一致的,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纠正,并对相关责任单位作出处理或处罚。

      7.简化证明材料。进一步简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需提交的材料要求,探索实行“承诺+信用管理”的准入管理制度。可以通过供应商书面承诺声明、相关主管部门官网查验等方式进 行证明的事项,不再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纸质材料或证明。要最大限度简化投标(响应)文件的格式和形式要求,不得因装订、 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不得将形式上的轻微瑕疵列为投标无效条款。

     8.遏制不实声明函。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供应商 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采购人 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 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9.允许观摩开标和试点远程评审。在保证正常开标秩序的前 提下,允许除投标人及其代表之外的其他人员观摩开标活动。采 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开观摩开标的相关规定(包括身份登 记、现场管理、保密要求等),并配备必要的设备和设施。探索 开展评审专家跨区远程评审。

     10.保障供应商知情权。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在公告 中标结果的同时,对未通过资格性(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采 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书面(包含电子方式,下同)告知其 未通过的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书面告知未中标 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序。采用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的项目,对供应商未实质性响应的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的,谈判小组应当告知供应商原因。 

       四、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 

      11.加快资金流转。各采购人应建立政府采购合同跟踪管理 机制,及时按采购文件或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 日内将 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采购人延期付款的,由本级财政部 门视情况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改正。

      12.鼓励支付预付款。鼓励采购人结合项目实际和供应商资 信情况,在签订合同后即预付一定比例的合同款项给中标(成交) 供应商,对于采购人与中小企业签订合同的,应约定预付款。预 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 30%,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支付;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的,可适当降低预付款比例;对于资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较强的中标(成交)供 应商,可适当提高预付款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 50%。预付款条款应在采购文件及采购合同中以明显方式载明。

      13.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停止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 原则上不收取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鼓励采购人对诚信供应商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对中小企业收取的履约保证金不得高于合同金额的5%。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并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 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

      14.鼓励免费提供政府采购文件。加快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电子化进程。实现电子化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向政府采购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暂未实现电子化采购的, 供应商因技术原因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下载采购文件的,鼓励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纸质采购文件。 

      五、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 

      15.切实发挥政策功能。采购人要在预算绩效目标中嵌入采 购政策目标,将落实采购政策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考量因素;完 善预留支出比例、需求标准管理等采购政策落实机制,通过明确对供应商资格、技术、服务、安全、质量、履约条件等的具体要 求,体现政府采购对创新、绿色、中小企业等相关领域的支持。 严格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完善和细化预留份额、价格扣 除等政策措施,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符合《管理办 法》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或者大中小企业联合体(小微企业的 合同份额须达到《管理办法》规定的下限)的报价,按照相关规 定的顶格标准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16.合理划分采购包。采购人要按照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的 原则,明确采购包或者合同分包要求。采购项目划分采购包的, 要分别确定每个采购包的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和合同类型、合同文本、定价方式等相关合同订立、管理安排。

     17.建立异常低价识别和处理制度。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主动告知评标委员会,并提醒评标委员会行使《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赋予其的对异常低价的识别、认定、处理等法定职权。 

     18.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 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采购人和供应商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违约责任。对于确因采购人原因导致变更、中止或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供应商受到的损失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19.规范分包和禁止转包。经采购人同意,中标(成交)供 应商可以依法将采购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但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 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 担责任。中小企业依据价格扣除相关政策获取政府采购合同后, 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 得分包或转包给大型企业。采购人不得强行要求中标(成交)供 应商使用指定的分包供应商。禁止转包,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发现转包行为或有关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 政部门受理后依法查处。

      20.完善履约验收制度。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制定履约验收方案,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 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 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履约验收方案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六、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21.采购执行过程应切实惠及小微企业。应在项目供应商资 格条件设置和评审环节体现对小微企业的优惠措施,供应商的资质等级、类似业绩项目、加分设置等应当客观合理、与项目相适应,不得带有倾向性或排斥性内容,不得提出与项目履行无关的 过高要求。内容庞杂的项目应合理划分合同授予单位,有利于小微企业参与,不得故意排斥阻挠;不适宜中小微企业单独参与的复杂项目,要允许和鼓励中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以其他合作方 式参与。

      22.全面落实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预算。采购限额标准 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 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 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 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 60%。采购人所属主管部门在编制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过程中,应当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 属各单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 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必须按《管理办法》足额预 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份额。预留 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采购人向财政部门备案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时,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应当在政府采购实施计划中注明。 

       七、进一步强化政府采购事中事后监管 

       23.创新监管方式。综合运用大数据预警等技术手段,加强对采购价格、产品质量、供应商行为的管控,进一步提高监管效能。开展对采购人的监督检查,督促采购人依法履职、规范采购。 重点加大对提供虚假材料、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维 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良好秩序。

      24.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明确政府采购信用评价指标和相关评价方法及标准,加强信用信息的共享和运用。按照规定做好对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信用评价及不良行为记录工作,强化与相关领域的失信联合惩戒,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 处受限”。 

     25.依法依规实施行政处罚。各级财政部门实施政府采购行 政处罚,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等,保 证程序合法。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正确适用和区分从 轻处罚、减轻处罚和不予处罚情形,作出的行政处罚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各级财政部门、各采购人和各采购代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和维护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周密安排部署,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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